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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女童撞脸,误入“罗一笑事件”

作者:文/萧平
罗一笑深圳罗某为白血病女儿罗一笑筹款一事,被指“带血营销”。一家网站发表揭秘文章时,在配图中使用了另一名女童的照片,由此引发一起涉及儿童名誉权的侵权纷争。

筹款被质疑

“罗一笑,不要乱跑,你给我站住!要是你不乖乖回家,就算你是天使,就算你跑进天堂,有一天我们在天堂见了面,爸爸也不理你……”2016年11月25日,一篇名为《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在朋友圈呈刷屏状态扩散。

该文章始发于深圳媒体人罗某的微信公众号。2016年9月8日,罗某5岁多的爱女罗一笑被查出白血病,住进深圳市儿童医院。从罗一笑入院这天起,罗某的公众号陆续发出文章,记录一家人与白血病“战斗”的历程,受到朋友圈众多粉丝的关注。11月,深圳某金融服务公司创始人与罗某商定,将罗某公众号里的内容在其公司的公众号“P2P观察”里做系列推送,读者每转发一次,平台给罗一笑1元,同时开设文章赞赏功能,赞赏金全部归罗一笑所有。

罗某在精心照顾女儿的同时,用心写了两个多月系列文章。“P2P观察”精心加工推送:“他是一个老父卧床的儿子,也是一个女儿刚刚住进重症室的父亲,同时肩负着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儿子。人到中年,四面碰壁,他对家里每一个人都抱着沉痛的亏欠心情。”文章字字戳中公众的泪点。在短短的时间内,阅读与点赞10万+,超过11万人打赏,募集善款高达250多万元。

然而,事态很快急剧反转,由“P2P观察”发起和参与的这项活动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平台方的质疑:罗某家有“三套房两台车”“治病报销比例超过70%,实际花费不过数万元”等新闻不胫而走。

2016年12月24日凌晨,白血病女孩罗一笑经抢救无效离世。

网站蹭热度

在众多媒体参与讨论的过程中,漆悦网站刊载了一篇标题为《罗一笑白血病真实性是假的吗?罗某是深圳人吗?》的文章,配图使用了一张小女孩的照片,文章包含“父亲利用女儿骗巨款”等文字。文末下方特别注明:文章及配图记载均来源于网络。

不久,网站配图上的小女孩被人认出,是家住四川成都林海的女儿林琳,出生于2012年。原来,2017年2月中旬,林海带着女儿到朋友家做客,朋友的妻子金玉是新媒体从业人员。她第一次见到林琳,仔细端详了一会儿,惊讶地问:“这不是罗一笑吗?”“你认错人了。”金玉的丈夫当即代林海否认。于是,金玉找出她收藏的网文。林海定睛一看,文章的配图果真是自己的女儿。再注意到“父亲利用女儿骗巨款”的字样,他不由得大骂道:“为什么这样恶搞?太缺德了!”金玉说,网站为蹭热度、赚流量,用配图强化视觉效果是常规做法。这个网站乱用配图,误导公众认知,会让人产生图片人物系文章主人公或者与内容相关的错觉。

2017年2月下旬,林海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对漆悦网站刊载文章及使用配图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之后,他数次联系网站进行沟通,对方将文章删除后便再不理睬他。通过网络检索,林海查到漆悦网站的主办单位是鲁南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鲁南公司),遂多次去电交涉,要求该公司赔偿名誉损失。鲁南公司否认与漆悦网站存在隶属关系,声称漆悦网站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一概与其无关。

侵权应担责

沟通无果,林海作为女儿林琳的法定代理人,以林琳的名义于2017年10月将鲁南公司起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此地为鲁南公司住所地。起诉状写明请求法院判令鲁南公司停止侵权,责令其在全国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林琳肖像权、名誉权损失。

“全国的儿童数以亿计,难免没有撞脸的现象,你能说长得像马云的看门大叔就是阿里的马云本人吗?”庭审质证期间,鲁南公司除继续否认与漆悦网站有隶属关系外,还另辟蹊径,辩称网站与林琳分处两地,千里迢迢,根本不可能有林琳的照片来源,文章和照片系转载,侵权另有其人。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原告林琳举证质证的情况,尚不足以认定鲁南公司侵害林琳肖像权及名誉权,故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2018年4月25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林琳的诉讼请求。

2018年5月9日,林海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了当时拍摄照片的数字底片。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域名注册具有唯一性,登录网站需登录相应网站域名,同一网站的信息均冠以该网站的域名。从经过公证的网址构成看,能认定系鲁南公司注册经营漆悦网站,网络公司主张涉案网址不是其公司网站,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文章配图的女孩是否林琳的问题,二审认为,一审中林海一方为证明配图中女孩与林琳系同一人,提交了林琳的身份证及其与父母的生活照等证据。其中,照片系高清图片,虽未提供相机作为原始载体,但通过图片的大小及清晰度可以看出属原始照片。

经过辨认,该照片与文章配图中的女孩照片系同一张照片,足以认定涉案网页确实于文章中使用了林琳的照片。漆悦网站未经林琳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以网站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侵犯了林琳的肖像权。

根据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漆悦网站在转载文章及图片时,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现涉案网页已经删除,肖像侵权业已停止,判令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无现实意义。同时,林琳虽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图片在网站中处于可浏览状态的时长及相关浏览量,但考虑到其为未成年人,理应得到更多的社会保护。对此,鲁南公司应给予相应的精神抚慰。

关于漆悦网站侵犯林琳名誉权的主张,法院二审查明,涉案文章及配图中未出现林琳的姓名,文章中所述均为描述“罗某”“罗一笑”的内容,文章中也没有对“罗一笑”进行侮辱、诽谤。因此,若涉案文章被认识林琳的人看到,不会将林琳与文章中“罗一笑”联系在一起;被不认识林琳的人看到,也不会因该文章使林琳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对上诉人主张网站侵犯名誉权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不予支持。

2018年7月2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部分改判,鲁南公司赔偿林琳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文中除罗一笑外,当事人姓名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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