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文章介绍了备受关注的 “互联网+金融”新模式余额宝的发展现状,分析其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余额宝; 货币基金; 风险; 监管
引言
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设计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被用户称为网上的“储蓄罐”,它的出现开辟了“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新模式,收到学界广泛关注:郭仕样在“浅析互联网金融产品余额宝”一文中解释了余额宝的基础概念和其本质;张微娜在“余额宝倒逼传统银行业改革和创新”一文中提出余额宝的出现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刺激,对银行造成的“逼迫”;唐功爽在“互联网金融亟待加强监管——基于余额宝视角分析”一文则针对余额宝本身存在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
1、余额宝的发展现状
1.1 余额宝整体增长迅速
余额宝是2013年6月13日上线,在资金规模上,上线17天就达到了57亿元,“吸金”能力十分强大。2014年的第一季度的资金规模就达到了5413.4亿元,超过了2013年全年的资金数量,增长速度达192%,是增长最快的一个阶段;截止到2014年年底,余额宝的资金规模是5741.6亿元,相当于2013年年底规模的3倍。总体来说,资金规模的增长迅速。
在用户数量上余额宝上线6天达到百万,17天后累积用户量已经达到251.56万户;2014年用户数据更是急剧增加,截至2014年底,余额宝用户数已经增加到1.85亿人,整年的增长速度都很快,2014年的资金为5741.6亿元,平均到每个人持有3129.38元,为用户创造了240亿元的收益。2013年给客户带来了接近18亿元的收益,2014年的收益相对于2013年增长了十多倍,若将这笔收益平均到每位用户,每个人接近140元的收益。
1.2 余额宝的用户群体年轻化
根据新华网的资料,在余额宝“未出世”的2012年,国内30岁以下的“基金粉”还不到8%,占据主市场的是收入稳定的40岁到50岁的中年人。而余额宝问世改变了这一局面。互联网理财是一种新兴的理财方式,一种新事物的产生,首先接受的群体就是青年人。笔者通过使用问卷星对余额宝客户群体进行调研验证了这一局面。余额宝用户群体中占比最多的是18岁到30岁的年轻人,约占50%,30到40岁的人群占比约为30%,低于18岁的人群和超过60岁的人群分别占比仅为3.33%和6.67%。显而易见,余额宝的主要使用者是30岁以下的年轻人,正是因为这些年轻血液的注入,导致了基金投资人群中年轻人的比例迅速上升,以及余额宝这种新兴理财产品的迅速崛起。这群年轻人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路成长,在未来,他们依然会是互联网金融的主力军。
1.3 余额宝优势明显
首先,转入转出灵活快捷。余额宝的转入和转出相当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不受时间限制可以随时转入和转出。从最快的到账时间看,一般的基金最少也得T+1,而余额宝最快到账是2H,这对于急于用钱的用户们是很大的诱惑。其次,申购赎回免费。余额宝无论几次申购和赎回都不收取手续费且余额宝的最低申购是一元,满足了年轻群体没有钱却可以理财的心理。第三,收益率高。余额宝的收益率高于银行利率,丰厚的收益是余额宝客户量增长的动力源泉。最后,用户基数大。余额宝占据支付宝用户的大数据,利用长尾理论稳稳地抓住了小微客户,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超越了传统普通基金。
2、余额宝存在的风险及问题
2.1 立法缺失,监管力度不足
2014年初,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3年度让消费者更有力量十大事件”,排在榜首的是余额宝的监管空白和法律不明确。首先是余额宝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我国销售基金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销售牌照。而余额宝所在公司支付宝只有支付牌照,从法律层面,支付宝是不可以代销基金的。但事实上,余额宝目前在做的就是进行基金的销售,是借助天弘基金实现的一种类似直销的方式,这种行为明显的在打法律的“擦边球”,涉嫌违背证券法的规定。支付宝公司解释说余额宝是嵌入支付宝网站的直销平台。鉴于目前余额宝的合作者是唯一的天弘基金,这个解释可以勉强接受。但若后期再和其他基金公司合作,那就明显违法了。同时,余额宝并没有明确表示自己是货币基金,涉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真实信息告知义务和知情权。其次,余额宝的随时转入和转出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可能诱发一些犯罪。例如:资金转入和转出可能发生洗钱、 逃税、非法交易等犯罪行为。
2.2 与银行竞争激烈
余额宝的高收益率、快捷灵活转入转出方式使得很多银行客户转到了余额宝。余额宝撬动了银行的“奶酪”,对银行活期存款和理财产品的业务产生了挑战。面对余额宝挑战威胁银行也在积极应对:交通银行推出了“快溢通”、平安银行推出了“平安盈”、民生银行推出了“如意宝”等理财产品,就连四大行也开始行动,竞争之势愈演愈烈。
2.3 投资者对网络金融风险认知不足
余额宝的高收益低门槛瞬间吸引了大批投资金额小且缺乏投资知识的年轻投资者,他们关注余额宝的高收益,却并不知道其所存在的风险,也不具有专业的理财知识,是一群特殊的理财者。笔者通过在线网络问卷调查,58.33%的用户认为余额宝和银行存款一样是一种储蓄,只有16.67%的用户知道这是一种投资,还有25%的用户更不清楚余额宝的本质。余额宝只强调其高收益,不提示作为货币基金存在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就会引发难以评估的影响。若利率出现急剧下滑或市场有些变动,大量资金若同时转出,就会造成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美国曾有类似的理财产品被称为PayPal,它旗下的货币基金在2000年就有超过5%的收益率,随着经济的不景气,银行不断降息,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政府更是以零利率刺激市场,PayPal的货币基金收益率大降,人们纷纷转出,最终PayPal以2011年清盘关闭。
