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闻自由和信息自由历来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引以为豪并用其来攻击与其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不同国家的利器,而“雷诺兹特权”正是西方国家新闻界享有的特殊权利。文章以“雷诺兹特权”的起源入手,通过对近几年西方国家发生的一些涉及新闻自由和信息自由事件的梳理,分析了西方国家所谓的新闻特权的虚伪性。
[关键词]雷诺兹特权 新闻自由 信息自由 虚伪性
[中图分类号]G23 [文献标识码]A
一、“雷诺兹特权” 的起源
在1964年的“沙利文”案中,美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官员作为公众人物应该接受来自新闻媒体和社会的评论,即便这些评论是错误的,甚至带有诽谤的成分。一旦诽谤诉讼的原告被界定为公众人物,“沙利文原则”自动生效,公众人物必须证明媒体存在“实际恶意”[1]才能胜诉,由于举证难度很大,前者胜诉概率微乎其微。英国很长时间拒绝使用这一原则,直到1996年的“雷诺兹案”成为英国侵权法中的里程碑。其意义相当于美国的“沙利文案”。
1994年11月17日,爱尔兰总理艾伯特·雷诺兹在议会下院宣布辞职。11月20日,《星期日泰晤士报》英国版和爱尔兰版都刊登了长篇调查性报道。英国版题为《再见了,放高利贷的人》,占据几乎整版篇幅。爱尔兰版题为《为何一个撒谎的人难以证明其作为爱尔兰和平缔造者的重要性》,三个版的报道。对于英国版的报道,雷诺兹非常不满意,认为其中略去了他在下议院对自己政策辩护的内容。看到这篇报道的人,会觉得他是一个爱尔兰和平的破坏者。1996年11月,雷诺兹的案子开始了初审。
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公共利益”。他们认为,关于雷诺兹的文章属于政治性报道,对于政治人物的报道关乎所有人的利益,所以享有“有限特权”,不应该受到追究。
在与诽谤有关的法律中,有“绝对特权”与“有限特权”的说法。有些情况下,即使说出来的话未必客观准确,但是言论的权利要高于名誉权,比如法庭上律师、法官与证人的发言,这种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称之为“绝对特权”;大部分情况下,人们只能享有“有限特权”,比如为了公共利益,即使新闻媒体有些内容不符合实际,也应该受到一定的保护。
不过,法庭并没有采纳被告的说法。在后面的上诉中,都进行了相同的判决。最核心的判断理由是《星期日泰晤士报》的英国版删减了必要的内容,导致了读者的误解。所以,即使这个报道有关公共利益,但还是不能推卸责任。
雷诺兹由此胜诉。不过法庭判决被告一方赔偿的金额只是象征性的1便士。为了这场胜利,雷诺兹要负担100万英镑的诉讼费,所以他只能算是惨胜。
二、“雷诺兹案”的意义与演进
“雷诺兹案”的象征性惩罚实际上是对媒体极大的鼓舞,称为“公共利益特权”( public interest privilege)[2]。这意味着新闻只要内容关乎公众利益,并且手法是负责任的,就可享有有限特权,即使内容涉及诽谤,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从此“雷诺兹特权”这一原则在英国正式确立。
“雷诺兹案”把“有限特权”推广到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新闻报道,比起传统诽谤法一味要求被告媒介承担严格责任来,是一个很大进步。如果新闻媒介没有被证实怀有恶意,新闻在报道读者极为关注的公众领域的信息时,只要进行了合理的审查,即使不透露消息来源,亦不会因此失去特权保护。受特权保护的两个前提是:一是报章有发表重要而可信的消息的责任,处理也是公平的;二是公众接受这些消息的兴趣也是合理的,如果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使不能证明真伪,也仍然可以受到雷诺兹特权保护。
“雷诺兹案”审慎地推动了诽谤法向过错责任侵权方向发展,现在问题集中在编辑和记者的“主观过错”,即是否专业和负责。[3]
2002年初,《华尔街日报》刊登了一篇报道,其中提到沙特阿拉伯中央银行曾经同意美国政府的要求,对当地一些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监控,以防恐怖分子受到资金援助。在报道中,提到了几家企业的名字。其中一家企业的老板贾米勒看到后,认为这篇报道构成了对自己的诽谤,并决定起诉《华尔街日报》。
