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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妹上演“非转农”闹剧

作者:文/欧阳峰

曾经,城镇户籍秒杀农业户口。而今,剧情发生反转,很多城镇户口居民眼馋于农村“一拆成富”或是村中村分红福利的境遇,想方设法把户口“非转农”。广州一家拥有城镇户籍的四口人为了获得高福利,欲托人将全家户口转入广州近郊,不成想却被转为河南农民,上演了一出“非转农”闹剧。

一波三折“非转农”

于明莉和丈夫王光辉均出身于农业家庭。因在广州城做生意多年,一家人办理了“农转非”户籍,并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屋。于明莉夫妇眼见两个儿子日渐长大,而市区房价不断升高,他们开始为孩子未来的房子愁上了。

2013 年正月初三,于明莉的表妹张燕前来拜年。刚落座,她就打开了话匣子:“姐姐,现今农村的福利好着呢!春节前人人分红,每人又比去年多了 1万余元”。10年前,张燕家里还比较穷。现在,她已经住上了三层楼小别墅。

按表妹家的人口,他们今年的分红款怕有十多万元……于明莉嘀咕着,心里不是滋味。

张燕接着告诉于明莉,现在广州地区有很多城里人把户口迁到了他们村子里,除了年底分红,还可以申请一块宅基地。听此言,于明莉灵机一动,试探着问“那我家可不可以也迁回去?”

“包在妹子身上,村主任跟我弟是铁哥们儿。”张燕一口答应下来。

于明莉把与表妹的谈话告诉了丈夫王光辉。王光辉也觉得这是好事,举双手赞成妻子的打算。当天,于明莉夫妇与张燕口头约定,每迁一人给对方3.5万元,另加 7000元活动经费。一家四口的“非转农”办好后,会支付 14.7万元。

2013 年2 月 26日,于明莉通过银行先向张燕的户头转账 3 万元。随后,她将自己、丈夫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计生证以及向近郊村委会申请迁入的申请书等资料一并交给了张燕。

事情的进展非常神速。4月3日,于明莉就接到了张燕的电话:“姐,你们四人的户口全部办好了,对方要等剩余的款子打过来才肯把户口本给你。”听闻喜讯,于明莉立即向单位请了半天假,回去找王光辉准备款项。第二天一早,于明莉就把剩余的11.7万元转账给了张燕。

两天后,当于明莉打开特快专递,顿时傻了眼,里面寄来的不是广州近郊的农村户口,而是河南省某县的农业家庭户口本,上面记载着他们一家四人的名字。这是怎么回事?于明莉拉上丈夫立刻赶到了表妹家中。

面对于明莉的质问,张燕支支吾吾地说,自己收到资料的当天,就交给了弟弟张春,弟弟又将资料转给了朋友贡平。接下来的事都是贡平一手办的。最后,张燕淡定地反问表姐:“当时不是说只要把你全家办成农业家庭户就行了吗?”于明莉又恼又怒:“我要的是市郊户口,你马上把钱退给我!”张燕默不作声,不再理会于明莉。

于明莉一家四口变身为河南农民后,仍然在广州居住生活。随着两个儿子分别面临初中和高中升学,他们不得不付出了一笔数额不菲的择校费。于是,于明莉夫妇边追索已经给付张燕的 14.7万元,边想方设法把全家的户口再迁回来。2015 年上半年,他们耗尽积蓄加上贷款,利用购房入户的政策,才将全家户口从河南迁到离广州市 70 公里开外的现户籍所在地。

起诉追要户口代办费

于明莉多次要求张燕返还户口代办费未果。2015年下半年,她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张燕还款。

于明莉主张,张燕承诺的户口迁移目的地是广州市郊一个镇。结果,对方却移花接木,将其一家四口迁到了河南农村。让自己费尽周折,蒙受巨大损失。念在姐妹一场,现仅要求其返还代办费用,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开庭时,张燕虽承认自己收到了 14.7 万元,但对双方约定的内容却另有说辞。她说,当时表姐的确表示只需将一家四口的户籍转变为任一农业家庭户口,然后自行办理转入广州市郊户籍的事宜。这一点,从 2013 年于明莉一家的户口被转至河南,而她直至 2015年才提起诉讼,已经充分说明。

姐妹俩的说法孰真孰假?

由于当时没有立下书面凭据,庭审期间又都没有提出过硬的证据证明,为还原事实真相,法院宣布暂时休庭。之后,主审法官两次进行调查取证。根据公安户籍部门出示的资料显示,2013年,在广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有河南某县的准迁证、于明莉一家四口的身份证及户口本资料,没有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资料,也没有于明莉出具的委托书资料。对此,民警做出解释,在 2013年,委托他人办理户籍迁移时,只需提交相关材料,无须委托人本人签名。

在没有足够证据还原事实真相的情形下,法院将证明委托合同具体内容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于明莉。在判决作出前,因于明莉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能排除张燕的辩解主张,2016年 3月 31日,法院判决驳回了于明莉的诉讼请求。

终审扳回败局

于明莉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时,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主要证据,即她要求迁往广州市某村委会的申请书,上面加盖了村委会印章,并写有“情况属实,同意迁入”的字样以及相关人员的签名。于明莉认为,申请书直接表明了自己“将户口迁至广州市某村委会”的意愿,而非“将户籍转变为任一农业家庭户口”。

2016 年11月 18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张燕返还于明莉 14.7万元。

宣判后,法官刘革花释明,关于本案的返还财产责任问题,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虽然存在于明莉委托张燕将户口转为任一农村户口的可能性,但入户广州市郊某村应为于明莉的真实意思表示,张燕并没有完成。且张燕并无证据证明于明莉委托将户口迁移至河南事先得到了对方认可。因此,本案中于明莉的过错缺乏证据证实,而张燕明知将于明莉全家的户口迁移至河南违法却为之,其无权就该行为获利。因此,于明莉有权要求其返还全部款项。

涨知识

“非转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对于此案的判决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理由,即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4条的规定: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本案中,于明莉一家始终生活在广州市区,没有去过河南。张燕也没有证据证明于明莉一家符合《户口登记条例》第 4条的规定而具备发放河南省农村户口的条件。因此,无论是将于明莉一家的户口迁入河南为最终委托事项,还是为了将于明莉一家的户籍变为农业家庭户口,将于明莉一家的户籍迁入河南违反了《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因此,于明莉与张燕之间的委托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案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张燕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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