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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新中国历次特赦

作者:朱敏

囗 朱敏


1959年9月18日,《人民日报》对新中国第一次特赦进行了报道

特赦,意指特予免除、特别赦免,或国家对某些犯人减轻或免除刑罚(见《辞海》),通常在国家举行重大庆典时实施,或者根据刑事政策的需要随时实施。特赦在我国历史悠久,是中华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的首部《宪法》(1954年)第31条和第40条对特赦就有规定:“特赦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文革”期间制定的1975年《宪法》,取消了关于特赦的规定,1978年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则恢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赦职权。盘点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特赦,对正确理解我党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彰显大国风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956年宽释日本战犯,为以后历次特赦积累了实践经验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处理战犯问题被暂时搁置。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政权已经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处理战犯问题便被提上议事日程。195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释放日本战犯问题向中央打报告,提出鉴于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和我国对日本的外交政策,应采用惩办少数、宽赦多数的方针。12月27日,周恩来召集李克农、罗瑞卿等商谈对日本战犯的处理问题。28日,周恩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对在押日本战犯的处理意见:宽大处理日本战犯,不判死刑和无期徒刑,极少数判有期徒刑。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根据此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6月21日对第一批335名日本战犯宣布免予起诉,立即释放。《人民日报》以“我国政府宽释第一批335名日本战犯”为题进行了报道。随后又于7月18日、8月21日,分别释放了328名、354名战犯。1956年共计对三批1017名日本侵华战犯宣布免予起诉并立即释放,对45名日本侵华战犯向特别军事法庭提起诉讼。同时,对于那些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思想进步,或身体状况不佳的战犯,分别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刑,提前释放。到1964年3月,这些被判刑战犯全部被释放回日本。

宽释这些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的日本战犯,表明了我国政府真诚希望结束两国之间的不愉快,开始全面友好的合作,这一举措在日本战犯中及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在抚顺日本战犯管理所,第一批被宣布释放的295名日本战犯全体一致举手要求发言,感谢中国人民的宽大处理,表示今后一定要反对战争,维护和平。第三批被宽释的日本战犯在离开抚顺战犯管理所前,由代表三轮敬一向战犯管理所工作人员宣读了感谢文。文中说:“我们在中国人民的教导下,明白了怎样做人的道理,认识了过去的错误和将来如何活下去。我们决不能把真理给予我们的生命,使用在非真理的道路上。”“我们坚决反对侵略战争,为了持久和平和中日两国人民的永久友谊而斗争。”这些被宽释的日本战犯成立了“中国归还者联络会”,相约为“日中永不开战”奔走呼号。

1956年至1964年宽释日本战犯的行动,虽无特赦之名,却行特赦之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以后的历次特赦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


毛泽东写给刘少奇的信

1959年,新中国成立十周年第一次特赦

经过十年的艰苦奋斗,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了伟大胜利,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空前巩固和强大,国家政治经济状况良好。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罪犯实行的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使在押各种罪犯中的多数已经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有不少人确实已经改恶从善;加之在1956年宽释日本战犯行动中积累了一些经验,这为新中国第一次特赦打下了基础。

1959年8月24日,毛泽东在杭州致信刘少奇:“我想到,今年国庆十年纪念,是否可以赦免一批(不是‘大赦’,而是古时所谓‘曲赦’,即局部的赦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犯及一般正在服刑的刑事罪犯。”按照毛泽东建议,1959年9月8日,刘少奇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特赦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作出《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9月17日,刘少奇发布主席特赦令,对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

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首批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国民党的部分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次特赦,标志着我党改造罪犯政策的伟大胜利。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在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发言中指出:把皇帝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把战犯改造成为新人,把特务土匪从破坏者改造成为建设者,把社会渣滓改造成为有用之才。特赦对于这些罪犯和其他在押犯的继续改造,具有重大的教育作用。

1960—1966年,第二至六次特赦

第一次特赦的实施,对于罪犯的改造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它使得关押犯进一步认识到党的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政策的伟大意义。他们纷纷加紧劳动和学习,要求加速对于自己的改造。

为了更好地彰显党和政府的宽大,缓解各种矛盾和冲突,消除对抗,教育感化关押犯积极改造,党中央分别于1960年11月19日、1961年12月16日、1963年3月30日、1964年12月12日、1966年3月29日共计五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这五次特赦令,除对“战争罪犯”一词的界定描述稍有出入外,其他措辞几乎一致,均以“确实已改恶从善”作为赦免罪犯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前提条件,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犯罪分子实行的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的连续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这五次特赦,共有改造好的263名国内战犯获得了新生。针对被特赦战犯中有参政议政能力的,我党吸收他们进入全国政协成为文史资料研究员,不仅给予他们身体的自由,而且恢复了他们的政治权利,使他们精神饱满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1961年3月,溥仪与杜聿明(右一)、宋希濂(左一)、溥杰(左二)在全国政协文史专员办公室内讨论文稿

1975年,第七次特赦

“文革”开始后,虽然各项工作都受到冲击,但党中央对战犯的关心改造却没有停止。

1975年2月25日,公安部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关于第七批特赦问题的报告》。2月27日,毛泽东批示:“一个不杀,都放了算了,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在具体政策和待遇方面特别交代:“放战犯的时候要开欢送会,请他们吃顿饭,多吃点鱼、肉,每人发100元零用钱,每人都有公民权。有些人有能力可以做工作。年老有病的要给治病,跟我们的干部一样治。”

3月,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一致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的决定》。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释放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293名。至此,在押的战争罪犯全部处理完毕。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同时保证了战犯的公民权。

3月23日,黄维、李九思等98名特赦战犯联名向毛泽东、党中央写感谢信,感谢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宽大处理,表达了对“保证人格、保证生活、保证健康”的教育改造生活的感激及今后继续努力改造的决心。

2015年第八次特赦

2015年8月29日,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这是时隔40年后,我国重启特赦制度。

盘点新中国历次特赦,毛泽东时期的特赦对象主要是战犯,包括日本战犯,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直至1975年全部在押战犯无条件赦免,特赦的政治意义较强,而特赦对象范围相对较窄。而最近一次特赦的四类人中,虽然有两类为参加过抗日战争或解放战争、建国后参加过对外作战的一般罪犯,带有一定的政治意义,但同时针对75岁以上和不满18周岁的“一老一少”两类罪犯予以特赦,特赦对象范围更广,从宽力度更大,充分考虑了人道主义原则,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同时,这次特赦特别将贪污受贿罪犯排除在外,体现了我党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以及对贪污腐败零容忍的态度。

作者系中央档案馆整理中心档案鉴定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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