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
行业社会责任
担保行业也存在法律地位不高、整体实力不强、规范自律有待加强及社会声誉有待提高等问题。社会责任是融资担保机构的立业之本。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等形式主动向社会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
1、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小、信用信息少、财务信息不透明等原因,存在“两缺”现象(缺信用、缺信息),同时担保品不足,抵御风险能力弱,信用价值很难得到银行的认可,融资难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而担保行业架起了银企之间“桥梁”,为解决中小微融资难的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担保行业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也是发掘企业信用价值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也为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担保机构通过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一方面培养了这些客户群的信用意识,使他们意识到自身信用的重要性,引导他们加快自身规范化建设,另一方面又有效地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帮助一些运营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中小微企业持续得到稳定的资金支持。
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始正式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系统,可从担保角度录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参考,并对企业起到警示作用,共同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2、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在当前社会发展中,中小微企业金融需求不断高涨,在传统的企业互保风险不断加大的形势下,专业的融资担保服务能有效实现风险分散,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获得金融资源、银行业规避信贷风险、推进金融创新及多元化发展的必要手段。
为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融资担保行业始终致力于探索创新,不断更新经营理念,开发新产品和新服务,呈现出多元化、特色化、专业化、集团化、差异化、区域化等全新特色,创新观念、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在创新中找寻符合中国国情的商业模式,在不断满足社会融资需求的同时,实现持续经营发展。
总体来看,融资性担保机构一般能够在对客户进行筛选时考虑担保客户所在的行业情况,关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支持实体经济,规避高能耗、高污染行业。
3、扶助中小微企业成长
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强调为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大型金融机构由于业务偏好,需要融资担保机构分散风险。融资担保行业的主要客户群是中小微、“三农”、高科技等主流金融业的边缘客户群体。从诞生以来,融资担保行业就一直致力于为中小微企业服务,为一大批社会经济的草根力量实现了信用增进,获得了创业、生产、发展所必需的资金支持。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业务模式方面,融资担保机构也做了很多探索,在这里以批量担保、投保联动与PPP模式为例进行介绍。(三大模式案例详见TIPS1\2\3)
【TIPS1:批量担保案例】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批量化担保业务是中合担保的创新产品。中合担保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批量对特定行业、金额、期限等符合合作协议的业务进行担保。调查、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由合作金融机构尽职负责,中合担保仅提供担保增信作用,通过整群分保和大数法则达到批量化风险责任分担的目的。中合担保不再针对中小微企业逐一直接出具担保函,而是通过引入“大数法则”,为商业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保障。针对不同的主体,中合担保设定承担不同的风险比例,包括不超过70%和40%的比例,并设计出担保公司比例分保、担保公司银行授信担保、小额贷款公司比例风险分担、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转让、银行抵押加成担保、银行比例风险分担等六种标准化产品。该类业务通常具有业务笔数多、担保金额小、担保期限短等特点。
二、批量化担保业务模式的意义
在批量化担保模式下,对于企业来说,不仅降低了贷款门槛,而且只需接受银行的尽职调查,节省了被反复尽调的成本,综合贷款利率也随之下降。与普通企业贷款综合成本为15%相比,该模式下企业只需支付10%左右的贷款利率。最重要的是,原本资质略有欠缺的大批小微企业获得了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信用记录,完善了企业信用信息。这种新机制尤其适合高科技、文化创意等发展前景大、轻资产的企业;对于银行来说,新机制提高了银行对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可以为其批量化地开发“增量”客户,获得“蓝海”竞争新优势;对于担保公司来说,银行按照自己的授信、标准去挑选评估企业,担保公司不再去做重复调查、重复评估、重复抵押,批量化作业极大地提高效率、节省成本,而且与全额担保相比,也放大了担保倍数。
从长远来看,这一模式可以指导原本不规范的中小微企业自觉完善个体信用信息,可以培育出越来越多的优质客户,中国的征信体系也将随之越来越完善。
【TIPS2:投保联动案例】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集团
