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车”背出 19万元赔偿
45 岁的北京市通州区人大龙一直靠帮别人“弄车”谋生。“弄车”对大龙来说,是不同时期的不同赚钱方式:早些年,北京限制外地人购车时,有北京户籍的大龙将“身份”有偿出借给外地人落户车辆;取消外地人购车限制以后,大龙就给别人介绍买卖车辆;北京机动车开始摇号限购以后,大龙琢磨出新的生财之道,即通过旧车报废(大龙名下有 15 个车牌号),他便将这些车牌号高价卖给那些没有购车指标的人。
这些年,大龙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那些落户在大龙名下却完全不受他控制的车也给大龙惹了不少麻烦。在大龙的思维里,这些车出了事、撞了人,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自己只是出借了身份证。恰恰是这“没当回事儿”,让一起简单的民事赔偿演变为刑事犯罪。
2004年左右,大龙与一名河南籍男子沈充签订协议,沈充以大龙的名义买了一辆车。为此,大龙收了对方1000元钱。2005年1月,这辆车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沈充驾驶车辆将时年 18 岁骑车上班途中的罗莱撞飞,致罗莱颅脑损伤、昏迷数月,造成终身残疾。
2005年 12 月,沈充负担了罗莱的部分医疗费。此后,他便消失,不见踪迹。罗莱自行负担了二次住院及手术费用8万余元。因医疗费等巨额损失无人赔偿,一年后,罗莱将司机沈充和车辆登记的车主大龙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对于法院的传唤,大龙、沈充均未到庭应诉。大龙在开庭前向法庭陈述“肇事车辆系他人用其名义购买”,双方签有协议,赔偿责任应由司机沈充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交管部门的询问笔录。沈充称,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天黑,自己开着远光灯驾驶车辆时,看到一人骑自行车在路中线左侧行驶。因该自行车突然右拐,他虽立即刹车,但两车还是相撞。事故发生后,沈充并未及时报警,也未标记事故双方的位置。因此,交管部门无法查明事故事实,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沈充未及时报警,在事故现场时也未标明事故双方的位置,且沈充在发现危险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及早刹车,因此认定沈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大龙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其虽称肇事车辆系他人借用其身份证购买,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不足以作为免除其责任的依据。因此,大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 8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沈充赔偿罗莱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 19 万余元,大龙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十年拒执获刑六个月
判决生效后,沈充和大龙分文未赔。2006年12月,罗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委托被执行人沈充户籍地法院代为执行,但难寻沈充的踪迹。经法官传唤,2007年,大龙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希望法官给予一个月的时间筹款。但此后,大龙便没了音讯。之后,法官再次向大龙发送传票。但大龙的手机换号了,再也找不到人。
为了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执行法官专门到大龙户籍地进行调查。该村村支书表示,大龙已经几年没回家了,人也找不到,他年迈的老父亲由大龙的姐姐照顾。村支书还表示,听说大龙身上有很多起交通事故的案子。
执行法官找到大龙的姐姐,她向法官透露,大龙喜欢玩牌,因欠债常年不回家,妻子因此和大龙离了婚。事实上,大龙靠倒卖购车指标,每年有四五万元的收入。但此后,大龙曾多次到香港、澳门旅游,每次旅游的花费都有两三万元,那些倒卖购车指标的所得都被大龙在澳门赌场用于赌博了。
虽然大龙通过姐姐收到法院的财产报告令,但其并未申报财产,他压根没把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当回事儿。直至2014年 12月,大龙名下新购置了一辆奥迪轿车。此时,法院还查询到大龙名下有另一辆进口轿车。于是,法官赶赴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了大龙名下两辆车的过户手续。不过,因车辆下落不明,最终也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2016年 10月,法官通过多渠道查找,终于找到大龙的下落。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大龙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拘留期间,大龙曾多次表示先行给付罗莱部分赔偿款,但他再次食言。
10 年来,受害人罗莱因无钱医治,伤情日益加重。由于拿不到赔偿款贻误治疗,28岁的罗莱被鉴定为肢体二级残疾并伴有癫痫症。
2015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确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自诉程序。据此,罗莱提起了刑事自诉。
2016年 12月 14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大龙承认收到了法院的民事判决、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以及传票。但他并不认罪,多次表示事故是沈充造成的,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龙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大龙所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辩解,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履行能力的大小不能等同于履行能力的有无。即使其没有能力一次性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也可以分次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但大龙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既不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任何给付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因此,法院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鉴于大龙属于拒不执行支付医疗费用等判决,故对其酌予从重处罚,同时对其如实供述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大龙有期徒刑 6 个月。宣判后,大龙当庭表示不上诉。
(图片由通讯员秦文柏拍摄,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微评
1979年,我国《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从民事赔偿升级为刑事追诉,追究该罪的却寥寥无几。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实施,直指“执行难”。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公诉 +自诉”的模式,大大解决了单一公诉模式追诉时间过长、效率不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