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中国园林

德国城市历史景观遗产保护实践:波茨坦柏林宫殿及公园的启示

作者:未知
杜 爽 / DU Shuang

韩 锋*/ HAN Feng

罗 婧 / LUO Jing

摘 要:从宏观上介绍了德国在城市历史景观遗产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和管理建构;以波茨坦柏林宫殿及公园为微观切入点,梳理了它在政治变革与社会驱动下的历史发展背景;分析了作为城市绿色基础设施的波茨坦柏林宫殿及公园,是欧洲视角下体现君主专制和民族解放思想的整体文化景观;指出了其在保护实践中平衡城市发展与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以期为城市历史景观方法的中国路线提供示范。

关 键 词:风景园林;城市历史景观;历史公园;世界遗产;文化景观

文章编号:1000-6664(2016)06-0061-06

中图分类号:TU 986

文献标志码:A

收稿日期:2015-12-14;

修回日期:2016-04-27

基金项目: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重点项目研发基金、高密度人居环境生态与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自主与开放课题(编号2015KY06)资助

Abstract: Based on the introduction of legal framework an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this paper reviews the history evolvement course of palaces and parks of Potsdam and Berlin, and points it as a series of outstanding whole cultural landscape that mixed urban planning, architectures and landscapes, representing the ideas of monarchy and national emancipation in the view of Europe. The paper also concludes the practical conservation activities in terms of its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sets German example for the work in Chinese urban conservation and improves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HUL approach.

Key words: landscape architecture; urban historic landscape; historic garden; world heritage; cultural landscape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世界范围内的城市历史景观遭受着有史以来最严重的威胁。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界始终关注城市历史景观的保护,颁布了一系列文件[1-3]。城市历史景观作为文化、自然价值及属性在历史上层层积淀而产生的城市区域,其超越了“历史中心”或“整体”的概念,应包括更广泛的城市背景及其地理环境[3]。城市历史景观不特指历史园林或绿地[4],所以本文从城市绿色基础设施角度审视波茨坦柏林宫殿及公园。作为城市规划、建筑、风景园林共融的系列作品,它不仅是欧洲视角下体现君主专制和民族解放思想的整体文化景观,还是区域地理背景下遗产保护的典型,构成了自然与文化价值交叠的城市间遗产网络。因此将它视为一个“面”来处理,对解读城市历史景观中“更广泛的城市背景”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相较于主流英美风景园林研究,因语言限制造成的德文一手资料难于解读,德国风景园林的突出成就尚未完全引起学界重视[5]。波茨坦凭借优越的自然条件,“军人国王”将之发展为普鲁士帝国合并周邦的主要领地,之后历代世袭君主均对该地建设有所贡献。1861年莱内(Peter Joseph Lenné)整合大量历史园林及公园于波茨坦柏林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风景园林师引领城市规划的经典案例[5]。但是该遗产地自1990年登录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后,并没有采用文化景观的整体方法进行统筹规划,城市快速发展衍生的大量建设项目对遗产地价值造成威胁,1996年遭到世遗组织警告,险被列入世界遗产濒危名录。多部门经过5年持续论证,寻求解决途径,方使该城市遗产地逐步走向良性发展。

故而,本文在宏观上将德国城市历史景观遗产保护照应到具体的法规与行政管理建制中;微观上选取最能体现城市历史变迁的波茨坦柏林宫殿及公园作为案例研究,运用申遗文本、相关专题文献的解读及田野考察的研究方法,厘清它在普鲁士时期建造的历史背景并明确其价值,透视德国在现代化城市语境下的城市历史景观保护管理经验,这是文章对现实的关怀。

