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三年里,居住在云南昆明的银希培不敢出门见人,因为他一直背着一个不光彩的身份———犯罪嫌疑人。他不仅不能擅自离开昆明,而且还要随时接受司法机关的讯问。他自认为做了一件有益于社会的好事,未料遭到这种待遇。突发状况,帮助保安抓小偷
银希培,四川遂宁人,和儿子一家住在一起。银希培说,他的生活从2015年6月26日发生了改变。
银希培有两个孙女,均在昆明市五华区一家民办学校上学。当年,她们分别上四年级、六年级。
2015年6月26日16时左右,银希培来到离家不远的学校,准备给孙女开家长会。当时,校园内突发一起意外事件,学校保安发现一名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男子。保安看到该男子空手进了学校大门,没过几分钟,他就骑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出来。保安怀疑该电动车是偷盗的,便和校内小卖部的老板对该男子紧追不舍。眼看该男子要逃脱,银希培闻讯后上前帮忙。
银希培年轻时当过兵,学过擒拿术。在他的帮助下,三人合力将该男子制服并将其带回校内操场。
随后,有人拿出绳子,银希培将该男子的双手反捆在背后。校长和几位老师赶来后,拨打了报警电话。
据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普吉派出所民警介绍,民警赶到时,该名男子已经死亡。在等待尸检结果时,民警对案件展开调查。经查,死者名叫闫镭(化名),时年43岁,昆明当地人,其确有盗窃嫌疑。
在学校保安李某的询问笔录里,李某说,事发那天16时许,一名陌生男子走进学校。他觉得该男子像吸毒人员,形迹可疑,便一直关注着该男子。几分钟后,该男子骑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至校门口,他和校门内小卖部老板陈某上前拦截,于是便发生了前面的一幕。
警方的调查结果:死者闫镭是该校一名学生的家长,涉案电动自行车是学生家长马某的。据此,警方认定闫镭有盗窃嫌疑。
闫镭的岳母说,她无法接受本是去给儿子开家长会的闫镭却在校园内送命。
经法医鉴定,闫镭的死因符合头部被透气性差的外衣包裹造成缺氧环境,在缺氧条件下,诱发其自身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同时,鉴定书还写明死者头部盖有一件尼龙面料的防水运动服,运动服透气性差,阻断空气,造成缺氧环境。
据警方调查,银希培、学校保安李某以及小卖部老板陈某均与闫镭有过身体接触。银希培主动承认,闫镭头上的衣服是自己罩上去的。他说,在制服闫镭时,闫镭曾不断地威胁他。他担心闫镭认出他的两个孙女会对孩子不利,于是,想将男子的眼睛遮住。恰好此时,他看到闫镭的外套掉在地上,便随手将这件外套罩在闫镭的头上。他没有料到这件衣服会捂死人。早年银希培在武警部队当兵时抓过人,也用衣服等东西罩过嫌疑人的头部。
是否承担责任,引发争议
案发当天,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以银希培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调查。两天后,银希培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在漫长的等待中,2017年10月18日,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银希培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此,银希培无法接受。银希培的辩护律师认为,银希培的行为不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我国《刑法》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两个前提: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银希培的辩护律师认为,在罩衣服这件事上,银希培的行为不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形。因为通常情况下,银希培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闫镭死亡跟他自身的疾病有很大关系。
原来,早在侦查期间警方就已经发现死者闫镭有近十年的吸毒史,在他的体液中还检出了毒品代谢物成分。法医鉴定结论中有一段这样的表述:有资料表明,长期吸毒致其各器官的机能、耐受性较常人低下。
银希培和律师都认为,这才是导致闫镭死亡的根本原因。
银希培说,长期吸毒造成闫镭身体功能衰竭。闫镭的妻子徐某也有多年吸毒史,在闫镭死亡5个月后,她也因病去世。
银希培的律师认为,银希培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但闫镭的家人和闫镭的代理律师并不认可这种观点。闫镭的岳母认为,银希培将两层布料的衣服罩在闫镭头上,再有抵抗力的人也会出问题。
闫镭的代理律师李世华认为,闫镭被制服后,不法侵害事实已经不存在。银希培再用衣服罩住他的头部,行为明显过当。闫镭的死亡和银希培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银希培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银希培曾表示,愿意给闫镭家属一定的补偿。然而,双方在补偿数额上相差太大,没有达成协议。
接到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曾两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3月,公安机关将该案再次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认为,正是银希培的这个行为致使被害人处于一种缺氧环境,诱发了被害人自身的疾病造成他心源性猝死,银希培负有过失责任。银希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到银希培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害人闫镭对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过错。银希培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自身因长期吸毒,各器官机能及耐受性较常人低,其死亡后果系多种原因所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银希培不起诉。
2018年3月12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对银希培一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法官说法
见义勇为的边界
彭新林(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主要有四种类型:其一是法定不起诉,其二是酌定不起诉,其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其四是附条件不起诉。本案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涉及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即检察机关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予刑罚的情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从法律上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确认。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同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
这起案件留给人们一些思考,即将来遇到类似事情该如何做。
见义勇为确实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见义勇为应当采取合法、妥当、有效的方式,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毕竟,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