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周明伟 现任平谷区司法局刘家店司法所司法助理员,长期从事人民调解、矫正帮教、法治宣传等各项工作,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
亲姐妹因琐事起隔阂
2018年1月27日上午,刘家店村的张家两姐妹和她们的老父亲来到镇司法所提出调解张家姐妹两家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这对从小一起长大的姐妹,如今都已年过四旬,姐姐大妹妹5岁。从小姐姐就对妹妹疼爱有加,各自成家立业后相处得也十分和睦,互相扶持。如此相亲相爱的两姐妹怎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呢?这得从2017年说起。
2017年11月30日下午,张家大姐和丈夫李某叫上邻居高某来到妹妹家里,准备拿走父亲购买的木料。张大姐告诉司法所工作人员,现如今父亲跟她住,但一部分木料寄存在妹妹家。见姐姐要取走父亲的木料,张小妹上前阻止。几句言语冲撞之后,两姐妹开始抓扯,妹妹被推倒在地。随后,张小妹的丈夫王某与同行的李某、高某也参与进来。冲突过程中,妹夫王某鼻骨线形骨折,鉴定为轻微伤住院治疗一周。王某出院以后,张小妹来到镇司法所,提供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单据,申请调解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要求姐姐一家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共计6000元。
接到调解申请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走访调查,通过走访村委会、张家姐妹的邻居以及与张家姐妹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经过、两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张家姐妹的性格特点进行了详细的了解。
原来,一开始张家姐妹两家人的关系很好,老父亲每年轮流在两个女儿家生活。后来,张小妹一家人出去打工,老父亲就一直跟着大女儿一家人生活。一方面,老人帮着大女儿家做些农活;另一方面,大女儿一家也照顾着老人的生活。张小妹打工回来以后,张大姐埋怨妹妹没有对父亲尽到赡养义务,妹妹怪姐姐霸占了父亲的田地。接下来的日子里,两家人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11月30日,父亲和大女儿一家商量,打算把木料从小女儿家里搬过来,但事先却未与小女儿商量。于是,在搬木料过程中,张家姐妹发生争吵和抓扯,以致张小妹的丈夫受伤住院。
调解员以法理人情化纠纷
张小妹要求姐姐支付所有的医疗及护理费用。但张大姐以妹妹先动手、未尽到对老父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赔付任何费用,并要求妹妹每月给父亲一定的生活费。
司法所工作人员把双方当事人叫在一起,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阐述一下自己的调解诉求。双方的态度都很坚决,分别把多年来的积怨和对对方的不满情绪倾诉出来,调解场面一度进入白热化。调解工作进行了两个小时,可双方仍然都没有丝毫的让步。
看调解局面一直僵持,司法所工作人员决定把两方当事人分开进行单独谈话,争取一个一个突破。找张大姐谈话的时候,她表示自己从小对妹妹万般疼爱,不管吃的喝的都是先让着妹妹。“我妈去世得早,我爸就我们两个女儿。小妹一家在外打工,很少回家看望父亲,而且也不负责父亲的生活费用。这么多年,都是我和我爱人在照料我爸,我们两口子谁也没有怨言。但现在,小妹打工回来了,可她仍然对我爸的生活置之不理,而且埋怨我霸占我爸的口粮田,埋怨我让我爸下地干农活,说我就是变相榨取我爸的财产。你说我多委屈呀!”说到这里,张大姐声音哽咽了。自己任劳任怨地赡养父亲,妹妹却认为自己居心叵测;自己从小对妹妹的疼爱和付出,在妹妹看来好像都是多余的,她觉得很委屈。
工作人员见状赶忙安慰,表示能理解她此时的心情,也能体谅她赡养老人的辛苦,并阐明张小妹不赡养父亲是违法的,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另外,工作人员还表示,在这次肢体冲突中,王某被打成轻微伤,张大姐一家也是违法的。同时,工作人员还耐心地告知她对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要负法律责任、须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知识。
张大姐听了工作人员的讲解,对打伤人事件也是很后悔,承认自己和丈夫对妹夫王某大打出手是不对的,她愿意赔偿妹夫的全部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
得到张大姐的表态后,工作人员心里有了底,便与张小妹谈话。对张小妹,工作人员更多的是动之以情,让她回想姐姐与她多年的情分,回想父亲一个人把两姐妹带大的不易。“你姐姐赡养父亲是在尽义务,而你对老人不管不顾就是没有尽义务,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工作人员说。同时,工作人员还向张小妹说明,张大姐与其丈夫将王某打伤的行为也构成了违法。通过调解,姐姐已表示愿意赔偿妹夫的医疗费和护理费。
听工作人员如此一说,张小妹也感受到了姐姐这么多年替自己照顾父亲的不易,动情地说:“如果不是姐姐和姐夫,我们一家人也不会这么踏实地在外打工挣钱。”终于,张小妹也决定让步,表示只要姐姐对医疗费用有一定的补偿,她对此事便不再追究,而且日后愿意与姐姐共同承担赡养父亲的责任。
最终,张家姐妹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李某赔偿王某住院费及护理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王某不得再以此次受伤住院为由追究李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就这样,一件困扰姐妹俩多日的纠纷得到化解。