1 德国城市历史景观遗产保护概况1.1 德国城市历史景观遗产法规政策

法规政策作为有效的监管体系,直接影响城市历史景观的有形特征,间接影响遗产实践下凝聚的无形精神。德国城市历史景观的邦州立法体系涉及自然环境、城市规划和文化遗产等多个领域(图1)。联邦德国基本法第25条规定国际法律公约的优先性,以此保证《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的首要地位,并应将之贯彻到各州法律中。第72条“共同立法权力”中规定州级在自然保护、景观管理和区域规划等方面具有差异化自主立法权力[6]。欧盟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估政策》(EIA Directive)、《战略性环境评估政策》(SEA Directive),联邦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估法案》(Act on the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Impacts)、《环保上诉法案》(Environmental Appeals Act)等环保法案条例限制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遗产环境的破坏[7],《联邦自然保护法》(Federal Nature Conservation Act-BNatSchG) 着眼于自然要素,规定景观管理规划中保护优先的总则[8];各州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州级自然法案以协助城市历史景观自然环境的本土化管理[9]。在城市规划方面,1986年《联邦建设法案》(the Federal Building Act)和《城市发展促进法案》(the Urban Development Promotion Act)合并的《联邦建设法典》[10](the Federal Building Code)和《联邦土地利用条例》(the Federal Land Utilization Ordinance)规定土地利用规划中应特别注意历史古迹的保护,并阐明它在历史、艺术、建筑等方面对当地中心、街道、开放空间的重要性。《区域规划法案》(Regional Planning Act)[11]中区域规划原则条目明确提出应该维护历史文化脉络,加强区域联系,在文化景观的演进过程中保护文化、自然和典型景观特征。2009年,波茨坦-柏林发展规划(State Development Plan Berlin-Brandenburg,简称LEP B-B)中的“文化景观——区域发展的契机”子议题,强调应该在区域层面识别文化景观并将其作为区域合作发展的行动领域[12]。州层面土地利用规划和空间规划主要是对上层联邦规定的细化,并且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综合城市发展目标,对历史城市景观进行空间结构上的规划与保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文物古迹保护方面没有联邦性的法制规章,而只在州级自行制定“文物古迹保护法”[13]。例如柏林城市发展与环境参议院制定的《柏林历史财产保护法》(Historic Preservation Law Berlin-DSchGBln)中明确规定历史保护的对象涵盖了历史遗产区域、历史园林等,应将保护贯彻到城市发展、乡村保护规划中[14]。

1.2 行政组织建构

德国城市历史景观遗产保护涉及联邦、州级层面的共同协作(图2)。联邦和州是立法、政策制定和履行的主体。联邦政府机构主要代表国家与国际各相关方面沟通,制定国家政策,搭建法律框架。对于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世界遗产,联邦外交部制定文化保护项目框架,并设置常设代表处代表德国在联合国的各项利益。联合国德国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和教育、科学、文化、沟通信息4个专家委员会。由联邦文化事务与传媒委员会(the Federal Government Commissioner for Cultural Affairs and Media)资助的德国古迹遗址国家委员会(the German National Committee of ICOMOS)主要在联邦和国际层面促进遗产保护,为建立国家、研究机构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伙伴关系网络提供咨询。国家教育和文化事务常务会议(the Standing Conference of the Ministers o f E d u c a t i o n a n d C u l t u r a l A f f a i r s o f the Länder i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简称KMK)中的文化事务委员会(Cultural Affairs Committee)作为协调机构整合16个州部长及议员履行交叉事务,负责联邦境内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收集由各州上报的世界文化遗产预备项目并制定全国清单。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建筑和核安全部(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N a t u r e C o n s e r v a t i o n,B u i l d i n g a n d N u c l e a r S a f e t y,简称B M U B )与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密切相关。B M U B下设四大分支机构和若干咨询机构,四大分支之一的联邦自然保护处(the Federal Agency for Nature Conservation,简称BfN)主要着眼于自然生境,部门职能之一是负责景观规划管理、空间规划和城市历史景观中与自然资源相关的议题。联邦建筑与区域规划办公室(Federal Office for Building and Regional Planning,简称BBR)依托联邦建筑和区域规划研究院(Federal Institute for Research on Building,Urban Affairs and Spatial Planning,简称BBSR)进行空间规划、城市发展、住房与建筑方面的研究并为联邦决策提供科学咨询。各类基金会、协会、社区等社会力量同时促进了城市历史景观保护。世界遗产城市组织(Organization of World Heritage Cities,简称OWHC)在德国城市遗产价值传播、国际专家协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3 小结

德国在自然环境、城市规划、文物古迹等领域有相当数量的法案条例规定城市历史景观中的景观资源、空间规划和文化遗产等内容,实现了立法上的并行互补。不仅聚焦于保护单个历史古迹,更关注广泛的区域间遗产整体联系。德国城市历史景观保护管理建构的主要特征是上下联动、层级明确,通过从联邦到州,从政府到社会各职能部门高效管理进而统筹规划城市历史景观资源,优先考虑生态过程与自然环境,使保护成为基于可持续增长的城市发展策略。无论是立法还是管理,具体城市历史景观遗产都在遵循邦州上层建构的基础上,于操作层面有所延展,各有殊异。

