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类文明的象征,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塑造着人类社会。在两者的相互关系中,道德相对处于基础地位。道德的产生早于法律,法律源于道德,且以道德为价值准则。也就是说,当被人们广泛认同的社会道德规范不足以规范这个社会的时候,带有强制力的法律就产生了。法律是道德的一种高级形态,在法、德并存的文明社会中,法虽源于德,但德并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相反,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的这种性质对保障社会道德的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两者之间形成了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法律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也就是说,就公民的个体行为选择而言,法律主要是一种外在的推动力和强制力,具有他律性。所以,法律表述和执行更加明确严格。道德是社会公众之间长期以来形成的、相互默认的行为准则,它的落实是靠人的道德修养、道德良心和社会舆论,具有自律性。只有公民具有极强的道德自律意识,道德的遵守才能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
正因为法律和道德性质不同,其最终效果也表现出特定的差异。法律具有强制性,决定了其执行时必须绝对公平、公正,使公众对其产生敬畏感,从而有力地避免违法行为发生,维护社会稳定。而道德只是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它缺少强制性,在法律触角所不及的地方有一定的补充作用,但其只是一个不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导向,缺少道德良心的人不会对其产生敬畏感,从而在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仅在道德支持下运作的社会,社会秩序取决于公民的个体素质,而个体素质在任何社会中都是有高有低、参差不齐的。即使在整个社会群体素质很高的情况下,也难免有一小部分人道德修养低下,进而难保社会的绝对稳定,只有法律的强制力才能最终保证社会的稳定。退一步说,即使社会道德整体滑坡了,法律仍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维系社会的稳定。
20世纪末,党中央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治国理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今天,党中央又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这里又提出了社会主义新时代法与德的关系。在作者看来,依法治国需要以德治国为基础。
首先,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
其次,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信方面的权力,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也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
最后,道德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
同时,以德治国需以依法治国为补充和保障。以德治国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端正人的文明行为;依法治国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和建设人的行为文明开掘人的内心文明;以德治国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通过群体文明的提高,防范、震慑个体越轨行为;以德治国着力于强调人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治国着力于维护人的权利,强调人的权利意识,两者相得益彰。
在中华民族走向复兴的今天,以德治国、依法治国方略使德与法空前有机统一起来。德可以使社会变得和谐,变得文明;法可以除恶扬善,保持社会的安定。两者结合,必将加快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将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