小结:在农村,这类家庭纠纷很常见,看似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实际上存在更深的矛盾。
本案中,张大姐多年来能独自照顾老父亲,足以说明她不是那种蛮横不讲道理的人。张小妹从小就被姐姐照顾着,姐姐什么事情都让着她,所以她从心里认为姐姐照顾老父亲是应该的,姐姐做得再多她也不领情。加上近些年,由于张小妹在外地打工,姐妹之间沟通少了,彼此眼里看到的都是对方的不好,渐渐地忘记了儿时开心快乐的场景,积怨太深,以至于将琐事演变成肢体冲突。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调解的时候,一方面要抓住矛盾双方的直接问题,就事论事,以法律为依据,不偏袒任何一方,解决当前的具体问题;另一方面,要抓住产生问题的根源,找到问题的突破口,全方位地解决矛盾,这也有利于化解潜在的矛盾纠纷。
从调解的技巧来看,需要注意三个方面:首先,要有一定的准备,在调解之前,先对案情深入了解,要到当事人的居住地摸清当事人的性格,思考与之沟通的对策。其次,要换位思考,要分别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和顾虑,找到问题的突破口和双方可以共同接受的妥协点。最后,要讲理,不仅要以情动人,更要以理服人,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在化解矛盾的同时也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质,从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10月9日,陈明强拉着倪欣露去医院检查。医生根据倪欣露的主诉,在病历上记载:“病患情绪不稳定,失眠、悲伤、易发脾气等加重两个月。”医院诊断倪欣露患有抑郁症。
倪欣露个性要强,在事业上力求上进,但目前还没有遇到升职等方面的压力,为何突然患上抑郁症?陈明心中疑问连连,他从出现症状的时间点判断妻子的病情与楼上的装修时间吻合。
自从生了双胞胎儿子以后,陈明家花重金雇请保姆做帮手,但夜晚仍由妻子倪欣露带孩子睡觉。两个小家伙不时蹬被子、尿床,倪欣露一夜要起身好几次,不得不依靠中午哺乳时间休息补充睡眠,但楼上无节制的装修却打乱了倪欣露的生活节奏。考虑到此前与楼上业主难以沟通,陈明径直找到装饰公司和物业公司理论,但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法院庭审断是非
2017年11月6日,陈明代妻子倪欣露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请求判令洪敏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同时要求宜润公司、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2月9日开庭审理时,洪敏请求法院驳回倪欣露的诉讼。他提出,装修房屋属于每一个业主的权利,邻里之间应当互负容忍义务。在装修过程中,自身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要求施工单位在装修时尽量降低声音。抑郁症具有复杂的成因,倪欣露是否患上此病症,医院也仅凭其主诉作出判断;即使是真实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因装修房屋导致。因此,他认为倪欣露提出赔偿4万元精神损失费的主张没有依据。
开庭时,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装修申报登记和进场许可通知,证明其已尽到事前提醒注意义务。物业公司称自己作为没有执法权的经营服务单位,已最大限度尽到管理监督义务。
宜润公司在法庭上辩称,洪敏仅委托其该房装修的一部分工作,还有不少业务另请了他人,且进场施工过程中经常人员混杂。装饰公司是正规施工单位,严格遵守业内规则和操作流程,不会在非施工时段进行装修。装修工程会发出一定声响,但不会长时间持续出现。倪欣露抑郁症的形成,没有证据证明与公司的装修行为相关;即便有关,也应由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在有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百度百科词条“抑郁症”的介绍:“迄今,抑郁症的病因并不非常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生物、心理与社会环境诸多方面因素参与了抑郁症的发病过程。”
倪欣露主张15楼洪敏房屋在非施工时段发出的噪音及震动致其患病,仅以此单一的环境因素主张其抑郁症的因果关系,依据不足。但洪敏房屋违规施工的行为,使相邻方在非施工时段不能正常作息,侵害了倪欣露的休息权、健康权,也是不争的事实。
洪敏委托他人装修施工时,陈明、倪欣露作为相邻方对其施工时段内发出的噪音、震动等已尽到相应的容忍义务,但对非施工时段发出的噪音及震动则无容忍义务。鉴于倪欣露确实因此遭受健康损失,尤其经多种因素的交互作用致抑郁症病发。同时,装修产生的噪音、震动和污染,也于2017年10月初停止,且持续时间不长,洪敏可适当补偿倪欣露精神损失费。
法院还认为,宜润公司仅承担部分装修工程,非施工时段的噪音及震动是否由该公司施工产生,倪欣露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倪欣露主张宜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物业公司在洪敏房屋装修过程中接受相邻方的投诉,并及时出面协调和制止,已尽到服务管理职能,且其并非侵权人,故不承担责任。
2018年3月27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洪敏赔偿倪欣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