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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小费制度:是“法”不是“俗”

主评人:法律先生(法律新媒体“法律先生”创始人、成都律云科技有限公司 CEO)

前段时间,参加“2017 中美青年律师(联合国)论坛”的中国青年律师们讨论的话题之一就是在美国餐厅用餐给小费的法律问题。小费应不应该给?给小费是强制性行为还是自愿礼节?不给小费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给不给小费问题看起来是一个伪法律问题,因为餐厅收费里已经包含了服务费,那给不给小费不就是出于自愿了吗?其实,小费问题饱受美国思想界、政治界、文艺界诸多名流的批判。

思想家爱默生曾说:“有时,我也会屈服,给 1美元小费。但是,这 1 美元非常邪恶,未来总有一天,我会鼓起勇气不给小费。”作家马克·吐温坐出租车拒绝给小费,《芝加哥先驱报》对此表示祝贺和敬佩。塔夫脱在 1908年竞选美国总统的时候就明确反对小费制度。

小费制度,在美国曾被批评为“民主的乳腺癌”、“马屁精文化”、“怜悯的粗暴化身”,甚至有人称之为“令人厌恶的反美形式”。

不管怎么样,饱受争议的小费制度最终还是保留了下来,甚至开始变本加厉。餐厅用餐要小费,酒店开门服务要小费,理发要小费,乘出租车要小费……小费无处不在,已经深入到美国的生活之中。小费变得不再是一种自愿行为,而是一种强制行为。如果说南北战争之后兴起的小费制度是一种自愿的慷慨,那如今,小费制度就是一种法定义务———法定慷慨。

为什么说是法定义务?这就涉及世界两大法系中的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也就是说,曾经的判例为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不是像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凡事都以法典方式一条一条地规定。虽然自19世纪以来制定法也在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也要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所以,我们看到虽然美国有《统一商法典》等,但是它们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依然远不如判例法。

在英美国家,由于法典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所以法官和仲裁员常常将交易习惯作为判案的重要依据,而且以此断案已成惯例。这就意味着,在判例法国家,交易习惯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所谓的习惯法。其实,不仅英美法系国家视交易习惯为重要法律渊源,而且世界各地的法律实践都对交易习惯很重视,甚至我国的《合同法》也直接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交易习惯的法源地位。

不管曾经的小费制度受到了多大的争议,但是在今天的美国,小费制度已经变成了一种交易习惯。这种给付小费的交易习惯拥有法律的权威,它就是法律。再也没有所谓的自愿了,你不给也得给。给小费不再是你慷慨的明证,不过是你作为诚信公民的义务而已。

如果不给小费会怎么样?既然小费制度有了法律权威,那你自然得遵守法律。假如你明目张胆地违反法律规定不给小费,商家甚至有权报警。这可不是危言耸听,在美国时有拒绝给付小费而被报警处理的新闻发生。例如,前不久在宾夕法尼亚州,有 6名大学生外出就餐,因声称服务员的服务糟糕拒绝支付 18%的小费而被商家报警,大学生被警察逮捕。

e 法理

我们常 说入 乡随俗。而在美国,小费可不是“俗”,它可是法律。所以,在美国旅行,并不存在你是否愿意给小费的问题,只存在你想给多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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