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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的路径

作者:文 李伟 梅亭艳 杭州市余杭区食品药品监测中心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是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的全民性重大问题。通过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后发现,单一的监管模式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正朝着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发展,但在此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了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存在的困境以及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发展的策略。

一、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存在的困境

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理念的偏差。我国传统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模式一般都是以管制为主,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市场与社会主体的参与较少,使得社会共治出现困难。此外,社会共治理念出现偏差也使得治理的主体之间存在不平等的问题,社会治理的作用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

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法制保障不足。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一方面,目前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事发之后起到惩戒作用,对于预测性以及前瞻性的设计与引导存在不足。另一方面,目前具有真正法律效力的制度严重不足,只有《食品安全法》这一部法律,而其中所提及的食品安全风险共治原则也只是具有引导性,并不具备强制性。

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信息交流不畅。在目前所实施的食品安全风险共治模式中,主体之间的交流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仅仅是依靠信息公开的方式实现信息的流通,交流机制不健全,而且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也存在着滞后、不透明等问题。

二、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发展的策略

培育第三方食品安全社会监理主体。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要发挥实效,就应该制定食品安全监理制度,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理主体可从事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减轻政府监管部门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代办食品安全评估事项,分担政府的一部分责任,而政府的职责就是要加强第三方组织的管理与监督。

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方式。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变执法方式,实现网格化监管。在日常的工作中,监管部门应当划分好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区域,并且设置网格形状,使执法人员明确监管对象及责任,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建立媒体监管法律责任制度。媒体作为新闻传播机构和舆论监督机构,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准确、及时的传播,帮助老百姓了解食品安全事件的真相;同时应积极发挥舆论监督功能,对执法者进行合理监督。

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模式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需要政府、市场、社会等相关主体进行多种运作机制的相互融合,并且在进行融合的过程中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模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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