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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从电子商务法到网络商务法的转变探讨

作者:文/张崇
文/张崇

摘要:电子商务主要通过网络完成工作,其目前正在向着纵深方向发展,并逐渐向社会各个领域渗透,同时面临的法律问题也具有多样性与渗透性,仅凭电子商务法不能将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都很好地解决,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应从电子商务法向网络商务法转变,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情况,因地制宜地提出、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网络商务法,建立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体系。本文将首先探讨电子商务立法内容、特点,然后分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立法的原因,最后再促使电子商务立法向网络商务法转变。

关键词: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商务法;转变

上世纪90年代电子商务开始应用,到今天电子商务取得了飞速发展,应用范围也逐渐扩展,市场规模逐渐扩大,已经成为社会新的经济增长点。电子商务立法也由此开始,我国在2004年颁布过《电子签名法》,并且随着时间推移我国立法机关再次对此改进,将电子商务立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现代社会商务的重要表现形式主要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立法一方面能对电子商务秩序进行规范,另一方面也有效地促进其健康发展。随着电子商务近几年来的发展及应用出现了较大变化,其相关立法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及多样化,我国应及时做好这方面的立法工作。

1、电子商务立法分析

1.1 目前国际电子立法涉及内容 

国际上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1、市场准入条件:电子商务要想跨国经营必须要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电子商务立法中的《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中就这个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关成员国要开放电信市场。而且《信息技术协议》中也明确提出了相关参与主体2000年前涉及产品具有贸易自由化特点。2、税收问题:电子商务贸易主要在网络上进行,这个特点给税收管辖权确定造成了困难,也促进了传统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国家财政税收利益。1997年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明确提出:网络交易对象不需要交一切税费,网络上应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将网络贸易税收问题看做是一个新的、重要的问题。3、成立电子商务合同:买卖双方借助电子数据传递才能实现电子商务方式,但是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商务合同订立具有较大、较多的不同,对此应就电子商务合同调整相关法律。1996年联合同贸易法会通过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商务合同做了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也有了正常运行的法律依据[1]。4、安全与保密:电子商务发展的一项最基本要求是安全与保密,这主要体现在电子数据传输过程中,《电子商务示范法》就针对电子数据可靠性及完整性等内容实施了规定。5、知识产权:电子商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发展、成熟起来,给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来了更多、更复杂的挑战,其中突出问题是保护版权、专利及商标等等。6、保护隐私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构建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是保护好消费者个人资料与隐私,1998年欧盟在其颁布的《欧盟隐私保护指令》中也详细提出:应实施法律保护对网上贸易相关敏感性数据,并积极追究有关违法行为。7、电子支付:网络上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支付款项,在网络上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主要采用电子支付方式,其有效地推动了货币从有形流动变成无形信用信息,然后在网上流动,并对国际商务活动及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1.2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特点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出台专门相关法律法规,电子商务产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种厂商及政府部门分别提出多种多样解决方案及信息计划。即使这样,我国电子商务多数发展计划还处于技术层面或书面方案中,一些政策法规虽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但是不够全面、系统、深入,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还存在不足,并表现出以下特点:1、艰巨性:处于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的我国法制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还较落后,我国法制建设人员对信息技术也不了解、精通,因此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还比较艰巨。2、国际性:电子商务运作环境是没有国界的,而我国目前法制建设与国际要求差距还较大,对此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要全面综合考虑国内外环境,积极跟上全球电子商务法制建设脚步。3、复杂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经营过程中具有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地会在力量与智慧方面进行较量[2]。我国国内电子商务改革也促使各方利益进行重新分配,使得电子商务法制建设面临的局面更加复杂。4、长期性:电子商务属于全球性产业,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运作,也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国际社会系统工程,该产业涉及的法制建设内容非常广泛、繁杂,涉及到国内法与国际法,还涉及到刑法及民法,对此应积极修改当前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新法规。

1.3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2002年公布执行的《电子签名条例》是我国国内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第一步法律法规,其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良好发展,但是电子商务立法还不科学全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立法应注意以下原则:1、尽量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应尽可能地与《电子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加快我国电子商务与世界的接轨。2、积极坚持利于交易原则:电子商务属于新生发展事物,其中还存在较多探索及实践的规范,对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引导商家创新、探索新商业模式及领域,利用电子商务经营经验及习惯,逐渐构建起比较成熟完善的行为规范。3、安全性原则:虚拟网络是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场所,这种商务交易的开展也需要法律保护,因此电子商务法律应在虚拟网络环境中开展。因为在线网络交易具有全球性特点,其需要以电子信息及数据电文当做是主要方法手段,比现实传统法律环境安全性差,非常容易出现商务交易人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资信问题等等,因此电子商务法律就具有保证交易安全的作用[3]。4、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消费者是电子商务发展繁荣的主要依靠者,如果其在这项活动中利益得不到保护的话,这种商贸活动就会面临危机与困境,因为电子商务在网络虚拟环境中运行,因此制定的法律不仅要适用于传统消费者保护法,还应结合网上交易特点给予消费者特殊保护。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分析