2 波茨坦柏林宫殿及公园的当代保护发展策略2.1 波茨坦柏林宫殿及公园发展背景

波茨坦距柏林西南1 0 k m,自然环境优越。哈弗尔河(the River Havel)作为德国流速最慢的河流,环绕波茨坦“岛城”并形成了若干湖泊。波茨坦柏林宫殿及公园整体文化景观建造历时186年(图3)。10—16世纪可谓波茨坦聚居地的肇始。30年战争标志着宗教改革时代的终结,1635—1648年间在法国与瑞典的参与下,皇帝诸侯共拟的帝国宪法置德意志兰于分崩离析的无政府状态,这期间它作为欧洲冲突的战场,饱受战争破坏[15]。波兹坦城市发展的转捩点出现在弗里德里希威廉(Friedrich Wilhelm)1620—1688年间勃兰登堡大选候时期,形成了波茨坦移民城市特征。弗里德里希二世(Frederick,又译作腓特烈大帝)承袭其父“军人国王”的伟业,作为拥有绝对权力的封建君主,顺应理性——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时代潮流,开启了“开明君主专制时代”。腓特烈大帝受其母影响,是法国文化的拥趸,其在位期间,重点建设了无忧宫花园。弗里德里希二世去世后,钟情于俄国文化的弗里德里希三世旨意兴建亚历山德罗夫卡(Alexandrovka)作为他想象中的“俄国侨地”,改造孔雀岛(Pfaueninsel),并委托莱内等人设计巴贝尔斯堡公园(Babelsberg Park)。作为一名风景园林师,莱内对波兹坦整体城市格局影响深远,1800年中期以后他试图将哈弗尔河融入波茨坦,奠定了波兹坦整体文化景观基底。1840年即位的威廉四世年轻时扩建无忧宫,旨意建造新古典主义风格的夏洛滕霍(Charlottenhof)宫殿和萨克奥公园(Sacrow Park),改造蒂尔加滕公园(Tiergaerten Park)。1873年,弗里德里希四世妻子伊丽莎白去世后,无忧宫就不再被经常使用。

波茨坦柏林宫殿公园对古迹艺术发展和中欧的城市空间组织产生了重要影响,1990年根据世界文化遗产遴选标准i,ii,iv登录联合国世界遗产名录。占地2 064hm2的波茨坦柏林宫殿花园,连接了哈弗尔河(River Havel)和格列尼客湖(Lake Glienicke),一直延伸到柏林策伦多夫区(Berlin-Zehlendorf)。莱内(Lenné)、克诺伯斯多夫(Knobelsdorff)、斯开尔(Schinkel)等人在历时186年的文化景观建造过程中留下了风格各异、久负盛名的建筑与风景园林作品,这些杰作和谐地共处一地[16]。“普鲁士的凡尔赛”无忧宫是意大利、英国、法兰德斯、巴黎、德累斯顿文化影响下的建筑杰作。

2.2 波茨坦柏林宫殿花园的法律和管理建构

根据《勃来登堡州古迹保护法》《柏林历史财产保护法》《波茨坦纪念性区域管理法规》和《柏林——波茨坦纪念区域保护法规》,波茨坦柏林宫殿公园作为整体文化景观应遵循《波茨坦城市建设引导规划》与《柏林——波茨坦联合规划》,受1994年8月23日签署的《柏林——勃来登堡州普鲁士宫殿与公园基金会州立条约》制约。波茨坦柏林宫殿及公园遗产地管理根据行政区划边界,主要由3个部门共同承担(图4):柏林——勃来登堡州普鲁士宫殿与花园基金会主管遗产地公园及宫殿,基金会保存有关各公园的详细图文、地理档案,下设的古迹委员会拥有所有公园修缮保护的基本决策权;波茨坦市议会下设城市发展与环境部的建筑控制保护和自然环境办公室主管波茨坦境内除公园以外的遗产区域;柏林-施潘道区(Spandau)-施特格利茨区(Steglitz)-策伦多夫区(Zehlendorf)民政事务处管理柏林境内的遗产区域。