2.4 网络支付安全性低
余额宝没有自己独立的平台,是镶嵌在支付宝内的,除了存在的收益风险以外,在网络技术方面的风险也不容小觑。支付宝的账号和密码在数字化的传输过程中可能被黑客盗取、修改和否认以及出现一些意外瘫痪、支付中间被延迟等网络安全问题。从余额宝的诞生至今,很多人反映过资金在余额宝中被盗的情况,有高者甚至被盗了十多万元。2014年5月《人民公安》杂志在盘点过往的金融安全事件中,支付宝的账户信息安全问题名列第一。
2.5 信用难以保证
首先,余额宝嵌于支付宝内,用户对余额宝的信任是建立在支付宝的基础上,但余额宝作为货币基金存在的风险并没有被提示。其次,余额宝用户买的是代销基金,却了解不到公司内部经营情况,这是很大的风险隐患。支付宝公司不去提示这种风险,客户也不主动去了解,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种误区,认为支付宝和余额宝具有相同的安全性,只是余额宝能增值。其实,支付宝是储蓄账户,余额宝是基金账户,用户把钱从支付宝转入余额宝就意味着愿意从有安全保障的储蓄账户转到自负盈亏的基金账户。
3、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
3.1 加强立法,完善监管体系
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加强余额宝合法性的立法,找好互联网金融基金的正确位置,对其风险防范和监管做好法律方面的规范。其次,相关监管部门还要做好监管的职责,督促余额宝尽快取得基金第三方销售牌照,不能只盘旋在监管的灰色地带。同时既然余额宝是货币基金,就应该接受基金类的监督,包括证监会、银监会和其他部门的监督,对余额宝等产品的非法交易进行严格调查。第三,鉴于余额宝本身存在的风险,余额宝应明确权利和义务,预设纠纷解决渠道,防患于未然。总之要各方共同努力,一起建立有效监管机制。
3.2 与银行建立共赢模式
目前银行依然是金融的重心。余额宝要想快速发展,还要选择与银行共同合作,与银行等传统金融互利共赢,取长补短,共同开展业务,避免恶性竞争。银行方面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长尾效应”,注重零散的小型客户,意识到余额宝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3.3 投资者要提高自身理财能力
余额宝几乎没对自己的风险进行披露,所以一上线就遭“热捧”,资金规模猛然膨胀,这反映出消费者在较高的利益面前就忽视了风险,变得盲目选择,将自身的利益置于危险之中。用户在选择互联网金融产品理财时,应该以稳健为主要原则,充分了解各种理财工具的风险和收益,关注周围的投资环境,听取专业人士的正确理财建议,正确估计投资风险,再结合自身情况,理性选择理财项目。
3.4 完善自身系统,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互联网本身存在的一些技术风险确实影响着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因此,支付宝公司要不断提升自己系统的安全级别,严把实名认证,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尤其是要保证交易过程中资金和账户的安全性。同时,国家也应该制定互联网金融安全标准,保障用户资金安全。最后,用户自身也应加强自身账户、密码安全保障,有关公关部建议,支付宝密码的设计要有较高的强度,这样不容易被破解,不要对手机随便刷机或乱安装没有检测过的软件,像后缀是“.apk”的文件也不要轻易点击。用户一旦发现异常,及时拨打支付宝客服热线,保障账户的安全。
3.5 准确披露信息,提高信用度
作为一种存在风险的货币基金,余额宝不能只对外宣传它的高收益,更应该描述其本质内容,让用户真正明白的内心踏实的使用余额宝,而不是仅靠其表面的高收益造成一种盲目跟风的投资。显然,余额宝业务的宣传材料符合经济学的“不对称信息”概念,余额宝业务在宣传时,没有告知客户存在的风险,很多用户觉得余额宝内得到的增值是“利息”,其实是冒着风险得到的收益。因此,余额宝应明确的做出风险报告,完整、具体的进行信息披露。让用户明确余额宝的本质,有助于提高用户对余额宝的信用度,提升品牌形象。
4、结束语
余额宝是“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新模式的代表,具有随取随用、无费率、门槛低等多种优点。这种理财方式对接的是一群理财知识匮乏、理财能力不足的年轻活跃群体。它带来了一场互联网金融的革命,逼迫着银行推出新的理财产品,有利于于广大的消费群体。当然,也存在立法缺失,监管力度不足、与银行竞争激烈、网络金融风险披露不足、信用、安全性低等问题,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配套法律措施,监管部门应担负起监管职责,企业应履行合理的告知义务,加强风险防范,以确保此类“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新模式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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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慧,青岛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网络经济;薛园园,青岛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电子商务专业2011级本科生,研究方向: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