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不是药神》的热映,药企与专利药被推上舆论浪尖。专利药为治疗重大疾病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其高昂价格也频频引发争论。对此,当下流行的解释是药企为了在专利期限内收回前期巨大投入的“回本论”。医药界的这样一句话:“你买到一万美元的药,是因为你买到的是第二片药,第一片的造价是10亿美元”即反应了上述逻辑。在本文中,笔者将应用朴素的经济学知识,将大型药企以垄断生产者的身份置于垄断市场,分析药品定价机制,探求其形成垄断的原因,以提供一种新的解释救命药定出天价的方法。
关键词 专利药;垄断;定价;垄断成因
大型药企的本质是垄断公司,第一身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上的理性个体,只是其产品关乎生命,触及伦理。在普世的道德观下,生命货币化是不被周容的,但当我们将其放入垄断市场的经济模型下分析,就容易得到比道德框架下的判断更为理性的批判和结论。
专利药作为垄断商品的定价
1.垄断下的价格决定模型概述
基本没有争议的是,专利药处在一个远非完全竞争而接近垄断的市场之中。垄断的市场自有一套价格定价机制,和完全竞争市场有很大不同。在完全竞争市场上,单一的生产商是没有能力左右价格的,价格完全被“看不见的手”所控制,并最终会压低至等于边际成本,任何一个将产品定以高价的厂商都无法卖出商品。但在垄断市场上,消费者面对的是唯一的供应商。此时,垄断市场赋予了生产者定价权。但与直观感受不同的是,此时生产者依然不能随意定价,因为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将成为价格博弈中的最后筹码。而限制厂商漫天要价的,并非商业伦理,而是其作为理性个体所具有的最大化利润的特征。在垄断市场中,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共同决定产量,而在这个产量下,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即为商品价格。与完全竞争市场不同的是,在垄断市场上厂商是有利可图的。这一点在制药行业很重要,这意味着通过政策调控或其它方式来降低药价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一定范围内的降价不会使厂商因无利可图而退出市场。
2.专利药作为垄断商品的特点
患者们对于专利药的需要有着不同于其他商品的显著特点,即一旦患病,人们对于这类药物的需求弹性是相当之小的,所以购买意愿这一与商家价格博弈的筹码此时几乎失去作用。通俗来讲,就是药价定的再高,患者为了生存,还是要买药的。此时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变成了自己的所有财富,因此,使厂商利润最大化的药品价格,即是让大多数人倾家荡产的价格。
我们可以利用弹性公式将药企的边际收益如下表示:
MR(y)=p(y) [1 + 1/ ε(y)]. (1)
由于“MC=MR”的最优化条件且弹性为负,我们也可以将表达式写作
p(y)[1–1/|ε(y)|]=MC(y) (2)
从这些方程,我们容易看出弹性与竞争的关系:在完全竞争情况下,厂商面临着一条水平的需求曲线,即一条弹性无穷大的需求曲线,这意味着1/|ε|=1/∞=0,此时的价格等于边际成本[1]。而对于药厂来说,需求曲线的弹性往往稍大于一,从方程来看,其定价将是极其扭曲的,即远高于边际成本。
应用成本加成定价方法,我们将会更直观的看到弹性对定价的影响。若重新整理方程(1),我们得到:
p(y)=MC(y)/[1–1/|ε(y)|]. (3)
我们假设当厂商面临不变弹性的需求曲线。由于ε(y)是常数,厂商将依照边际产出以固定比例加成定价,弹性越小,这个比例越大,定价便越高。如下图所示:
3.巨额前期投入与定价
巨额固定投入并非超高药价的根本原因。即使是别厂开发、研发成本很少的老药,在被药企购买垄断生产权后,也会重新定出高价。此类例子不胜枚举,最著名的即为华尔街的Martin Shkreli将已有62年抗艾滋病历史的Daraprim收购后,其价格短时间内从13.5美元涨到了750美元一片[2]。
当然,药企在临床试验阶段确实投入了巨大研发成本,但目前新药研发的主力基础工作都是以政府资助等公共基金为主要财政来源的大学等学界进行的,而非药厂本身。药厂经常会误导性的将购买成果之前的时间与资金一同算作研发成本,从而显得花销倍增。
至此,可以看出垄断相比固定成本,对于药品定价更有解释力。而收回成本的说法虽一直作为高价药的道德保护被药企广泛应用,但或许并不是商人们的真正逻辑。
4.模型之外
专利药的定价机制是极为复杂的,牵涉到包括药企,政府,研发人员和股东等多方力量。上述这一基本的垄断模型是极为理想化的,事实上还有很多因素也在影响着专利药的定价。