2006年10月,英国上议院对诽谤案作出终审判决,纠正了初审和上诉时媒体两次败诉的局面。媒体以“雷诺兹特权”进行抗辩,五位大法官一致认为,涉讼新闻内容与公共利益有关,手法也是负责任的,裁定接纳媒体抗辩。大法官还申明“雷诺兹特权”的目的就是在于纠正诽谤法长久以来不利于传媒的弊端,强调在衡量媒体是否负责任时,不能机械套用“十条要求”,即:1.对当事人(诽谤案件的原告)指责的严重程度;2.有关事项受到公众关注程度;3.消息来源是否可靠;4.发表前是否作过核实;5.有关事项所处状态,例如是否正处于当局调查中;6.发表的迫切性;7.有没有请当事人回应;8.有没有报道当事人的意见;9.行文的格调;10.报道发表的现实环境和时机。要从实际出发,更加具有弹性。[4]这被认为是“雷诺兹特权”的新发展。
三、西方新闻的工具性伴随的沉默的螺旋效应
沉默的螺旋效应即一个人自己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他人的想法,或者更确切地表达为一个人对事物的看法非常依赖于对他人意见的理解。也就是说,当公众或者大众媒体广泛传播某些带有舆论强势的话语时,处于舆论弱势地位且带有区别观点的主体会因其害怕被孤立的风险而选择沉默,而正是这种对孤立的不可抗拒性加上西方强势媒体的特殊性,使得很多应该被播放的全方位的新闻信息没有表现出新闻本身应该具备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进而使新闻片面成为了某些利益或政党群体的统治和传播工具,他们通过掌握媒介这种特殊的资源而实现资产阶级自身利益的最大效益化。
大众传播通过营造意见环境来影响和制约舆论,使某一产物趋同于合理。如引发美国社会骚乱的罗德尼·金事件,是西方新闻工具性上不可忽视的一件事,当洛杉矶电视台(KTLA)把81秒长度的现场录像视频剪辑为68秒的录像并投以电视画面时,颠覆性地实现了新闻事件的扭转,而当美国有线电视网(CNN)和三大电视网同KTLA一同重复循环播放时,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不仅引发了黑人和白人间的矛盾激化,更是引发整个社会甚至是当时美国总统布什对该事件的误读和愤怒。KTLA包括三大电视网在内的大众传播媒体是知道事件真相的,而当他们共同为了特定利益而选择进行偏离事实的报道时,其所带来的让社会产生螺旋效应的强大影响不言而喻,其强势性的传播致使社会上没有人公开站在警察旁边,舆论的导向和旋转的螺旋,均顺遂着媒体的方向认定白人警察枪杀了一名黑人青年。
而“雷诺兹特权”对新闻媒体的保护,就像一个高效赦免牌一样,使得新闻媒体即使存在诽谤现象也可以以公共利益为解释,最大化地降低其责任分担。而当如此众多的事件罗列往复的时候,就会使得螺旋的频率越来越加大,螺旋的形成和效果越发迅速和明显,从而在特定条件下社会会形成某一段相对稳定和统一的意见气候。但值得注意的是,积极的意见是维持社会发展和稳定的有利因素,反之受工具性影响的消极意见也一定会给公众带来强大的负面影响。这就更加把新闻摆在了一个非常摇摆和特殊的位置上。
四、资本主义新闻观下“雷诺兹特权”的虚伪性
“雷诺兹特权”肯定了新闻媒体作为“第四权力”的地位,保护了媒体的舆论监督权。美国第40任总统里根在竞选总统时说:“新闻自由是我们民主制度的柱石,是全体美国人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5]以英美为首的西方国家往往声称新闻记者是公正的“法官”,媒体报道不受限制,且报道客观、公正。但他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是束缚重重。西方国家对新闻媒体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新闻内容、记者活动范围、新闻的社会影响等都有严格而明确的限制,如不得明显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利益,不得煽动推翻本国现存政治制度等,并且要竭力向其他国家输出西方文化。