2.3 价值认知下的保护实践

1 9 9 0年波茨坦无忧宫公园及城堡登录世界遗产名录,遗产区域覆盖无忧宫公园(Sanssouci Park)、新花园(New Garden)和巴伯尔斯贝格公园(Babelsberg Park)。遗产区域在1992年第一次扩展将萨克奥公园等包含其中;1994年德国议会土地管理委员会(German Council for Land Stewardship)以“波茨坦人工景观的发展”为主题召开学术研讨会。讨论在遗产价值认知基础上,如何谋取城市发展与遗产保护平衡关系问题。通过柏林——勃来登堡州普鲁士宫殿与公园基金会、波茨坦首府(the Land Capital City of Potsdam)、柏林和勃来登堡州古迹保护委员会的密切合作,勃来登堡州科学、研究和文化事务部于1995—1999年提交5份遗产地保护管理报告,主要围绕四大问题进行论证:1)遗产边界的扩展;2)识别公园及周边文化景观缓冲区的整体特征,详细制定波茨坦文化景观整体规划;3)定期进行反应性监控与遗产评价影响评估,审议可能危害遗产地价值的城市建设项目(取消“波茨坦城市中心建设项目”,评估“德国交通一体化17号项目”影响等交通规划基础设施及“老市场”周边其他建设项目等),评估各项目对文化景观整体的影响,针对拟建设项目开展城市发展规划的国际竞赛;4)建立完善的遗产地法律保护机制。遗产地在多方协作共管下,1996年通过《保护柏林——波茨坦文化景观古迹影响区域法规》;1998年波茨坦文化景观规划导则制定完成,规定遗产地外建设活动受当地建设规划和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制约;鉴于波茨坦城镇和毗邻的皇家花园是在普鲁士历代国王的旨意和莱内精心规划的整体城市绿地系统,最后古迹遗址委员会在景观的历史结构、组成、建筑、文化等多方面考量下于1999年批准遗产区域最后一次扩展;2003年哈弗尔河航道改造工程——德国交通一体化17号项目暂停;2004年无忧宫公园与新宫接壤的西侧开展拓宽公路项目,因考虑到项目建设会破坏遗迹视觉、功能整体性,并且因额外的尾气排放、光学污染将对遗产地核心区产生不良环境影响而暂停;2004年管理三方机构签署柏林境内世界遗产缓冲区声明;2005年遗产地环境规划通过波茨坦市议会; 2011年签署波茨坦境内关于世界遗产缓冲区协议,划定二级缓冲区以保证持续保护和遗产地周边区域的视觉和结构完整性[17]。

2.4 小结

波茨坦柏林宫殿公园在遵循德国整体法律和管理建制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其享有独立立法与决策权;根据遗产地范围和行政区划边界落实管理空间。对波茨坦、柏林城市历史景观世界遗产价值的认知是逐步深入的过程,在大量历史研究的辅助下,遗产区域的逐步扩展是对城市历史景观完整历史结构和布局的尊重。法律体系和完善的城市历史景观遗产管理体制的构建是维系遗产地突出普遍价值(OUV)、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基石。城市历史景观遗产地周边新建项目均以世界遗产价值为核心,通过国际竞赛选取尊重文脉地脉的优化方案,协调城市开发商与政府、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平衡城市开发与遗产保护的关系。城市总体规划与文化景观规划导则作为保护大范围城市历史景观的最具操作性的工具,确保城市发展的自然延续性,也保证了历史城市结构的完整性并将之纳用到未来城市发展中。

3 对中国城市历史景观遗产保护的启示

近年来城市化过程中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破坏城市地脉文脉,割裂遗产地与周边环境关系现象屡有发生。波茨坦柏林宫殿及花园示范意义是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协调保护了城市多元文化、城市特色,体现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理解,通过尊重城市历史结构和传统风貌的整体控制引导以达到城市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以下是德国案例为我们提供的可借鉴经验。

