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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可成为见义勇为者的救济途径

作者:文/王永杰 王常清

解读人:方晓霞(江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明心见性的文化传承。见到义,勇而为之,典出《论语》为政篇:“见义不为,无勇也。”意思是合乎正义的行为就奋不顾身去做。然而,这仅是道德层面上的宽泛解释。

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而对他人的危险予以救助,或者为了避免或减少国家集体及他人财产受到损害而实施的行为。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目前还没有对见义勇为行为做出严谨的法律解释。判断见义勇为行为,除了以没有约定和法定义务为前提,还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毋庸讳言,当下的社会现实,涌动着见义不为的负能量。“彭宇案”被误读至今,发生多起路人目睹危难、无人假以援手的事件,如2017年6月网上疯传的一段视频,司机撞倒女子逃逸,路人和经过车辆无人救助,长达一分多钟,结果该女子竟惨遭二次碾扎。

再观见义勇为者,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例屡见不鲜。2017年1月,唐山青年朱振彪出于正义感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肇事者意外被火车撞击身亡,其家属竟向朱振彪索赔60万元。朱振彪为此经受了一年的诉讼压力,所幸司法机关守住底线认定朱振彪是见义勇为行为。

2017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问题,该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徒法不足以自行。《民法总则》的这项规定比较原则,有待结合具体案例对立法精神进行精准解读。本案就是一个范例,裁判者将公众责任保险适用于见义勇为者,有力地保护了汪平、李林的合法权益。所谓公众责任保险,既然是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也完全可以成为对因防止公众财产或人身安全受到侵害、造成自身损害的见义勇为者的救济途径。(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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