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民事诉讼案件涉及笔迹鉴定实践中,委托单位提供的笔迹样本经常存在案前样本不足、案后样本不符合鉴定要求的情况。如何收集案前笔迹样本,收集哪类案前笔迹样本,方能使检材与样本的比对更具有价值,从而作出明确、客观、准确的结论,是鉴定的关键环节。鉴定机构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鉴定要求、事项和提供的文件材料中反映的信息,建议并要求委托人收集能客观反映被鉴定人真实书写习惯的、常附于哪类载体上的和哪类性质的案前笔迹样本。
关键词:民事诉讼;笔迹鉴定;案前样本;收集方法
1案例
1.1案例一
1.1.1简要案情
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订购五台机器,机器价值合计为225500万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57800元,尚欠167700万元。被告称是因原告未交付完设备而未付清。原告提供5张送货单作为凭证,被告辩称涉案的5张送货单上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的“苏东科”不是其员工苏东科所书写。法院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委托对上述签名字迹是否苏东科本人所书写进行鉴定,并送检鉴定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书等材料。
1.1.2检验所见
送检的检材(5张收货单)上“苏东科”签名字迹书写不规范,结构松散,书写速度较快,连笔较多,使用显微镜观察未检见异常的笔迹特征,属正常书写字迹,具备检验条件。经对检材(5张收货单)上签名字迹相互进行比对检验,其在一般特征及细节特征均存在符合,应为同一人书写字迹。样本均为实验样本,“苏东科”签名字迹书写速度较慢,书写规范,字迹由一笔一画组合形成。检材与实验样本上签名字迹书写速度及字体形态差异较大,两者无比对特征及条件。
从庭审笔录可知,苏东科为被告的员工,按正常的用工程序,苏东科与被告应该有签署劳动合同,或者可能签署入职申请表、工资表、考勤表等文件材料。故建议法院收集上述材料并进行质证。法院就补充样本事宜再次开庭,于是被告提供有“苏东科”签名字迹的案前“考勤表”5张作为补充样本。
经比较检验,“考勤表”签名字迹与检材签名字迹在书写水平、字体形态、写法、字迹整体结构特征、轻重笔分布位置及相同单字笔画的起收笔、运笔、搭配关系等细节特征存在价值高的符合。
1.2案例二
1.2.1简要案情
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陈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立下“借据”。被告对该借据落款处的签名不予以确认,法院为查明事实真相,委托对借据上落款处“陈孟林”签名字迹是否其本人所书写进行鉴定。并送检“借据”原件1页、实验样本原件4页及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
1.2.2检验所见
检材(借据)上“陈孟林”签名字迹为蓝黑墨水笔书写形成,该签名字迹为艺术类字迹,
书写速度形快实慢,运笔生涩、迟疑、欠流畅,部分笔画出现停顿、另起笔、转折不自然等
现象,字迹清晰,具备检验条件。实验样本有左右手书写的签名字迹,右手书写的签名字迹
为艺术类签名字迹,运笔流畅自然,笔画搭配较协调,书写正常,具备比对条件。左手书写
签名字迹与检材签名字迹无比对特征及条件,不具备比对条件。检材签名字迹与陈孟林右手
书写的实验样本在一般特征及部分细节特征上反映较相似,但两者在部分笔画的起收笔动作、笔画转折角度及弧度等细节特征上存在差异,且检材签名字迹书写不正常,经讨论分析,初步判断检材签名字迹为摹仿字迹。但该案的样本较少且为实验样本,检材与实验样本字迹存在的符合点较多,且不易判断两者的差异点是否本质的。故该案必需补充案前字迹样本。
本案例中检材签名字迹出现异常笔迹现象,属不正常的书写字迹特征,而案前笔迹样本及陈孟林右手书写的实验样本字迹均运笔流畅自然,书写正常,未发现与检材签名字迹类似的笔迹特征。虽然检材与样本签名字迹在外形上反映较相似,但两者部分细节特征上存在稳定、价值高的差异。综合分析,检材上“陈孟林”签名字迹为摹仿字迹,不是其本人书写字迹。
2讨论
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被鉴定人书写的文字材料,该类笔迹一般没有伪装,能比较正常地反映个人的书写习惯[1],样本的价值很高。在民事诉讼及仲裁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利益关系,不愿意提交案前笔迹样本,且对另一方提供的笔迹样本加以否定,从而使收集案前笔迹样本较案后自然样本及实验样本难。但案后自然样本及实验样本因当事人出于某种动机而故意改变书写速度或字体形态,达到伪装的目的,该类笔迹特征价值低。笔迹样本是否真实可靠、充分、具有可比性,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准确与否[2]。为了保证笔迹样本的数量、质量,鉴定机构应配合、辅助审判机构收集案前样本。如何收集,如何保证样本的可靠性,在平时受理案件过程中,应对委托人送检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从而了解案情。尤其是庭审笔录及鉴定笔录,可帮助我们了解案件争议的焦点,双方提交证据真实性的质证情况,当事人的年龄、职业等。根据提供的信息,建议委托人收集什么样的案前样本。
以上两起案例均是在委托人提供的样本不充分条件下,根据送检的相关法律文书(如开庭笔录、鉴定笔录等)提供的信息,建议委托人收集案前笔迹样本。通过两起案例体会到,一般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并非专业鉴定人,其对文书鉴定知识认识有限,缺乏对样本收集方法和技巧的掌握,导致送检样本不充分或不符合鉴定条件。故需要鉴定机构积极配合、辅助委托人收集有价值、质量高的样本,为得出准确的鉴定意见提供充分的依据。不应在委托人送检的样本材料不充分或不符合鉴定条件的情况下,草率作出鉴定意见、倾向性意见或无法得出鉴定结论等依据不足、不客观、不利于审判的鉴定意见。
参考文献
[1]邹明理,杨旭.文书物证司法鉴定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53.
[2]高学林,浅谈笔迹样本的种类、条件及提取方法[J],《人民检察院》,2003,(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