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媒体“法律先生”创始人、成都律云科技有限公司 CEO)
遍布北、上、广、深的摩拜、ofo等共享单车逐渐向二三线城市进发。2017年 1月 18日,共享单车 ofo正式宣布进入郑州,首批投入5万辆。不想,ofo进入郑州尚不足一个月,就遭遇“尴尬”。据网友@张木头 1108微博爆料:ofo小黄车在郑州已经变了味,郑州满大街的大爷大妈圈块地都说是自己的地点,看管自行车都要收费,不管你是共享单车还是私人自行车。每次去推小黄车的时候,都要先拿一块钱给他们,不然不让用。
很多人被“圈地”的大爷大妈搞得哭笑不得。通过这个事件,我们需要思考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些创新科技或创新商业?法律能为它们做些什么?
多年前,成都有很多自行车。自行车停放都有专门的区域,街边也出现了很多大爷大妈收取看车费。在郑州,创新商业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面对这些传统的规范。任何新东西的出现,肯定要遭遇与原有的规则、法律相冲突的地方。是调整法律促进新事物的发展,还是固守旧规阻碍新事物的发展?法律该如何去做?
法律考虑的根本问题是:利益如何平衡?如何补偿受损者?先说共享单车的益处:共享单车公司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估值上升,如摩拜单车估值已达500亿元;普通人获得了很好的服务体验,节省了路费,也减少了拥堵和碳排放。再说弊端:有些人的利益受到了影响,如出租车司机,甚至网约车司机;因为随处丢弃单车,让城市更加紊乱,市容受到影响;增加了市容的成本投入,而这种成本是由普通人的税负承担的;让那些不骑单车的人遭受混乱之苦。
总体来说,共享单车的出现是利大于弊。利大于弊,就意味着应该鼓励这种商业模式吗?共享单车的规模越大,给社会带来的正能量就越大吗?
如此一问,问题就很清晰了。其实,法律不是保障权利的一门艺术,因为权利本身有着很大的冲突。法律应该是平衡权利的一种机制。法律作出了利大于弊的选择还不够,还应该尽量减少对少数人利益的损害,就是尽量减少坏的影响。
对于共享单车这种新型模式而言,如果它的规模无限扩大,带来的负效能或许会成倍增长,如地铁站附近的单车乱放。为了避免共享单车造成的不好影响,每一次停放是不是应该有一个相应的区域?这个区域不一定是固定划线的模式,但须有一种机制,以确保不干扰市政和交通。可是,让人停放在固定的位置,会减少使用者的使用便捷,也会影响共享单车公司的利益,这个成本该如何承担呢?不计成本的,或者把成本分散给整个社会埋单,这种发展也不是我们想要的发展。
成本的分配,就是一种权利的制衡。我们让使用者不能违规停放,也促使创新公司为此采取行动,付出成本达到这一效果。慢慢的,这种机制就会发生作用,既没有用过于僵化的行政权力阻扰创新科技的发展,又没有任由企业不计给社会造成的成本而盲目发展,这种状态就是最好的状态。
没有人真正知道一种创新商业的极速扩张最终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我们只能利用法律的方式在权利的制衡上发挥作用。法律并不预言,也不指出最终的方向,只是以更合理的机制让彼此的权利形成一个有效的制约,并让市场告诉我们最终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