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燕的遭遇只是无数想奔赴海外生子孕妈妈的一个缩影。其实,很多家庭在知晓海外生子路途中可能存在的种种问题后仍然选择与咨询公司签订赴海外生子的合同,但如何看待这些合同却大伤脑筋,遇到问题后糊里糊涂维权,反而扩大了自己的损失。
解读1 中介公司的经营项目不合法吗?
在我国,此类咨询公司一般提供的均为赴海外生子的一系列咨询及海外预订的服务。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企业经营范围里没有“协助海外生子”这一经营项目。但咨询及预订服务在我国并非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我国法律未有明文规定禁止公民在另一个主权国家生育子女。我国公民选择进入另一个主权国家生育子女是否得到允许,取决于该国家的法律规定。很多选择海外生子的公民通过旅游签证前往海外。在这种情况下,公民自身对其奔赴海外的目的是在签约时明知的。以这种方式入境并生育是否违法,应由该主权国家进行评价。若该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及预订等业务属于其工商备案的经营范围,则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解读2 咨询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吗?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该项服务项目,消费者多认为咨询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据此认为咨询公司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或主张多倍赔偿。对此,消费者需知晓欺诈行为的认定需结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合同具体履行情况具体判断。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存在欺诈行为,且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知,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接受海外生子咨询服务的公民大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行为原则上为双方在了解合同内容后的自愿行为。即便签约后发现该公司口碑不好、恶评较多,但消费者须知案外人对其他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价很难证明该中心在涉案合同签约中存在故意隐瞒及诱使消费者错意表达的行为。因此,仅以宣传与口碑不符,是不足以证明提供服务的公司存有欺诈行为,也无法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若是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认为提供的服务存有瑕疵,如本案中所述的面对拒签或遣返问题等,则需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来往函件沟通等具体情况确定。
本案因合同明确告知了拒签及遣返风险并约定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应遵守合同约定,咨询公司则不构成欺诈。但若其提供的服务确与合同约定不符,如入境后发生无人接机事宜等,咨询公司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则应退还消费者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