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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微信的社交电商问题与对策研究

作者:文/宋扬 张继帅
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社交化媒体不仅是人们之间交流沟通的平台,同时也成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平台,本文旨在通过对于基于微信的社交电商进行调查,分析其现在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并对微信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推动微信社交电商的良性持续发展。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微信;社交电商

引言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普及,智能手机早已走入寻常百姓当中,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止到2017年12月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7.53亿人,移动智能机的高速发展带来了新的商机,也改变了人们沟通交流的方式,2011年腾讯推出的新款即时通用软件——微信彻底占据大多数智能机的实用软件份额,随着微信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种基于微信的社交电子商务模式,商家通过微信提供的平台完成产品展示销售,营销,客户沟通,确认订单等。无时间限制,进入门槛低,无需投入大量资金成本,简单便捷,这都为基于微信的社交电商提供了飞速发展的前提。

1、基于微信的社交电商的发展现状调查分析

为了更好地了解基于微信社交电商的生存现状,采取了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数据搜集,并进行进一步分析,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495份,经过分析,调查结果如下:

经过调查发现有近八成的微信用户在微信中产生过购买行为,这说明基于微信的这种电商模式早已被大家广泛接受并使用。在产生购买行为的消费者当中有69%为女性消费者,有31%是男性消费者,这证明女性在微信社交电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微信中产生购物行为的主流人群主要分布在21-35岁之间,这个时间段属于青壮年时期,自身对于微信的接受程度比较大,对于新鲜事物的接受程度比较快,并且也处于自身消费力旺盛的时期。

微信用户在购买商品时,有42%的会在朋友圈购买,其次是在微信公众号上产生购买,占29%,再次是通过微信自带的第三方接口,最后是微店等平台,由于其在微信中并没有相应的位置等,用户若想产生购买行为,只能通过相应的链接进入相应的页面进行购买,所以造成了相当大的不便。

通过调查发现微信上购买以女性为主,购买商品种类分别是面膜类,O2O消费活动,化妆品以及服饰类,珠宝玉器,减肥药,手机等等,这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在微信社交电商中女性购买力的主导作用,所以卖家应该开发相应的商品来迎合数据中这几个品类的方向,以保证主流用户群的持续购买。在对商品质量的调查中,只有36%的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质量还很好,说明基于微信的社交电商中商品质量的把控能力,并没有予以重视,而有大部分出现了瑕疵问题以及严重的质量问题。在对商品售后保障方面,其中能够完全保障的只占17%,能保障的占16%,一般的占34%,基本不能保障的占24%,完全不能保障的占17%,从数据中表明当消费者购买完商品后,真正意义上没有相应的售后保障,消费者需要售后服务时往往没有相应的结果。

2、基于微信的社交电商存在的问题

2.1朋友圈暴力刷屏

微信用户一般主要分享化妆品、服装市场信息,手机海外代购,或减肥药,如保健品销售。在朋友圈里都是熟人,宣传起来比较方便。所以在很多微商营销的帮助下,在自己的朋友圈里开设店铺,利用暴力来刷屏,大大破坏了用户体验。一方面,由于不开网店,引入商品、价格、品种只是通过朋友圈来分享,所以往往会出现所有的屏幕上的朋友圈分享,内容是一样的,产品同质化严重;朋友分享过多一样的冗杂信息,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朋友的信息发布,毫无疑问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2.2虚假信息满天飞

卖家通过低廉的价格或者免费领取商品等等营销手段,骗取广大用户的关注,后来不兑现其承诺,引起用户极大的不满,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有效的方法对这类行为进行遏制。这种经营者也不太注重自己的长期信用,导致信用严重缺乏。

2.3微店准入门槛缺乏管理

和淘宝其他大型电商要交开店保证金比起来,微店是只要注册便可以开店进行商品销售,可谓零门槛。和淘宝售后及其他电商平台比起来,根据顾客的好中差评对店家进行管制,微店没有第三方监管,没有商家审核机制,没有商家品质保障,没有成熟的商家管理,商品监管和售后机制。顾客购物售后没有保障,顾客和店家出现购物摩擦,没有第三方进行协调,店家屏蔽、拉黑顾客造成顾客损失。

