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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捞”欧阳先生

作者:评论员:田享华(资深评论员)

讲述人:张桂茹(天津茹是律师事务所主任)两年前一个夏天的下午,一位中年妇女通过朋友推荐急急忙忙来找我。一见面,她就拉着我的手说:“你能把我丈夫捞出来吗?要多少律师费你说!”

这位中年妇女姓钱,她的丈夫欧阳因销售废铜被刑事拘留了。我递给她一瓶矿泉水,说:“别着急,你慢慢说,到底发生什么了?”

“公安局让我赶紧凑足900万元人民币,钱交了就可以放人。其实,拿出900万元现金没问题,我担心的是给钱后不放人怎么办?那我就人财两空了!”

原来,钱女士的丈夫欧阳是做废铜生意的,900万元是废铜货款。为了周转资金,欧阳先生一直拖欠对方的货款。对方多次追讨无果,因为找不到欧阳先生,就报了案。之后,欧阳先生去韩国谈生意回国时,在海关被侦查机关扣留了。

“你们是第一次做废铜生意吗?和对方是第一次合作吗?韩国那边能证明他这次出关是业务需要吗?”看她如此焦急,我也一连串问了三个关键问题。

“我们一直做废铜生意,与对方是多次合作,我丈夫有韩国那边的业务邀请传真件。我就想问您,我要是给了900万元,您能把人捞出来吗?”

我很肯定地回答:“你丈夫能出来,我能受理你这个案子。但是,你要信任我,且必须守规则。”

“好吧!我信任你,我守规则。我丈夫大约多长时间能出来?”

“应该在30天以内,最长37天。”

“最快能几天出来呢?”

“最快在15天左右。”

办理完委托手续,钱女士交纳了50%的律师费,她说余款会在她丈夫出来后的第二天补齐。我让她回去备足900万元款项。

我尽快联系了看守所,会见了欧阳先生,落实了韩国业务方邀请传真件的事。随后,我向侦查机关提供了证据线索,证明目的:欧阳先生并没有欠款后逃匿的行为。同时,我代表家属承诺立即全额还款。

不日,侦查机关调取了那个传真件。我通知钱女士携带全额货款,与报案人双方和解了。随后,侦查机关撤销了案件。在看守所门前煎熬地等待了几个小时后,钱女士终于看到了她的丈夫。

然而,钱女士接回丈夫后就再也没有联系我。剩余的一半律师费她还没补交。我没催促她,因为我知道,这个因拖欠货款而涉嫌合同诈骗的案子能让她明白一个道理:规则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法则,犯规必被罚。

十余天后,钱女士仍没有来补交欠款。我发了短信:月底前你来补交所欠律师费,参与社会活动,要守规则。下午,她派表哥把拖欠的律师费送来了。最终,她还是向规则“妥协”了。

这些年,我们懂法了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这个案子我之所以笃定能“捞人”,关键是欧阳先生失联的原因确因业务需要,而不是逃逸。因此,“捞人”成功笃定的是法律,而不是非法捞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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