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么是性骚扰?
性骚扰只存在于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吗?
性骚扰仅与“性”有关吗?
亲密关系中的越界行为是否算性骚扰?
男性被性骚扰反而是占了便宜吗?
太过宽泛地界定性骚扰会带来哪些后果?
为什么部分受害者会不承认自己受过性侵害?
为什么超过半数的性受害者会选择沉默?
来自熟人的性侵害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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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最近以来被曝光的性骚扰/性侵害问题时,《法律与生活》记者发现了诸多引人发问的地方。带着这些疑团,记者采访并整合了来自社会学家、公益团体代表、法学家、律师、医生等不同职业人士的相应观点,试图对“性骚扰”和由其引发的各种后果进行“去魅”。
模糊不清的概念与边界
引发全球关注性骚扰问题的“蝴蝶翅膀”———美国女演员艾丽丝发起的“MeToo”运动因罗茜茜的实名举报信而被中国人熟知———勇气突然开始积累,不断有高校学生在网络上曝光曾经遭受的性骚扰经历,“高校性骚扰”终于冲破传统话语的层层禁锢,成为公共讨论的重要话题。笼罩在“性骚扰”一词之上的禁忌迷雾被慢慢拨开。但是,人们突然发现,要想准确理解并定义这个人人似乎都有概念的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最初,关于性骚扰一词的解释集中于权势。提出“性骚扰”概念的美国女性主义学者、律师凯瑟琳·麦金农认为,性骚扰是权力不平等的关系下强加于人的性要求,是一种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歧视。近期频繁爆出的高校性骚扰事件甚至性侵丑闻印证了这一点:手握学生学业前途“生杀大权”的老师,用无数种或直白或隐蔽的手段逼迫学生就范。在没有具体处罚机制的环境中,学生迫于论文、毕业等压力往往不得不选择沉默。陈小武面临实名指控后,很多人不无感慨,到底“是什么力量让这类人无所畏惧呢”?“美丽顺从的学生加上毫无约束的体系”是很多人思考后得出的沉痛答案。
让人颇感意外的是,广州性别教育中心在2017年3月出版的《中国高校大学生遭遇性骚扰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显示:在4543名曾经遭受过性骚扰的人中,64.7%的实施者是陌生人;其次为同学、朋友和亲属,占比50.9%;而来自学校领导、辅导员、老师等上级的性骚扰经历仅占9.1%。“由于高校内的权力关系,老师性骚扰学生类型的事件更能吸引媒体和公众的注意”,广州性别教育中心负责人韦婷婷向《法律与生活》记者解释:“实际上,熟人朋友和亲密关系之间的性骚扰更加普遍,而且更加不容易被人们重视。……6531名受访者中,接近七成(69.3%)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这说明目前我们所见到的性骚扰境况只是冰山一角,大量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性骚扰问题甚至没有引起人们的谈论和注意。”
与权势下的性骚扰事件被格外重视相对应的,是人们对其他形态间性骚扰事实的忽视。广州市海珠区君诺未成年人保护公益服务中心理事长郑子殷律师对国内“MeToo”运动的此种倾向表达了不满———“MeToo”,说来说去都只针对男性性骚扰女性,可能这种形态被披露、描述得最多;但不可忽视的是,女性对男性、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这其余三种性骚扰形态依然存在。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的潘绥铭教授也曾撰文指出,男性受到性骚扰的比例并不比女性少很多,且有3%男性说自己确实受到了女性的性骚扰,但所有现存的相关研究在男性受到性骚扰这个问题上都默默不语。
我国现行法律中,提及“性骚扰”概念的仅有2005年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仅没有提及“性骚扰”的明确定义和涉及的程序办法,而且完全将男性遭受性骚扰的情况排除在外。2018年8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将禁止性骚扰纳入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相较之前,这已是很大的进步,但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没有相关的解释条款,相关的配套制度是否能跟上?人与人之间的主观意愿往往存在差异,实体中性骚扰认定的边界在哪里?
