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法律与生活

“收钱人死了,我如何自证清白”

作者:本刊记者/董阎礼
井律师(右)向记者出示证据只因两个直接当事人死亡,被“怀疑有罪”的延安大学副教授吴金卫已被关押了1年零11个月。对此,吴金卫悲伤地说道:“真想以死来证明我清白! ”而根据现有证据和证人证言,樊崇义、陈兴良、张明楷等法学家曾受此案代理单位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调阅了吴金卫涉嫌贪污一案相关证据和材料,对本案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与深入探讨,得出的论证意见是:“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和材料, 吴金卫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认定其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不充分。”(本刊曾于2016年8月下半月刊对该案进行过报道)

是否“黑”了 26万元承租款?

自2016年3月至今,本刊记者已经四次前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政法委、法院、延安大学等有关部门调查采访,并参加了吴金卫案件的庭审。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吴金卫所犯罪事实有三起———

第一起,2008年,延安大学要修建河堤,需征用杨家岭村村民高莲芳的承包地。 由于高莲芳的要价不符合市场标准,且有阻挠施工嫌疑,时任延安大学规划处副处长吴金卫受命处理此事。

吴金卫让表弟韩政以个人身份出面,以26万元的价格转包下高莲芳的承包地。 如果走正常程序从延安大学报批这26万元承包款,手续繁杂且时间冗长。 在时任延安大学规划处处长苗永斌(后于2011年死于车祸)的安排下,吴金卫变通地从修建河堤的承建方老板杜修义处借来现金26万元垫付给高莲芳。 安抚了高莲芳后,延安大学顺利施工修建河堤。

此后, 另一个问题出现了, 欠杜修义的钱怎么还?在时任延安大学副校长张威虎(现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副校长)的默许下,吴金卫以“翻修道路”的名目向延安大学报了26万元, 划到了杜修义的账户。杜修义还为此缴纳了1万多元税款。

现在,从高莲芳手上转租来的这块地上,已经建起了延安大学附属中学的宿舍楼。对此,吴金卫的亲属想不明白的是,高莲芳收26万元有收据,杜修义公司收延安大学还款也有记录, 这些证据均在案卷中体现。 而且, 那块地所建的宿舍楼也属于延安大学,怎么能说吴金卫贪污了26万元呢?

当事人病逝,80万元砸头上

在得知高莲芳获得26万元承租款后,时任杨家岭村村主任的王锡林(已于2012年病故)说:“承包权都得了那么多钱,这块土地的所有权是我们村的,也得将土地的补偿款给我们。 ”而且,王锡林带村民不仅阻挡施工, 还苛刻地要求安排其女儿去延安大学工作。后经与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统征办)对接,该地的补偿款为80.5万元。 王锡林表示,村里的账户已经冻结了,需要新开一个账户。但统征办表示,如果没有对公账户,他们就不给付这笔钱款。在王锡林的要求下,苗永斌安排吴金卫去具体操办。 当王锡林开具出收款唯一且有效的双联便函后,吴金卫安排人员帮忙开具了对公账户等事宜,并按照苗永斌的意思,从账户中取出现金80.5万元送到了苗永斌的办公室。 接着, 苗永斌给王锡林电话,约其在延安大学附近的党校交接。当吴金卫驾车到党校后,看见了下属姬小龙,吴金卫还向其询问了工作方面的事情。 很快, 王锡林也赶到了。 据现场目击证人姬小龙说,“吴金卫用陕北方言骂道,‘把钱都给你了, 以后就不要挡工程了’”。 于是, 吴金卫将两包用黑塑料袋装着的钱从汽车后备箱取出来, 放到王锡林的车里。 王锡林高兴地开车走了。

作为收款方的王锡林已经将收款证明的双联便函等材料交给了统征办, 吴金卫仅是代表延安大学协助办理的具体办事人,属于受委托方。 然而,由于王锡林于2011年病逝,直接当事人已经无法证明钱的去向。 如今,这笔巨款砸在了吴金卫的头上。

2016年5月初,该案第一次开庭时,因缺乏涉及两个已故当事人的谈话记录, 法官曾提示公诉人“王锡林、苗永斌没有书面证据,检察机关将来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此情况下,公诉人要求休庭补证。 3个月后,该案再次开庭时,当吴金卫的两位辩护律师出示了诸多有效证据以及姬小龙等证人出庭作证后,公诉人没有对此回应。

延安大学原副校长张威虎在苗永斌处长的批款报告上签字,并有延安大学盖章。25万元地上物补偿款的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 吴金卫骗取国家附着物补偿款25万余元。 事实上,这是苗永斌觉得自己给延安大学协调关系时,因无法报销出差、请客、送礼等费用,恰好这时出现了补偿12户地上物补偿款的机会。 后经过请示时任副校长张威虎, 便增加了一户名额。对此,苗永斌让吴金卫操办该事宜。吴金卫又以自己的表弟韩政的名义申领了款项, 而具体事宜则由办公室承担。

2016年5月19日, 吴金卫代理律师之一的井志友到延安大学重新查找证据时, 在苗永斌遗留的各类材料里找到了当年报销的原始单据, 并且有2008年5月23日增加一户领补偿款、 张威虎同意的字样和签名, 还盖有延安大学的公章。 也有苗永斌呈报的书面材料和苗永斌的签名。 井律师认为,这应该作为吴金卫无罪的证据适用。

2016年12月2日, 记者以发短信的形式对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院长刘尚军、 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王巧芬进行了采访。 王巧芬回复称:“感谢对我院工作的关心,这个案子我们没有任何压力,现在也没有超审限,我们会严格执行法律的。 ”

由于吴金卫案件在延安乃至陕西省教育界都有很大反响,虽然目前该案只开庭了两次,但主审法官已经换了三任。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不久前曾做了调整, 刘尚军刚出任该院院长。 他曾约见井志友律师, 并坦言:“很多部门都在关注吴金卫案,法院一定会反复阅卷,依法审理,公正裁判。 ”

2016年12月7日, 井志友在延安大学采集吴金卫案的证据时,突然接到刘尚军的电话,让井志友去他办公室,以便再次了解此案。 井志友激动地说:“刘院长工作能力很强,人也很正直。 他亲自过问该案,说明法院对该案真的很重视,这是好事。 因为现有证据对吴金卫有利,假的真不了,真的也假不了。只要公正地审查证据,就不会冤枉人。 ”

记者手记

当前,中央司法改革已经由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转移到“以审判为中心”。 所谓“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中的证据为中心”。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除了要“打击犯罪”,更要“保障人权”,其最基本的要求是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最近,聂树斌案得以平反的事实告诉人们,法律有严格的程序保障实体正义,其核心价值是维护社会公平,而不是因某个人或某个单位而变成“家法”。

在该案中,两名重要的直接当事人死亡,根据现有证据又无法证明吴金卫有贪污行为,那该案是不是应当“疑罪从无”? 这一问题考验着“要让公民在每个案件中得到公平正义”的实现。

 

特朗普时代:美俄关系走向何方?

驰援搁浅油轮:海难救助引发马拉松式诉讼

飞机为什么越飞越“慢”

众筹维权《锦绣未央》原著陷抄袭门

女检察官眼中的类诈骗:天价彩礼下的逃跑新娘

“收钱人死了,我如何自证清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