例如,一份2013年的调查中显示,十大跨国药企中有九个一年中的营销费用比研究费用大得多[3]。以美国为例,如果说上市药企CEO对于药品定价或许还有道德考量,那么华尔街股东们则会不断施压要求提高盈利。那么天价药带来的高额利润是投入创新药研发还是回馈给了股票持有人,依然是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除此之外,串谋垄断,需求量的增加,种种模型以外的因素都有可能进一步推动药价的上升。
药品垄断的形成
1.临床试验投入与审核机制
在美国制药界,从创新药临床试验到FDA审批上市,其间成本是中小型制药公司和高校研发团队所无法承担的。
大型药企的巨大前期资金投入主要集中于收购和支持药品临床试验。在现有的研发模式下,学术界和小型药企会完成大部分的前期研发,其中的时间成本和沉没成本也都是由其自身或公共资金共同担负[4]。而当面对巨额的临床试验成本,大部分的团队会选择被大公司收购,利用其强大的财力,通过FDA的审核最终上市。这一过程无疑将大药企的前期研发的风险分散一部分给小企业和学科团队,又进一步加剧了大企业垄断的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高昂的成本导致了医药市场上的寡头,但同时这些既得利益者又不断维护并加高难以迈入的门槛,即FDA过于严厉的新药审核机制。2018年7月5日,《Science》连发两篇文章指责药企与FDA之间的利益链条。其中指出,提供给审核医生的可量化的“赞助费”即2600万美元,此外,还包括承诺升迁,增强学界名誉等操作[5]。
2.专利保护
药品专利是PTO批准的一系列广泛的药品专利权。拥有药品专利权的创新药制造商,在药品专利覆盖的行政区域内,享有该药独家的生产权、销售权和许可权。因此,美国所有的创新药品制造商都将其权视为收回巨额前期资本投入的法律保障,而专利也成为了有效的药物研发激励机制。
美国的专利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但由于漫长的临床试验和FDA审批时间,“有效专利期限”在上世纪90年代只有11~12年。所以在各大药企的呼吁下,美国国会通过了关于延长专利期限的Hatch-Taxman法案[6]。
但笔者认为,既然回本理论并不合理,那么延长专利期的规定也不能通过指望药企从容不迫的收回成本从而使药价降低,更长的专利期无疑导致更长的垄断和更严重的低效率。既然旨在延长“有效专利期限”,更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应该是适当缩短过于漫长的审批时间,精简过于繁琐的审批程序。当然,这无疑会降低创新药上市的门槛,与垄断药企的利益相违背,所以这样的改革实施起来往往阻力重重。
结语
当我们分析药企的行为时必须清楚,药企是一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不管外部政策,舆论形式如何变化,它依然会遵循最基本的市场规律。科研人员艰苦漫长的早期研发大多旨在攻克疾病,但是商人并非科学家,有潜力的药物最终必将交给商业开发,在垄断力量的作用下,高药价似乎已经注定。然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水平,因此,必须优先保障公众利益。自由市场调节机制并不是万能的,采取国家调节改变药品的供给途径以控制药价十分必要。“影响力对冲”政策,通过国家规划促进国有药企实现经济学意义上的自然垄断(而不是行政垄断)[7]都是值得尝试的解决途径。
科技的迅猛发展使人类已经找到了将许多重大疾病封在棺材里的钉子,但如何良好运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使能钉住钉子的锤子落下,或许需要比研制药品本身更加艰苦卓绝的努力与探索。
参考文献:
[1]Hal R Varian. Intermediate Microeconomics A Modern Approach.
[2]Jeremy Stahl. Daraprim—Martin Shkreli Price Gouging. 2015. Slate.com
[3]Anthony Gucciardi. 90% Of Big Pharma Spent More On Marketing Than Research In 2013 Alone. 2015. Natural Society.
[4]格列卫的成本与价格,2018,腾讯网.
[5]Charles Piller. Methodology for FDA adviser and staff investigations. 2018. Science Charles Piller. FDA’s revolving door: Companies often hire agency staffers who managed their successful drug reviews. 2018. Science.
[6]丁锦西.美国药品专利延长制度浅析—Hatch-Waxman法案对我国医药工业的启示,2016,中国医药工业杂志.
[7]“药荒”为何轮番上演 破局创新药外企垄断须打破,2018,中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