2.4消费者权益缺乏保障

在微信上开设自己的店铺,进行小成本的生意,但卖家在出现风险后很难保证自己的权利。由于微信电商中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也不像淘宝以第三方担保交易平台的安全性,大多属于自己的行为,因此,一旦出现纠纷的处理,通过微信交易,不是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权利,又由于缺乏交易凭证或是由于与朋友之间进行交易,这些都增加了之后维权的风险。缺乏公共监管机制,法律规制是空白区域。另外,我国网络交易立法相对滞后,网上交易目前的规定是国家工商局颁发的网上交易的管理办法,但该方法不涉及“微信微商电商的管理”。这都让微信电商可以钻法律体系的空子。

2.5官方微信接口转化率太低

从上述的调查中显示,官方微信内接口的使用率其实并不高,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接口进行的电商活动并不频繁,这里主要原因可能为以下几点,第一是微信第三方的服务端口放置位置并不明显。第二是第三方服务范围小,当用户进入自己想要的第三方服务的时候,因为页面主要为网页版,所以第三方本身服务范围就被限制住了,功能也变的单一,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用户使用的局限性,从而无法完成交易活动。

3、基于微信的社交电商发展解决对策

3.1合理营销切勿“刷屏”

通过上述的现状调查,我们发现了微信用户对于朋友圈刷屏推销产品这事非常反感,甚至有一些将小商家直接屏蔽处理。所以对于各位朋友圈商家来说应该引起深思,不要再像以前一样每天在朋友圈发布多条产品介绍,并且更应该通过对商品的的内容进行梳理与整理,由以前的以数量取胜变成现在的以质量取胜,并且可以通过微信的“谁可以看”等功能将你的好友和你的目标消费者进行分组,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为过度营销影响朋友之间友谊以及损失一大部分优质消费者。也可以采用故事性软文等方法将商品的各类信息植入进去以获得用户的购买。

3.2出台运营商实名认证条例

腾讯公司对于相关公众号(包括订阅号和服务号)应该严格审核其资质,对于冒名顶替的销售其他商品的公众号应该定期抽检,防止订阅号通过接入第三方后台后将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例如通过在服务下方功能键加入链接的方式,接入到一些虚假的第三方钓鱼违法网站平台内,由于微信没有做相关的监控和拦截有可能就对消费者造成一些经济损失,所以微信应该对这类公众号进行监控,对于虚假的网站,违法的公众号进行严肃处理,从根本保证用户的利益,降低损失风险。

3.3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管认真梳理微信营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立法机关反馈,提出了专门的微信微商的监管法规。明确对于微信社交电商中售假的处理办法、证据保存、罚则以及连带责任等内容,使相关工商部门在微信电商市场售假行为监管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微信营销及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等方面要认真做好工作,要求利用微信从事电商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和赠品等质量负责,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及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设立黑白名单

对于在微信中从事电商活动的商家,相关部门可以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对于一些经常收到投诉的品牌或者三无商品,以及在检查的过程中查处的商品,将品牌等各种详细信息列入到黑名单当中,向全社会进行公告这样不仅保护了广大的人民群众再受这些问题的商品的侵害。也为了对微信的商家以警示作用!防止他们再继续生产问题商品,从而督促他们进行商品质量的严格把控。并且对于一些用户普遍反映较好的品牌或者商品通过对其列入白名单向社会公布,让好商品的品牌更加深入人心。

4、结论

微信作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代表性产品,无论从产品的功能、特点、实用性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与带动作用,而基于其产生的微信社交电商更是作为一个新型的电商模式被国内外广泛研究与探讨,但是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产品的更新换代更是再以几何倍数增长,而基于微信发展的社交电商的一些问题也慢慢显现出来,出现问题,如何解决问题更显得尤为重要。基于微信的社交能够取得今天的地步,更多的得益于其庞大的用户基数以及近病毒式的营销方式,微信起初并没有料想这一发展状况,微信也随之做了战略性的调整以及生态体系的建立,更进一步的加速了基于微信的社交电商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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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娟,吴巧英.社会化媒体、传统电商、社会化电商意见领袖推荐模式及特征比较[J].经营管理.2015(09):36-38.

[3]赵英,范娇颖.大学生持续使用社交媒体的影响因素对比研究——以微信、微博和人人网为例[J].情报杂志.2016(01):188-195.

作者简介:

宋扬,沈阳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电子商务;

张继帅,京东集团产品经理,研究方向:电子商务。

★基金项目:本论文系辽宁省科技厅2015年博士启动基金项目《基于神经网络的社交电子商务信任度评价研究》(201501066),辽宁省教育厅2015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辽宁省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建设研究》(w2015330),沈阳市科技局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沈阳市科技金融结合模式及对策研究》(17-232-5-07)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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