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在梳理2011—2014年著作权方面选择题的基础上,结合部分真题,分析近年来出现频率较高的知识点,帮助考生快速把握著作权方面的重点与难点,并能在答题时合理运用解题技巧,提高正确率。在考试以外,著作权的相关知识对编辑工作亦有指导意义,编辑在工作中要避免侵权,同时,在被侵权时,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著作权 知识点 解题思路 启示
[中图分类号]G23 [文献标识码]A
一、解答选择题要善于抓重点,记少不记多,巧用排除法
笔者梳理了2011—2014年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初级基础”科目和“中级基础”科目选择题所涉知识点,分别见表1和表2。
(一)著作权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这是近年来在选择题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知识点。从考题来看,主要要求考生掌握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定义和种类。其中,合理使用有12种,法定许可有5种,考生要注意将两者区分开来。表面上看,这是一道需要死记硬背的题,记忆力好的考生或可勉力为之,但此题有更好的解题方法,即总结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异同。两者的相同之处:第一,客体为已发表作品;第二,均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第三,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两者的区别:第一,使用者不同,合理使用者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但法定许可使用者只能是特定的人;第二,被使用的对象不同,合理使用可涉及任何作品,法定许可仅涉及少数品种的作品;第三,目的不同,合理使用以非营利为目的,法定许可有营利目的;第四,付费与否不同,合理使用不付酬,法定许可须付酬。[1]
总结的目的是为了加深理解,以2014年“中级基础”试题第57题为例。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可以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要满足(CDE)等条件。
A. 经著作权人许可
B.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C.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D. 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 引用的数量适当,即引用部分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首先要判断“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可以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何属于“合理使用”而不属于“法定许可”,这可以从使用者特点的角度来分析。法定许可的使用者是特定的人,如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者、报刊社、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题目中并未提及使用者是谁,因此,一定不属于“法定许可”。然后,对照合理使用的定义选出正确答案CDE,A和B为什么不能选呢?因为不管是合理使用还是法定许可,都不需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法定许可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合理使用不必付酬。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2011—2014年,有关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的知识在“初级基础”试卷中每年必考,在“中级基础”试卷中也两度出现。题目或者是直接问“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客体”,或者是从反面问“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九大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五条规定了三类客体(一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是时事新闻;三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记忆九大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比较难,而只要熟记“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三类客体”,答题时适当地运用排除法,排除掉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剩下来的就是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客体,既快又准,肯定要比从正面记忆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作品种类更易把握。
(三)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其中,人身权包含4项权利,财产权包含12项权利。2012年、2014年“初级基础”多选题里两度考到财产权的种类,2012年、2013年“中级基础”多选题里两度考到人身权的种类。如何快速选出正确答案?建议采用“记少不记多”的方法,即牢记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除此以外的权利都属于财产权。“中级基础”试卷2011年的多选题和2014年的单选题两度考到对修改权的理解。这是因为对出版工作者来说,既要对稿件进行编辑加工,又要依法尊重作者的修改权,所以对修改权的正确理解十分重要。修改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对还未正式发表的作品,作者可以任意修改;对已发表作品的修改,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修改权的行使应该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2]当然,作者也可以授权他人进行修改,图书出版合同中一般都要对作品的修改问题作出约定,并且编辑对作品的修改、删节要经作者许可。同时,法律也赋予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的法定权利,而对内容的修改则必须经作者许可。所以,出版单位把校样送交作者审核是十分必要的,这实际上就是请作者对编辑的修改情况予以许可。
(四)著作权保护的期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因权利的性质和作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大体上分为三种:1.无限期保护,适用于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2.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适用于自然人的发表权和财产权;3.首次发表后50年,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3]、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4]。
2013年、2014年“中级基础”多选题连续两年考著作权保护期限,结合一个具体案例,要求考生对不同的权利进行保护期的分类,难度要大于初级的考题。
以2014年“中级基础”试题第58题为例。
李某创作了一部小说,由甲出版社出版。关于该小说著作权保护期的说法,正确的有(BCE)。
A. 对李某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是该小说出版后50年
B. 对李某署名权的保护没有期限
C. 对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该小说出版后10年
D. 对李某改编权的保护没有期限
E. 对李某翻译权的保护期限是其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要正确解答这道题,首先要辨别清楚权利的属性。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人身权的保护是没有期限的,所以A项是错误的;改编权、翻译权都属于财产权,保护期限应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所以D项错误;版式设计权则属于邻接权的范畴,由出版单位享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保护期为该小说首次出版后的10年。
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限制、侵权行为等条款上采用了概括与非穷尽列举的方式,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往往觉得难背,但这却是考试中著作权方面选择题常考的题目。考生备考时熟读《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善于抓重点、记少不记多、巧用排除法,也是答题的技巧。在此基础上做题,一方面,可以降低对记忆的要求;另一方面,往往加深考生对知识点的理解,使学习不只是为了考试,还能有效地为出版工作实践服务。
二、对编辑工作的启示
(一)明确作品类型,确认著作权人
对于一般作品来说,著作权属于作者,但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作品,如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电影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就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例如,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受托人(即具体创作者),委托人要取得著作权,必须事先与受托人签订合同约定。但是也有法定的例外,一是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二是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如无特殊约定,著作权归特定人物享有。辅导教材中对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情况都有详细解释,编辑一定要认真学习,并在工作实践中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授权人的权利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作品是由真正的著作权人授权使用的,避免不必要的著作权纠纷。
(二)明确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和权利性质
出版单位与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是就著作权中某一项或多项财产权的使用而达成的一种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签订出版合同时,编辑需注意明确表述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即具体的权利种类,例如,出版中文版图书,需要取得复制权和发行权;翻译、出版外文版图书,则在复制权和发行权之外,还需取得翻译权。编辑还要特别注意明确使用权的性质,即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一般来说,图书出版社取得的是专有出版权,而期刊出版单位取得的是非专有出版权。
(三)排除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情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出版单位在判断是否被侵权时,首先要排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情形。比如,两本图书有一定字数相同的内容,那么,后出版的图书是否构成对先出版图书的抄袭呢?并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来规定相同部分的字数超过多少或者比例高于多少就是抄袭。判断是否抄袭,主要是看这部分相同文字的使用情况。倘若使用情况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即使相同的字数较多,亦不构成抄袭;若使用情况并不属于合理使用,则即使相同字数较少,也可能构成抄袭,出版单位要利用著作权法的相关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5]
注释: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89.
[2]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出版专业基础·中级.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293-294.
[3]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出版专业基础·初级.武汉:崇文书局,2011:127.
[4]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出版专业基础·中级.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303.
[5]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新闻出版总署人事司.著作权案例评析(增订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63-64.
(作者单位:上海理工大学出版印刷与艺术设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