2014年3月1日21时16分许,在中国云南昆明火车站,一群统一着装的暴徒蒙面持刀在火车站广场、售票厅等处砍杀无辜群众,事件共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昆明“3·1”事件已查明是阿不都热依木·库尔班为首的暴力恐怖团伙所为。该团伙共有8人(6男2女),现场被公安机关击毙4人、击伤抓获1人(女)并判处无期徒刑,其余3人在2015年3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这是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一手策划,有组织有预谋的恐怖分子实施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
而针对这起性质明确的恐怖袭击事件,西方主流媒体却集体失声。路透社将这起恐怖袭击与中国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挂钩,CNN直接将这起袭击称为“政治事件”,报道称,“2010年和2012年也发生了一些事件,但那些袭击发生在学校,并未表现出有何政治关联”。
与之对比的是2013年5月22日英国伦敦东南部格林尼治区的伍利奇当天下午发生的一起持刀杀人事件。当时两名男子先是开车将一名现役军人撞倒,然后用砍刀和切肉刀将受害男子当街砍杀。随后,美国官方宣布这是一起恐怖袭击事件。
西方主流媒体对以上两个事件的表述用语见表1。
例如,美国著名的国际新闻记者、普利策新闻奖获得者——彼得·阿内特在接受伊拉克电视台采访时,说了一句“美国的战争计划已经失败”,便被美国国家地理电视台和美国全国广播公司解雇。这在国际上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只是官方没有公开承认。这句话让阿内特在美国新闻界失去了立足之地。
美国“9·11”事件后,时任总统的小布什因瞻前顾后,迟迟没有返回遭到袭击的华盛顿,被《纽约时报》等美国媒体指责为贪生怕死、逃避责任,但那些指责总统的记者很快都陆续被媒体解雇。
按照“雷诺兹特权”的原则,这些记者都没有过错。不过,“控制信息的权力是控制社会的一个主要杠杆”,[7]虽然政府没有对他们进行起诉,但是却从根本上掐断了他们发表公共言论的机会。
美国社会学家托马斯·戴伊在《谁掌管美国》一书中指出,美国政府虽然没有直接控制新闻媒体,但全国的新闻报道活动都由少数几家大型传媒公司掌握,如美国电视观众接收的全国性新闻,百分之九十来自全国广播公司、美国广播公司及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而近两千家日报则每天从美联社和合众社获取大部分全国性新闻。资本的趋利性决定了其新闻媒体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摆脱资本和集团利益的束缚与制约。例如洛克菲勒家族,美国新闻学者承认:“洛克菲勒家族利用金钱得到了对新闻工具的控制,这个家族利用新闻工具得到了对舆论的控制,他们利用所控制的舆论得到了政治上的控制,他们又利用政治上的控制正在控制美国。”
因此真正的“雷诺兹特权”,是要求媒体具有独特的新闻敏感,更要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作为信息传播者的媒体,需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传播多种事实和意见。如果新闻媒体以“雷诺兹特权”作为屏障,有意无意地掩盖甚至歪曲事实,误导民众,侵犯他们的知情权,这最终将妨碍公民的新闻自由。
注释:
[1]主审本案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伦南大法官对“实际恶意”的定义是: 明知事实虚假或不计后果地漠视事实的真假。这与下文英国法官说的“恶意”含义是有不同的。
[2]See Geoffrey Robertson and Andrew Nicol:Media Law,Fourth Edition,Penguin Books,2005,p128.
[3]See Geoffrey Robertson and Andrew Nicol:Media Law,Fourth Edition,Penguin Books,2005,p133.
[4]See Jameel & Anor v Wall Street Journal Europe Sprl,[2005]EWCA Civ 74.
[5]林珊.里根背弃了关于新闻自由的诺言.国际新闻界,1981(2).
[6]齐长明.美国“战时新闻管制”析.人民日报,1999-07-08.
[7] 本·巴格迪坎.传播媒介的垄断. 林珊,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86.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