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存在的困境
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理念的偏差。我国传统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模式一般都是以管制为主,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市场与社会主体的参与较少,使得社会共治出现困难。此外,社会共治理念出现偏差也使得治理的主体之间存在不平等的问题,社会治理的作用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
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法制保障不足。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一方面,目前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事发之后起到惩戒作用,对于预测性以及前瞻性的设计与引导存在不足。另一方面,目前具有真正法律效力的制度严重不足,只有《食品安全法》这一部法律,而其中所提及的食品安全风险共治原则也只是具有引导性,并不具备强制性。
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信息交流不畅。在目前所实施的食品安全风险共治模式中,主体之间的交流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仅仅是依靠信息公开的方式实现信息的流通,交流机制不健全,而且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也存在着滞后、不透明等问题。
二、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发展的策略
培育第三方食品安全社会监理主体。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要发挥实效,就应该制定食品安全监理制度,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理主体可从事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减轻政府监管部门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代办食品安全评估事项,分担政府的一部分责任,而政府的职责就是要加强第三方组织的管理与监督。
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方式。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变执法方式,实现网格化监管。在日常的工作中,监管部门应当划分好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区域,并且设置网格形状,使执法人员明确监管对象及责任,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建立媒体监管法律责任制度。媒体作为新闻传播机构和舆论监督机构,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准确、及时的传播,帮助老百姓了解食品安全事件的真相;同时应积极发挥舆论监督功能,对执法者进行合理监督。
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模式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需要政府、市场、社会等相关主体进行多种运作机制的相互融合,并且在进行融合的过程中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模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