一、“投保联动”模式的内涵
“投保联动”是指通过“投保联动”实现“收益覆盖风险”,即将担保与创投业务相结合,在“甘冒风险”中承担社会责任,在“敢冒风险”中发现价值,在“理性冒险”中分享企业成长,以收益覆盖风险。该模式以信用资源为基础,对各方资源进行有机整合与高效利用,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兼顾与统一。
二、“投保联动”模式的操作要点
(一)开拓融资性担保的商业运营模式
高新投坚持“理性冒险”与“收益覆盖风险”经营原则,推出“投保联动”业务:以融资担保与创业投资联动的多元业务组合,打造关联业务协同发展的全新运营方式;将目标客户集中于有成长潜力的小微企业,以关联业务的整体收益覆盖高风险业务的代偿损失。
(二)建设适度容忍的风险文化
高新投的成功在于始终坚持 “判断为主、手段为辅”的风控理念与适度容忍的风险文化。适度容忍体现为:一是构建自上而下适度放宽的管控体系。例如,对集团整体风险代偿率控制不超过0.5%,而逐级放宽到项目经理后要求风险代偿率不超过2%,使项目经理在挖掘小微科技型企业资源上有更大的操作空间。二是在控制总体风险的前提下,采取适度容忍小微企业风险口径的策略,加大扶持力度。如高新投推出的担保换期权、小微企业集合担保信贷等产品就是无抵押的纯信用品种。三是以系统风险较低的业务平衡风险较高的业务,以收益和风险对称的业务平衡不对称的业务,达到收益覆盖风险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三)打造完整投融资服务链条
高新投根据小微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协同政府、银行、担保及投资机构各方资源,在行业内率先推出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系列创新品种。通过股权、期权、增信、资金管理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P2P)等进行多品种组合;提供针对性的间接融资担保、直接融资担保、创业投资与短期贷款等服务产品;实现了全过程扶持,打造“小微企业自初创期到成熟期”的完整投融资服务链条。高新投的全过程投融资产品服务链如图1所示:
(四)适时配置“股权”与“期权”,有效规避风险提升投资收益
“投保联动”模式主要由“担保投资”与“担保换期权”组成。前者是指担保机构挖掘有发展潜质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持续培育,并在适当时机商定一定股权投资比例(一般在5%左右);后者是指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企业签订一定比例与一定价格的期权协议,在3~5年的行权期内有权选择在适当时机按约定好的价格与股权比例(一般在3%~10%)对该企业实施投资(即行权)。“投保联动”的谈判落地与项目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在于项目的准确判断,以及“股权”与“期权”的适时配置。
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一、产品模式
“小企业集合债权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是由信托公司发起信托计划,所发行的信托产品由政府财政资金(或专项引导基金)、社会资本等共同认购,所募集资金将投向经筛选的优质小企业。产品模式如下:
通过运用集合资金信托这一合规合法的债权融资载体,通过设计优先、次级、劣后受益人的风险、收益分配结构,解决了不同市场主体对风险和收益的差异化需求,降低了融资风险。
在此基础上,还创新运用由有限合伙制替代信托的新模式,通过“点石合伙”作为放款平台,集合政府、机构、国开行统贷资金为企业放款,进一步丰富了该系列产品的模式。
“小企业集合债权基金”的服务对象为符合特定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特色的优质中小企业,尤其适合于政府扶持意愿强烈的区域经济、产业经济,特别是我国现有体系下很难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群。
小企业集合债权基金的成功推行,标志着一个“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金有效参与”的新型债权融资模式正式进入我国融资领域。它的面世不仅在于能够让优质的中小企业以低成本获得中长期债权融资,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度化的设计,在政府财政资金的牵头引导作用下,与金融原理有机结合,体现扶持意图,结合市场操作,满足风险偏好,最终完成传统贷款难以服务的目标。这种制度化的设计,正是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经过多年的实践与完善,小企业集合债权基金展现出其在服务小企业融资方面固有的特色和优势。
(一)资金来源多元化
传统贷款资金来源为银行信贷资金,小企业集合债权基金则由政府资金、银行理财资金、VC资金三块构成。该产品为大量民间资金进行投资提供了途径,让民间资金为中小企业服务。
(二)独特的风险分担机制
“小企业集合债权基金”产品独特之处在于,它设计了三方分担风险的机制,不同风险偏好者选择不同风险,享受不同利益。如银行理财和政府资金注重安全性,就安排为第一第二受益人,并由有实力的担保机构承担,VC更看重入选企业的成长性,对风险承受力高,就安排为劣后受益人,无担保覆盖,享受高收益。
(三)转变财政资金扶持方式
借助该类债权基金计划,地方政府在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上,改变了以往财政拨付的消耗型方式,而代之以认购信托产品或投资引导基金等更为灵活的循环型资金利用方式,政府面对的是产品而非一个个单独的企业,并通过放弃受益、按期退出等财政资金引导效用增强社会资金的跟进信心,在“资金放大”的明显效应下大大拓展了对中小企业的覆盖范围,实现“由点到面”的扶持广度有效延展。
(四)债权先行,股权跟进
通过此类债权基金的筛选和培育,大批中小企业以债权融资方式获取初创资金,同时也无须过多、过早地以“期权”方式出让内部股权;伴随债权融资后企业实力的逐步增强,其内在的期权溢价、股权升值效应则能有效地吸引VC等共同参与,将资金融通的接力棒有效地传递给风险投资,形成资本接力点。
4、主动披露履责绩效
近年来,随着担保社会价值的越发显现、在金融和经济体系内重要性的不断加强,政府在引导监管的同时,将行业规范发展放到首位。融资担保机构不断加强自身信用等级和担保实力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公司治理,对股东负责、对客户负责、对员工负责,步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用正确的价值观引领各类企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政府监管
