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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枪案轻刑化:个案推动法治的范例

作者:评论员:田享华(资深评论员)

在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时,李铁柱有个比较重要的发现———对气枪案的刑事处罚出现减轻趋势。

李铁柱是《北京青年报》记者。出于职业敏感,他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最近公布的两份涉气枪案判决书,均由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结果与原判决结果相比,均有不同程度的减轻”。顺着这一线索发掘下去,他发现在2018年4月判决的13起气枪案,有的改判结果比原判决结果轻,有的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与此同时,人民检察院至少对5起同类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涉气枪案件的当事人来说,2018年4月是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因为在此之前的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实施。对他们来说,《批复》堪称福音。

《批复》明文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严格管控枪支,依法严惩涉枪犯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成功经验,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但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多样性、复杂性特点,特别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范围很宽,致伤力存在较大差异。这就要求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能唯枪支数量论,以防止具体案件的处理背离一般公众的认知,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李铁柱注意到,在4月呈轻刑化的气枪案判决中,均提到了《批复》。换言之,因为《批复》的出台,气枪案涉案者所受刑罚普遍减轻。

说到《批复》的出台,就不能不说到赵春华案。2016年12月27日,赵春华因为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海河亲水平台附近摆设气枪射击摊位,被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一出,舆论沸腾。后来,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的帮助下,赵春华一案于2017年1月26日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通过赵春华等人的案件,徐昕不断呼吁对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同时建议公安部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令人欣慰的是,在赵春华案的二审判决下达不久,《批复》出台。

面对《批复》,徐昕教授的评价是:“这是一个进步,也是个案推动法治的范例。”事实正是如此,从赵春华案到《批复》出台,再到涉气枪案轻刑化,生动地呈现了个案推动法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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