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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明案改判:舆论监督助力法官兼听则明

作者:评论员:田享华(资深评论员)
王忠明经历了1500多天失去自由的“至暗时刻”后,在2018年9月17日这天,王忠明被法院宣判无罪。

王忠明原为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金属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在距今两年多前的2016年6月16日,他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简称沈河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该案一审判决下达后,《法律与生活》开始关注这起科研机构领导受贿案。这起由一名曾投标金属所建筑工程而因不够资格未中标的“包工头”举报而起、检方指控王忠明收受四位行贿人100万元的案件,其中一名行贿人所称支付了40万元的单位被认定“不存在”却认定这笔款项为受贿,其余三名行贿人的各20万元行贿行为的证据漏洞百出。从庭审和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的情况看,王忠明和四名具有行贿人及证人双重身份者都遭遇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待遇”。

鉴于案件证据来源涉嫌非法取得、证据证明力脆弱颇具典型性、金属所包括8名博士生导师在内的科研人员为王忠明鸣冤,且出于防止无辜者受到追究的错误发生的考量,《法律与生活》在2016年8月下半月出版的刊物上,以《中科院王忠明案,百万元受贿款查无来源》为题刊登了本刊记者郑荣昌采写的报道。

上述报道,是第一篇针对该案指出问题并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的监督性报道。

报道刊登三个多月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之后,经过长达近两年时间重新审理后,沈河区法院对王忠明作出了无罪判决。

沈河区法院的重审结果虽然来得有些晚,但同一家法院颠覆自己的判决已属难能可贵,因为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针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再度作出同样判决或适当减轻处罚的判决更为常见。

应该说,沈河区法院颠覆自身判决结果主要是内因———法官把法律作为唯一上司起主要作用,也有外因———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推动作用———一审辩护律师崔东红等人坚信如此。换言之,由于司法与媒体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沈河区法院对媒体的舆论监督并未排斥。在《法律与生活》报道这起科研机构领导受贿案前后,沈河区法院既没有像一些执法机关一样对媒体记者如临大敌,也没有在报道刊发后千方百计寻求“消除影响”。也许,正是这份“将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下”的勇气,沈河区法院的法官才敢于改写自己所在法院的判决结果。

虽然舆论监督在科研机构领导受贿案审理过程中体现了应有价值,但是,对法治新闻媒体人而言,依旧应在严防“媒体审判”干预司法可能性的同时,用法治思维和专业笔触把法官视角看不清的内容适度呈现,助力法官兼听则明。

 

王忠明案改判:舆论监督助力法官兼听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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