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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落地尚需公众宽容

作为一项先进的法律原则,疑罪从无跃上“纸面”已整整20个春夏秋冬。早在经过第一次大修后于 1997年 1月 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立法者便通过第 126 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等规定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是,由于执法者脑海中“打击犯罪”那根弦绷得太紧,虽然疑罪从无原则被写进法律,但却在相当长时间内停留在“纸面”上。

规则停留在“纸面”上的另一面是,由于一旦抓人便不再轻易放人,一些冤假错案就此产生。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是,不仅葬送了一些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而且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破坏。

对遏止这一严重后果,法律业内人士和公民早有共识,而决策层显然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便是为改变上述现状所做的大动作之一。

如果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面”包含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那么,“两高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的指向则是刑事诉讼。

为了落实上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7年 2月 17 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在《实施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四项原则,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实施意见》一经发布,便引起了极大关注。也许与一些媒体将关注点落在“疑罪从无”上有关,公众对这一原则充满关切。综观公众的观点不难发现,一些人在为最高人民法院落实法律制度点赞的同时,另一些人则担心“‘疑罪从无’会成为某些罪犯逃脱法律的借口”。值得关注的是,对后一种观点持赞同意见者并非少数。

换句话说,由于制度的保障和执法者的执法观念已经由单纯的打击犯罪转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如今,疑罪从无原则从“纸面”走到“地面”的阻力之源已从执法者转向公众———其中包括受害者家属。

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假如辛普森是中国人,他的故意杀人案因为警方办案不严谨而以“疑罪从无”的方式画上句号时,我们能给判案法官多少理解和包容?因为“一个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环境,必然会造成恶人屡屡脱罪的后果”。但是,如果公众不能接受手上沾满受害者鲜血的“辛普森”逍遥法外,那么,呼格吉勒图和聂树斌的悲剧就会继续上演。

如今,我们的面前摆着一道选择题,那就是:“让中国辛普森逍遥法外还是让聂树斌活着?”假如我们不想成为下一个“聂树斌”,选项只能是接受“让中国辛普森逍遥法外”的结果。

如是,疑罪从无原则才能从“纸面”落到“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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