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法律与生活

德阳女医生自杀事件,谁之过?

作者:文/刘月
事件回放

据媒体报道,2018年8月20日,四川省德阳市的安医生和丈夫去游泳池游泳。安医生一方称,在泳池里,一名13岁男孩触摸到她的臀部,她因此事让该男孩道歉,却遭到男孩的拒绝,男孩还向她吐口水。随即,安医生的丈夫将该男孩往水里按。之后,安医生在洗手间遭到男孩家人殴打。最后,双方报警。安医生的丈夫当场向男孩道歉。但第二天,男孩家人还是闹到安医生夫妻二人的单位,让领导开除他们。

男孩家人在微博中写道:“水利局员工公开殴打未成年人,把娃娃往水里按,想害命……”并配上安医生丈夫打孩子的视频。此文一经发布,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掀起了一场舆论声讨。德阳市本地微信群中公然暴露安医生夫妻的详细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和照片等个人基本信息。同时,一些媒体和自媒体以《疑妻子被撞男子竟在泳池中按着小孩打》为题发布、转载视频。8月25日,不堪压力的安医生选择自杀。

之后,此事突然发生转变。人们了解了案件事实后,那些曾经攻击安医生夫妻的人迅速倒戈转而声讨男孩一家,一些网友还“人肉搜索”了男孩家人的信息,涉事男孩的相关信息也被曝光。

网络暴力夺走了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在法律框架下如何保护自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下面,我将对此事件中的法律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法律解读

解读1 涉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可通过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途径解决

本案的起因若因男孩冒犯了安医生,属于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13岁的男孩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依法具有教育、管理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并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安医生被冒犯之后,可以依法找到在场涉案男孩的父母要求其履行教育、管理的监护职责,并要求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而安医生的丈夫却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将涉案男孩浸入水中,此做法是不可取的。

另外,如果男孩家人认为安医生丈夫对男孩实施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双方和解、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而不能通过殴打或者在网络上发布诱导性言论等不合法方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2 行使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新闻报道应秉持客观性

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指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政治权利。但是,言论自由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本案中,男孩家人隐瞒案件真相,仅选择安医生丈夫打男孩的片段进行公布,并利用微博平台发表,使一定范围的网友对安医生丈夫产生误解,进而对其进行了指责、谩骂。该视频在被网络转载、媒体报道后,安医生丈夫遭受到不公正的社会评价,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也因此受到侵害。另外,一些网友在未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对安医生及其丈夫、13岁男孩及其家人评论时存在的谩骂和侮辱性言论已经超出公民行使合法言论自由权的界限。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客观报道事实的原则。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包括形式的客观和内容的客观两个方面。形式的客观指要求新闻客观地叙述所见所闻的事实;内容的客观指报道的确是客观存在,符合报道事实的本来面目。因为对事件真相的认识和探究需要一个过程,需要连续报道,所以,实践中是做不到绝对客观的,只能是相对客观,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顾客观真实性而根据个人好恶任意进行选择性报道。

本案中,媒体在做新闻报道时依据的是男孩家人删减过的视频,在未调查核实、未了解事实真相并倾听安医生丈夫意见的情况下发布、转载安医生丈夫打男孩的信息,同时使用倾向性评论,使安医生丈夫受到指责、谩骂,受到了不公正的社会评价,事后又未及时进行连续报道进行更正,对其名誉权的侵害也起到了扩大作用。

解读3 关于“人肉搜索”的责任承担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分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用户在利用网络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为了保护中立网络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我国立法也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了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删除”规则,作为其侵权责任承担的限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一些网络用户在“人肉搜索”平台上擅自公布安医生夫妻以及男孩一家的个人信息,已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人肉搜索”平台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存在违反避风港原则的情形,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安医生的死亡,网友或者“人肉搜索”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这个问题的关键要看网友或者“人肉搜索”平台的侵权行为是否与安医生的自杀存在因果关系。这就需要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前者是侵权行为在事实上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后者是在法律上成为应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我认为,网友或者“人肉搜索”平台的侵权行为对安女士死亡的损害结果产生的作用力较小,不具有法律上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仅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简介

刘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公司业务、民商事诉讼业务及征地拆迁业务。

电话:010-85965005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南岸一号义安门56-3

 

王忠明案改判:舆论监督助力法官兼听则明

青年学子,警惕间谍拉你下水

免费海外医疗旅游,一场高消费噩梦

刑诉举证责任为性骚扰被害人开启一扇窗

起底围标江湖:“蝗虫式”围标的暴利

“90后”郭道晖 为法治立言的“先锋派”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