确定合理的监管目标和原则,以协调好行业发展与监管的关系。
1、监管目标
融资性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提供信用增级服务,降低了借贷双方的交易成本,促进了信贷资源的合理配置,扩大了全社会信用交易杠杆和规模。尽管它本身并不提供资金,但其承担了风险,在信用交易链条上起到了关键性的中介作用。因此,融资性担保机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中介服务机构,而是一类“特殊”的金融中介。
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目标包括:1. 保护融资担保机构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如银行、企业等),维护融资担保交易参与者对融资担保业的信心;2. 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稳定;3.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融资担保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融资担保业的竞争能力。
2、监管原则
融资担保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我们在监管过程中应理性看待行业出现的问题,遵循适度与审慎并重的监管原则,正确处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
若监管过度,可能对担保公司的创新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首先,因绝大部分融资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高、收益低,其不良率相对于银行业偏高属正常现象。其次,在中国金融压抑和信用体系不完善的环境下,市场对于信用担保交易需求旺盛,我国融资担保业仍拥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监管部门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和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试错。
若监管不到位,行业则易出现恶性竞争和风险事件,引致金融经济秩序混乱,加剧金融风险。由于融资担保机构是银行与中小企业进行信用交易链条上的重要一环,风险的发生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并影响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所以,监管部门应坚持适度与审慎并重的监管原则,使融资担保行业达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3、日常监管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准备金提取、资产集中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日常审慎监管内容;二是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三是监管信息的分析与评价。根据联席会议的相关要求,各地方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分类监管,提升日常监管有效性,开展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是严把准入关,加强日常监管;二是加强对风险的研究和预判;三是规范保证金管理,积极稳妥开展风险排查;四是探索建立行业优胜劣汰机制;五是借助技术手段,提高信息报送频率和质量;六是研究建立监管问责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七是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合理需求。
专业第三方的市场约束
1、第三方评级机构
(一)评级的作用
担保机构作为增信机构,应具备识别与管理风险的能力,并根据其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评价,依据风险定价原则等,对被担保人做出是否担保的决定,并确定担保费率。担保机构至少应具备:专业、可靠的风险识别与管理的团队、技术;足够的流动性与资本承担风险责任。外界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的判断,需要一个外在的、易于认知的标识——信用等级。
交易对手通过评级结果,从众多担保公司中选择合适的担保公司进行交易,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借助评级及评级标准引导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促使担保公司为提高或维持原有的信用等级,持续加强风控与提高创新发展能力等。
(二)评级的难点
担保评级主要是担保公司聘请评级机构进行,担保公司的信息只向评级机构提供,再由评级机构处理后形成对担保公司的评价,外界能看到的一般是评级结果,评级结果的支撑信息并不公开披露。当然,对于在债券市场等从事发行担保的担保公司,其评级报告是要公开披露的。一方面,在评级机构客观公允的情况下,外界还是可以基本信任独立第三方所给出的评级结果;但另一方面,由于评级的费用是由担保公司承担,评级机构为了占有担保评级市场的份额,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迁就”担保公司的评级要求,且信息主要是由担保公司提供,辨伪的成本较高,这使得评级结果存在不同程度的失真,一定程度上易误导评级结果的使用者,不利于完全发挥市场化监督的作用。
这也与当前担保公司信息披露现状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仅是鼓励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实际上,除了那些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债券发行市场等提供发行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发行要求公开信息披露之外,绝大部分的融资担保公司并不进行信息披露,而且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融资担保公司所披露的内容,也缺乏一个最低限度要求的披露标准,加之对某些披露指标的理解存在不一致性等,出现了各公开披露的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不一定具备可比性。在这种情形下,评级机构主要基于担保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评级,其结果并不能完全反映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
