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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检察官眼中的类诈骗:天价彩礼下的逃跑新娘

作者:文/稗子
年关将至,依照惯例,农村婚嫁又将迎来高峰期,天价彩礼此起彼伏也在情势之中,而以彩礼为幌子实施诈骗的人数也与日俱增。 一些天价彩礼账单到底是如何定价的? 法律对这类诈骗案件又有何规定? 让我们看一看一名女检察官的说法。

我的家乡在天价彩礼盛行的某个乡村,村里“90后”男女比例高达5∶1,“一女多订”、“逃跑新娘”现象屡见不鲜,每年因此发财的人也不少,被骗得家破的更多。 这或许是农村“天价彩礼”飓风刮过的一个小小缩影。

举债结婚,新娘却不辞而别

陕西省咸阳市某村男子刘成的家,离“妻子”计珍的老家相隔不远。 2013年农历二月,计珍与刘成相亲后不久举办了婚礼。“为了这场婚礼,一共花了20万元,礼钱是8.58万元,三金(即戒指、项链和耳环)2万元,见面礼3万元,酒席6万元。 ”刘成表示。而这20万元都是他借的高利贷。

婚礼结束后,刘成对生活有了很多期望。 然而,就在婚礼举办后的第三天,计珍却不辞而别了。

万般无奈下,刘成一纸诉状将计珍告上法庭。多次传唤后,计珍始终没有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计珍返还刘成彩礼8万元、陪婚钱1.2万元。

如今, 三年多过去了, 由于一直没有计珍的下落,刘成一分钱也未能追回。 由于贫困,刘成大妹妹出嫁的彩礼钱几乎全部用来偿还了刘成的高利贷,他的小妹妹也因此早早退学打工。 而比负债累累更可悲的是,刘成从此成了有婚史的“前科男”。在男女比例本就悬殊的农村, 难以再婚和无后大不孝的双重思想压力下, 一家人的境况可想而知。 但对于定过婚甚至离婚的女方却完全不受影响, 来说媒的人仍络绎不绝。

“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在山东、河南、河北一带,有一种付彩礼的方式是用秤称的, 称出重量为3斤3两的100元纸币作为彩礼钱。通常情况下,重量3斤3两的100元纸币约合13万元。

听到“万紫千红一片绿”这句话时,一般人想到的是诗句。 而在某农村,它却有着别样的寓意。“万紫”指1万张5元纸币,“千红”指1000张100元纸币,“一片绿”则意为50元纸币看着给。其实,这句话就是一张“聘礼单”,象征16万余元人民币。如果有人被这有创意的“聘礼单”砸晕了,那可晕早了。“三斤三两”、“万紫千红一片绿”,仅是彩礼的低配版。另外,“三金钱”、“衣服钱”、“见面礼”、“烟酒礼”、“改口费” 等作为基础标配还需要4万多元。而最关键的是, 所有这些都只是双方订婚的表示而已, 想结婚的男方至少还需要婚纱照费、 婚宴费和“一动不动”(一辆车、一栋房子)的产业。这对于普普通通的农民来说,实在堪称“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天价彩礼的衍生品

天价彩礼之所以能横行于农村江湖尤其是贫困地区,原因十分简单:一方面是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而人口流动造成了农村女性更加短缺; 另一方面是受社会氛围和彩礼文化的影响, 彩礼的价值被贴上尊严和地位的标签。 当然, 更深层次的原因可表述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城市化进程的附加产物。无论是哪一方面的原因,可以肯定的是:在短时间内,农村地区娶媳妇难、彩礼高这个问题只会越来越严重。

在这样的氛围影响下, 有女儿的农村父母很容易走上“卖女赚钱”的道路。于是,“赖嫁新娘”、“落跑新娘”的“类诈骗”案件越来越多。

我曾经亲自处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订婚后,男方将存有十多万元的银行卡交给女方, 还买了“三金钱”、给了“叩头礼”共几万元。在婚礼上,女方父母煞有介事地拿出一张银行卡对众人说:“这就是嫁妆。”婚后, 女方不但拒绝同房, 且不久便逃跑并提出离婚。 直到此时,男方才发现那张“嫁妆卡”里根本没钱。后经多方查询获知,男方的彩礼钱很早便转移到了女孩弟弟的卡上, 而女孩的父母名下还有很多张没有存款的银行卡。

这类案件实质上已构成诈骗罪。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出于对中国传统婚姻习俗的认可和尊重,且“类诈骗”行为与正常取消婚约的形式相同,造成无论是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客观要件“欺诈行为”,均十分难以认定。 所以,根据《刑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只能通过民事途径处理。在此,笔者将此类案件称之为“类诈骗”案件。

惩罚性规定能否抑制类诈骗案件?

在天价彩礼盛行的鲁西北地区一家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彩礼纠纷案件已占婚姻纠纷案件的70%以上;在一个几十万人口的小县城,每年受理的彩礼返还类案件多达几百件。然而,《婚姻法》中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却是完全空白的。不得不说,法律的滞后性直接造成了侵权人的“有恃无恐”。

当然,作为弥补法律滞后性的重要手段,司法解释在这里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是,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怎么办?共同生活如何定义?应当予以支持是支持全部还是部分?

虽然《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彩礼纠纷给出了指向性意见,但是,对于“彩礼”主体这个最关键的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 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彩礼”的定义, 于是司法实践中便默认了司法解释中出现的“彩礼”等同于老百姓口中的彩礼。而事实上,老百姓口中的彩礼仅指订婚礼金, 而与此相关的“见面礼”、“烟酒礼”、“衣服钱” 等数目不菲的礼钱却不算彩礼钱。这在刘成案中可见一斑。这也就意味着,即使订婚未结婚,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应当返还彩礼的规定,“类诈骗” 分子仍有相当大的必赢利润空间。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鲜有惩罚性规定,如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拒不还款, 法律对债权人的义务要求是提供足够证据, 且判决通常仅支持欠款及银行利息。 那么,债权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又该如何计算呢? 而债务人故意拖欠拒不返还的行为又该如何惩罚呢?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这也让债务人不那么积极地去还钱。

同样的道理,在彩礼纠纷案中也是如此。在农村女方市场紧俏的形势和“剔牙稀,掏耳聋,不打官司不受穷” 的思想束缚下, 男方起诉意味着娶妻会更难,况且起诉不一定能胜诉,胜诉也不过是返还彩礼的一部分。在这一部分也不一定能执行的情况下,某些女方就打起了彩礼的主意。

当法律对挑战规则公然违背社会秩序的行为选择隐藏惩罚功能时,必然导致社会公平的倾斜。(摘编自微信公众号: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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