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刘瑜曾就国内的“MeToo”运动发表评论,她提到某些情况下的性骚扰有没有可能是男性自己也没有认识到的、自作多情下的性试探呢?郑子殷律师也曾就此问题发表见解:“比如像我,作为一个男性公益人,如果有女性很热情或者对我印象很好,走过来想拥抱我,我要不要跳开?当我不想拥抱时,对方这样的行为当然会令我不舒服。但是,能认定她就在性骚扰吗?正常社交中难免存在误区,那以后见面拥抱或者握手,是不是都要先询问对方的意见呢?”郑子殷律师进一步解释说:“所以,你会发现,如果不厘清边界,会造成社交上的边界模糊,人与人尤其是异性之间的相处会变得非常麻烦。”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赵军对此同样抱有忧虑。他认为,部分女权主义者在实体上对性骚扰进行的界定太过宽泛,导致大量极其轻微的涉性言行被纳入性骚扰范畴,如对他人衣着、身材或外貌进行的包含赞美的涉性评价。“但是,很少有行为和性完全无关,这样人为地建构过于严苛的人际规范,会破坏自然形成的文化语境中人际交往的流畅性,甚至导致人人自危———为了避免招惹麻烦,敬而远之将成为人们优选的生存策略和处世之道”。
无所适从的心理与环境
与其他受害者不同,与性相关的受害者往往会受到更多来自旁观者的苛责。除了人们熟悉的“生活不检点”之类的“荡妇羞辱”言论,“MeToo”之后,也出现了相当一批人对受害者不够勇敢的指责:“为什么不报警、不起诉?”面对此类指责,韦婷婷承认,受害者在决定要不要说出来的时候往往会进行一定评估,“如果报警了,会不会带来很多麻烦,比如我的证据充不充足、会不会遭受别人异样的眼光”。因此,“对受害者来说,重要的是说出去之后会得到怎样的反馈”。
《报告》显示:经历性骚扰后,超过一半的人选择了沉默和忍耐,真正向校方或者警方报告或报案的人不到4%;其中男性的报案率更低,仅为2.1%。也就是说,在100名被性骚扰者中,会向学校或警察报告的被性骚扰者不到4名。选择不报告校方或者警察的原因中,近六成的被性骚扰者认为报告了也没有用;而其他选择沉默和忍耐的被性骚扰者中,有近五成的被性骚扰者不知道该如何反抗和应对。
《报告》还显示:在报告校方的学生(118人)中,不满意者达到45.8%。在报警率仅为1.2%的情况下,向警方报告的受访者(52人)对警方的满意度则更低,不满意者达59.6%。天津某大学的一名女生在上游泳课时被老师摸胸,她觉得很痛苦,同时也非常害怕,不敢告诉任何人,因为“学校没有明文说明什么部门管理这种事,根本就不知道找谁;自己在学校心理咨询网站上求助留言,但看到没有人在此网站上求助,也没有反馈意见”。尽管新闻媒体报道了很多相关事件,但在韦婷婷看来,那些大多都是故事,“很少有人提及遭受了性骚扰之后具体应该怎么做、如何取证”。
通过最近越来越多性骚扰、性侵事件的曝光,很多人开始意识到,性教育与性别教育的普及似乎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一方面,高校大学生处于即将步入社会的阶段;另一方面,他们也将很快完成从孩子到父母的身份转变。在这个人生节点上,女性需要学会如何保护自己、遭受性侵犯后如何应对、如何处理恋爱中的性行为、如何拒绝等;男性则要加强对女性意愿的尊重以及学习在两性交往中如何正确相处。韦婷婷特别指出,传统文化中的对女性柔弱听话的性格养成观念应该被舍弃。正如赵军教授所说:“相对于构成犯罪的性侵害,性骚扰存在较大的灰色地带。所以,除了举报、诉讼,如何让相对弱势的女性强大起来,在性别交往中更积极、更具有掌控力,才是更值得思考的问题。”
除了界定不明,性骚扰的概念和特点,还在于它不像强制猥亵或强奸一样,会对受害者造成较大的生理创伤,甚至有时候因为侵犯行为过于“轻飘飘”,让人产生“没什么大不了”之感。但实际上,这是对性骚扰行为的一种误读。性骚扰侵犯的是什么呢?潘绥铭教授在《中国式性骚扰—权力、性别、阶层下的男性霸权》一文中做了明确的阐释———“它侵犯的,是我们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最无形但又是最无价的东西:一个人的尊严”;“受害者的痛苦,也不仅是个性问题,而是因为她受到鄙视、纠缠、威胁、欺辱,觉得自己的尊严被别人强行剥夺了,才会如此痛苦和恐惧”;“尊严,是每个人在大千世界里确立自我、维系人生的最基本手段。如果剥夺它,就等于是精神上的凶杀。性骚扰者所干的,正是这种极恶之事”。
尤其当性骚扰发生在熟人之间时,更是可能给受害者带来剧烈的心理冲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心理病房的西英俊主任向《法律与生活》记者介绍,面对熟人时,人们往往表现出心理不设防的状态。一旦遭受侵害,意味着原本认知层面的印象被打破,安全与自尊的基本需求也岌岌可危———来自熟人的侵害可能导致信任感一时难以重建、对别人充满质疑甚至颠覆人生观的严重后果。一旦受害人出现上述情况,那么,他人仅对其进行言语上的安慰和劝解是无济于事的,因为受害者会有一段时间处于异常强烈的情绪化状态中,理性思考的能力有所下降。对于此时的受害者来说,适度的陪伴、生活的照顾和认真的倾听将会是更适宜的安慰方式。
综上可知,校园反性骚扰制度的建立看似简单,实则需要一整套完整且细化的规则,大到预防性的性教育和性别教育、提高校园安保等具体措施,小到处理问责中如何保护受害者的隐私和心理健康。“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和现代性别文化观念下,得不到社会系统资源支持的受害者往往孤军奋战甚至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基于民事侵权定性的举证责任分配要求处于弱势地位且处于隐蔽场合的被害人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是不公平且容易导致二次伤害的。”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全律师如此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