(三)考虑的方向
为了加强评级机构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市场化监督作用,可考虑如下:
第一,对担保机构评级的收费问题,为增强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对于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可由再担保机构支付担保机构的评级费用,评级结果需得到再担保机构的认可;
第二,考虑对担保公司实行评级轮换制。建议同一家评级公司不宜连续多年对同一家担保公司进行评级,债项发行担保的评级,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当然,在评级费用控制在担保机构能承受的范围内的情况下,双评级制也是可考虑的选项;
第三,对评级公司在评级结果的失真方面存有过错的情形,除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重点追究其民事责任,尤其是对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所造成的损失,评级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继续研究推进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可先考虑对某标准内的融资担保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并且考虑明确最低限度要求的披露标准及进一步明确理解上存有分歧的指标的含义。
2、再担保的准入合作
鉴于目前我国融资担保机构数量仍然过多,民营机构占比较高,一定程度上存在竞争同质化与竞争过度,行业的担保放大倍数偏低,甚至出现部分机构为了生存发展进行违规经营,加之现有的监管资源不匹配等影响,导致融资担保业的规范化发展还是面临不少问题。与此同时,作为国有的再担保机构借助资本、渠道、风控、信誉等方面的优势与能力,较大程度上赢得了融资担保市场中的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交易主体等的认可。而政府正好可借助再担保机构的市场化监督,引导融资担保市场规范化发展。
(一)再担保准入合作的主要做法
再担保机构通过建立再担保准入标准体系,对加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以“贴标签”的方式向合作金融机构等传递其安全性,降低加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成本。再担保的准入标准体系,对再担保机构而言,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已准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通过准后管理——包括动态评级等方式,适时监控担保机构,并调整相应的合作条件(如再担保费率、再担保额度、再担保责任承担份额与方式等)。当然,前提是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在再担保合作协议中约定再担保机构有权调整的条款,不过,纵然没有这些约定,再担保机构也可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披露加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的信息,借助银行等金融机构之手,暂缓或减少与某些有问题的担保机构的合作;在合作期满后,再担保机构可根据加入再担保体系中的担保机构的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再担保额度及再担保合作条件的调整。一旦担保机构不再获得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额度,即向市场发出了一个强烈信号——该担保机构可能会有风险,此对担保机构的影响将是不可估计的。
为了促进整体再担保体系的有效运转,再担保机构也应持续创新与改革,遵循市场规律,才能确保整个再担保体系的可持续运转,不间断获得银行等债权人的认可。换言之,只有获得银行等债权人的持续认可,再担保机构才能有效发挥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化监督作用。
然而,现实中的再担保机构也面临一些困难与问题,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再担保机构发挥市场化监督作用,其中两点:一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损失补偿问题,国资体系内的再担保机构既要发挥政策性业务,又要确保保值增值,且有不少地区的财政并不能对再担保机构的损失进行全额补偿,加上再担保业务的低收费性,容易导致再担保在市场化监督道路上采取保守策略;二是再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时,债务人的反担保措施往往置于担保机构或债权人名下,再担保机构对其提供再担保的债务人向担保机构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并不享有反担保权利,此会限制再担保对再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与处置能力,客观上不利于再担保机构持续发挥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化监督作用。
(二)其他机构
券商、各类交易所等对担保机构的准入合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市场化监督作用,尤其是那些重视投资者利益且致力于长远发展的券商和交易所。对于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而言,工程发包方或承包方、律师事务所等,都是重要的市场监督力量。作为自律组织的担保协会,也能发挥一定的市场化规制作用,通过会员集体缔结章程达成市场的一致行动,或通过协会在一定的区域内发布行业标准或规则,利用声誉约束等机制,引导与约束各方的交易行为,共同维护担保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