3.1 构建城市历史景观网络

城市历史景观网络不仅是兼具自然、文化基础设施的城市物质遗产网络,更涉及实施层面管理机构和战略层面政策法规的网络化覆盖。如2014年登录世界遗产名录的京杭大运河流经2个直辖市、6个省,它不仅是跨区域生态廊道,也是“中国文化的交融之路和统一之路”。运河与沿线城市相依共存,共同构成整体文化景观。目前,沿线运河城市已加大保护、管理和宣传的力度,扬州段、聊城段、德州段等相继出台保护办法,并成立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以运河遗产为纽带,全面建立整体运河城市景观网络成为关注焦点,已上升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行动”。结合我国城市历史景观发展背景及本土性,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经验:1)梳理大尺度城市绿色基础设施的同时,深刻挖掘城市景观层累积的社会和文化演进脉络,建立自然与文化价值叠合的城市历史景观网络;2)建立城市历史景观在国家、省、地方3个层面完整的责任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保护中;3)完善每个城市的历史景观立法结构,通过政策引导、项目扶持实现整体城市历史景观的保护;4)通过制定文化景观整体规划促进地方管理机构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文物等相关部门合作,共同解决整体城市历史景观保护问题。

3.2 以价值为基础进行城市历史景观影响评价

中国世界遗产文化遗产监测中心定期举行工作年会,遗产监测工作逐步受到重视,向科学化、规范化道路发展。但大多数城市历史景观监测工作仍存在基础工作薄弱、监测及数据研究不足等问题。城市历史景观的保护首先要明确阐述遗产地意义,论证核心价值,通过多学科协作评估影响价值质量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识别保护主体,确立保护目标,运用城市发展规划、景观控制管理规划、旅游及游客导则等手段在完善的法律框架下建立保护管理工具,综合考虑影响城市历史景观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划定遗产边界、核心区与缓冲区,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定期进行保护管理状况的阶段性报告和反应性监控,任何新建项目实施都要进行遗产影响评价(Heritage Impact Assessment,简称HIA)。HIA包含环境影响评价、社会影响评价和经济影响评价等多个方面,全面论证城市建设、旅游、自然灾害、在地社区、商业发展等多压力因素对城市历史景观价值的威胁,避免 “自然破坏”和“建设性破坏”。

3.3 城市历史景观保护方法作为管理工具的可能性

2011年联合国通过《关于城市历史景观的建议书》(Recommendation on the Historic Urban Landscape,以下简称《建议书》),标志着城市历史景观(以下简称“HUL”)作为城市保护新方法的推广实行[18]。HUL作为一个整合建成环境保护政策与实践的工具,诚如《建议书》所述“城市历史景观方法作为一种保存遗产和管理历史名城的创新方式具有重要意义”[3],其核心是运用文化景观概念和方法管理活态城市的各动态关系和脉络[19]。因HUL方法清晰的定位[20],使其目前在扬州[21]、澳门[22]等城市历史景观保护实践中得到应用,特别是《扬州瘦西湖文化景观价值研究》[4,21]说明了风景园林学科完全可以参与到城市保护发展中,解决城市难题。德国波茨坦柏林宫殿及公园早期实践与HUL方法殊途同归:以景观为管理对象,透过人地关系的整体视野,有效控制城市历史景观,实现城市整体生活环境的提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通过多学科协作丰富价值认知并识别承载价值的载体,尝试性建立城市保护的指导步骤,将不同尺度的城市保护纳入城市发展的框架,相关利益者在完善的城市历史景观管理机制和法律框架下进行利益协商,据此决定建设行动的优先级。波茨坦柏林宫殿及公园作为协调城市历史环境与现代化发展的典型欧洲案例,示范了城市遗产保护中运用HUL方法的可能性,为进一步推进中国研究确定可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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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作者简介:

杜 爽/1986年生/女/山东招远人/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景观学系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世界遗产文化景观、风景名胜区保护(上海 200092)

韩 锋/1966年生/女/浙江上虞人/博士/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景观学系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ICOMOS-IFLA国际文化景观科学委员会副主席(负责亚太地区)、IUCN WCPA世界保护区委员会专家/研究方向为世界遗产文化景观、风景名胜区保护/本刊编委(上海 200092)

罗 婧/1983年生/女/浙江平湖人/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城市历史地理、城市历史景观(上海 200020)

通信作者(Author for correspondence) E-mail: [email protected]

图1 德国城市历史景观遗产主要法规条例(作者绘)

图2 德国城市历史景观遗产管理行政架构(作者根据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23/002335/233593e.pdf#233669改绘)图3 波茨坦柏林宫殿及公园历史脉络演进(作者绘)图4 波茨坦柏林宫殿及花园保护管理资金支持机构(作者根据http://en.potsdam.de/system/files/documents/traegerschaft.pdf改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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