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成为二房东,楼下邻居家无宁日,找来房主协调。哪想到,租客为报复频出“损招”对付邻居。面对居家 途,邻居该如何应对?
租客扰邻
作为非上海市户籍人士,杨钧经过几年的打拼,在取得符合规定的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后,获得了在上海市购买一套住房的资格。因为积蓄不多,2014年下半年,他首付加贷款买了一套位于一栋居民楼5层的二手房。装修之后,他抢在2015年春节前乔迁新居。之后,他把母亲从老家接来,打算让老人在上海颐养天年。
由于早年生活艰苦,杨母患有多种慢性病。此前儿子居无定所时,她不胜忧心,经常失眠。眼见儿子在上海有了房子,杨母吃了定心丸,春节过得十分开心。
可是,好景不长,过了正月十五,原来宁静的楼上,渐渐地嘈杂起来。从白天到傍晚,不停传来刺耳的敲敲打打声。有时三更半夜,还会传来脚步声和抽水马桶的冲水声。多日如此,杨母实在忍受不了了,欲回老家,但被杨钧拦了下来。2月 23日晚上,杨钧敲开了楼上邻居的门。开门的是位壮实的汉子,整个身体把门堵得严严实实。“你有嘛事?”汉子一副蛮横的样子。
“楼上这么吵……”杨钧刚要开口提醒对方注意相邻影响,对方却一下打断了他:“这房子不隔音,有事你找房东说话。”接着,“嘭”的一声,防盗门被重重地关上了。
杨钧没有见过房东,只好通过物业公司联系。房东吴刚表示,他的房子于 2011年就租给了安徽人徐根旺,一次性签订了6年的包租合同。3月 10日晚上,吴刚领着杨钧和物业管理人员上了门。进入房间后,房东本人也大吃一惊,只见面积为 60多平方米的房子被分割成4户。其中,有一户是做铁手艺生意的。该户周围,散落着一些加工的工具和材料。
“当初,租房合同上写明了不准转租的,你违反了租约!”吴刚严肃地向徐根旺指出问题的严重性。物业人员经过了解,4户人家总共住了十多人。徐根旺做二房东,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 5 平方米”的规定,属于《规定》禁止的“群租”行为。物业公司当场出具书面通知,责令徐根旺立即整改。临走时,房东吴刚扔下话:“我这房子,绝不允许你做二房东转租。”此时,徐根旺狠狠地瞪着在场的杨钧。杨钧顿时感到一股“杀气”席卷而来。
再起风波
隔了两个月,徐根旺转租的 3 家租户陆续搬走,楼上终于安静了下来。杨母长舒了一口气。然而,杨钧却显得忧心忡忡。他好几次在楼梯上与徐根旺撞个正着,对方似乎故意横着身子堵住楼道不让他通行。杨钧有预感,徐根旺会因坏了他做二房东的好事欲行报复。
2015 年 8月,徐根旺住处又搬来了几个人。杨钧打电话告知吴刚,吴刚了解后迅速反馈:“那是他的父母兄弟,根据合同,我无权干涉。”
从 9月起,杨钧接二连三打电话或发信息给吴刚,表示楼上住户经常将小便泼在他家门口,并带人轮流踢自家防盗门。为此,自 2016年 1月起直到5月,杨钧的母亲在外借房居住。
6月 3日,徐根旺故技重演,将猫屎浇到杨钧家厨房窗口下,在卫生间外平台下烧电线,半夜敲杨钧家的门,还将小便浇在杨钧晾在外面的衣服、毛毯上。
对杨钧再次告知的情况,吴刚却回应称,已经向徐根旺核实过,没有这回事。在这次通话中,吴刚的态度显得极不耐烦:“如果你们实在有纠纷,就让派出所处理吧。”杨钧对此不满地说:“你要出租房子挣钱可以,但不能长期让邻居受干扰啊?请你今天务必来一趟,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吴刚吼道:“以后再也不要因为你们的事情来打扰我了!”
无据败诉
之后,杨钧多次打电话联系吴刚,对方已经将他的手机号拉黑,杨钧再也联系不到吴刚。2016 年10月 8日,杨钧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请求法院判令吴刚解除与其租客徐根旺的租赁合同。同时,他列出一张清单,要求吴刚赔偿自家的门锁损失 250 元、治疗眼睛的医药费 200 多元、购买除臭剂费用 50多元、因清洗房屋产生的水电费 300 元以及衣物损失等共近 700 元;此外,他还主张精神损失费 500元。
对杨钧的起诉,吴刚没有书面答辩。开庭时,吴刚表达了不同意见,自己对房屋具有处分权,不受任何人的干涉。杨钧纯属无理取闹,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况且,经过吴刚努力,之前的群租问题已经解决,已履行了相邻方的注意义务。现在,租客对楼下住户的生活并没有形成妨碍和影响。杨钧所称的门锁被砸不能确定是租客所为。即使是租客砸的,与自己出租房屋的行为没有任何关联。因此。杨钧的各项诉讼请求不确定与自己的租客有关系,与吴刚肯定没有关系。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双方是相邻关系以及吴刚房屋现出租给徐根旺等没有争议的事实,对杨钧认为租客的行为侵害其权益,因没有证据支持,没有确认。
2017年 1 月17日,法院驳回了杨钧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认为,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杨钧要求吴刚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这涉及物业业主对自己房产的合理使用和处分问题。吴刚作为产权人,有权自行处理,故法院对此项诉请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小贴士
相邻纠纷维权步骤
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杨钧直接要求楼上业主与租客解除租赁关系,其最终败诉本在意料之中。那么,假如杨钧所称租客的行为属实,应如何维权呢?
首先,要固定证据并当庭举证。通过拍照、录音等方法固定证据,以证明自己受到不当侵害。
其次,采取报警或向物业反映等途径让第三方介入,起到见证和协调解决作用。
最后,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受侵害相邻方可选择性地起诉相邻业主或相邻租客,或者同时起诉业主和租客,要求其排除妨碍。至于相邻业主是否与其租客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是业主的处分权,该权利应由其行使,前提是确保租客不妨碍相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