2.1 计算机系统及网络安全方面的行政法规 

我国计算机网络发展虽然比较良好,但是这方面的立法工作起步比较晚,我国1991年颁布出台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随后又于1994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些行政法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计算机发展,计算机相关信息系统安全也有了法律层面的保护,但是这些只是行政法规,并没有很好的法律效力。后来我国又相继出台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对国内计算机网络、域名及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并于接下来一年进行了密集地电子商务立法,1997年5月国务院又对《规定》做了重新修改,并在其中增加了国际联网主管部门,实施网络经营许可证制度,同年6月相继推出域名相关管理方法及实施细则,对互联网管制做了进一步加强[4]。在1997年时,我国相关立法机关针对计算机犯罪制定实施了新刑法,将计算机犯罪罪名——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程序罪等等纳入了新刑法中,将这些计算机犯罪行为纳入到法律中能有效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及财产安全。

2.2 计算机系统与网络安全相关法律

1999年我国颁布出台了《合同法》,在其中增加了电子合同相关规定,对功能等同原则进行了确认,这部法律的第十一条对合同书面形式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将数据电文等也当作能够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确定了数据电文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法律效力相同。并在这部法律的第16条中规定了邀约到达时间及合同生效时间,并规定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2000年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代表提出了“制定电子商务法”提案,之后的学界及业界相继提出议案,但是并未取得及时反馈及重视,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及法律保障还没有建立,电子商务法依然还处于难产状态。

3、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从电子商务法向网络商务法的转变分析

3.1 用网络商务取代电子商务

随着电子通信手段的使用与普及,电子商务现在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其不是一种行业,也不是商务方式,单纯使用电子商务不能够将商务范围界定清晰。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化与电子通信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我国目前电子商务法应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网络商务及交易引发的问题,因此电子商务立法也应以构建网络交易秩序为目的,电子商务立法应向网络商务立法转变,然后在立法方面使用“网络商务法”,不要与“电子商务法”混淆了。网络商务活动的开展主要是依靠网络这个中介途径完成的,活动内容主要是开发客户、市场,并缔结合同完成交易。2、借助电子邮件开发潜在客户,对潜在购买人寄送产品或服务信息,并与其进行互动交流。3、在线订购: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缔结需要经过平台自设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4、安排好网络在线货运及货运跟踪信息服务:借助在线网络传送实施交付义务[5]。除此之外,还有较多更为高级的网络商务表现方式。网络商务法应与电子商务法区分开来,并重点调整电子商务的商务行为。

3.2 借助商法定位网络商务贸易的对象及目的

“商务”是网络商务法的核心与重点,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应在商法领域内实施,不仅要追求立法自由,还要追求立法秩序价值,电子商务法律应遵守私法自制基础,维护经营自由,就电子商务制定出一些强制性规范来对自治缺陷进行校正,将秩序价值较好地体现出来并限制网络商务经营自由。网络商务法的目的、对象与内容应与商法价值相一致、相符合。网络商务的主要调整对象是“网络经营行为”,网络商务法对抽象共性经营行为如网络营销行为及披露信息行为等进行调整,还会对比较特殊的交易方式问题进行调整;该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及公平,推动网络商务发展,重点解决网络交易中的欺诈、不正当竞争等突出性问题。

3.3 定位网络商务法来确定立法内容与范围

网络商务法调整内容及范围受其基本定位影响,该项法律应明确网络交易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并使各主体对自己权利及义务明确,构建科学合理的网络经营规范与制度,尽量消除掉网络交易中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因素,进一步限制那些对网络交易安全与公平造成危害的活动,依据网络立法目的,从以下几方面构建立法框架:交易安全、网络交易规则、公平交易、诚信交易环境、网络商务监管及网络交易相关制度。

4、结语

网络商务具有渗透性,其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单单用一部网络商务法是不能很好解决的,网络电子商务是从电子商务发展而来的,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同样也存在于网络商务中,对此网络商务法应依据自己定位及相关逻辑,制定并形成专门解决网络商务问题的法律,增强电子商务立法的可行性与实用性。

参考文献:

[1] 高富平. 从电子商务法到网络商务法——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定位的思考[J].法学,2014,10:138-148.

[2] 支政党. 法史学视野下的电子商务法研究[D].郑州大学,2015.

[3] 李晶. WTO框架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完善[D].湖南师范大学,2009.

[4] 尹国琳.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完善[D].天津财经大学,2011.

[5] 任冬妮. 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设想[D].重庆大学,2008.

作者简介:张崇,硕士,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助教,研究方向:计算机网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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