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电子商务; 隐私悖论; 隐私安全
引言
移动互联网时代,传播技术的不断演进与革新突破了信息传播在时间与空间上的限制,电子商务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已经成为网络用户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方面,用户为获取更加有效地个性化服务允许网络运行商的信息追踪,另一方面,企业过度追踪和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会引起用户的风险感知。在电子商务的使用过程中,用户注重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但同时用户又不断地借助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的使用泄露个人信息以换取生活便利,以更好地适应与融入社会,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本。
1、“隐私悖论”的理论分析
1.1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悖论”
米歇尔•福柯认为“我们的社会不是奇观社会,而是监视社会。我们既不是在露天剧场,也不是在舞台中央,而是在全景机器中,被它的作用力消耗,我们自作自受,因为我们是整个机制的一部分”。移动互联网时代,随着媒介技术的不断发展、变革,使得消费行为在时间、空间上的界限不断被打破。媒介通过存储在用户客户端的Cookies来定位,记录、搜索甚至是分析用户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行为,但是这样的信息技术对用户的隐私构成严重的威胁。一方面,电子商务将消费行为网络化、虚拟化,拉进买方、卖方彼此时间与空间的距离,让用户获得便利,但另一方面,网络社会是一个“雁过留声”的场所,凡发生必留痕迹,用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所有痕迹都会在自知与不知中被追踪储存下来,生成网络大数据,信息泄露是单向不可逆行为,是平台向用户的行为,但是这种信息技术的追踪却无能为力,用户对这部分隐私泄露没有选择的余地,隐私控制权被企业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企业拥有绝对主导地位,使用户个人信息被侵犯、泄露的可能性增加,用户的个人信息受到威胁。
1.2“隐私计算”理论
隐私计算理论的核心内容即“感知风险”与“感知收益”。“感知风险”是指由于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不恰当使用从而导致用户对结果的消极预期。电子商务平台以营利为目的追踪、了解用户更多个人信息,使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增加,比如个人信息被违法交易、“二次使用”等不良后果,当这些隐私风险所造成的一系列不良后果被用户感知到,用户则会拒绝披露个人信息,即用户感知风险越大,则对待个人隐私的披露情况越是消极;相反的,“感知收益”不仅是用户在运用电子商务平台过程中所获取的个性化的服务,更重要的是用户在电子商务使用过程中融入社会以及由此而来的愉悦感。由于“有限理性”限制结果,当人们面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便利与服务时,用户收益感知逐渐增强,风险感知减弱,并心存侥幸认为适当泄露隐私不会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从而选择性忽略可能存在的风险。
2、电子商务中的隐私保护矛盾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与发展,用户隐私权由线下发展到线上,网络隐私权面临新的挑战。
2.1信息技术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实现了信息的无障碍传播,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的交流、沟通模式,而这种传播路径上的改变也形成了安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关系。互联网时代是一个共享时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赋予了每个民众网上获取信息的权利,但这种共享时代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矛盾。信息技术由企业开发与掌控,隐私控制权也被企业牢牢把握,用户处于绝对劣势地位,现如今的信息技术只做到了用户“说”的权利,却没有“拒绝追踪”的权利。用户使用电子商务平台之前必须同意APP的隐私条约,否则无法享用此APP;又或者用户根本不用同意隐私条约,企业会默认用户的许可状态,并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主动追踪,而这种信息追踪与记录的技术成为隐私保护的障碍。
2.2用户信息自我披露与保护之间的矛盾
用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中进行信息的自我披露,其主要原因是用户信息安全意识薄弱,在用户进行隐私计算之后,对效益的感知明显高于风险感知,更加倾向于即时所感受到的便利,用户的自我披露能够增进个体的自我认知,同时网络空间的自我披露的匿名性、虚拟性等缺点,进而引发用户更多形式和更大程度的自我披露,随意同意和忽视隐私安全条例,主动放弃隐私权力;从隐私保护的角度来看,在电子商务平台使用中,隐私泄露的源头十分活跃,若不能从根本上控制或减少隐私泄露,即使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不断降低隐私风险,实际上无法从根本上降低网络隐私风险,隐私保护很难自然提升。此外,当用户不能够对隐私做出相应担忧时,就不会对隐私风险做出正确的评估,因而容易引发风险系数偏大的自我披露行为,用户的感知效益、感知风险对用户的自我披露产生决定性作用,这也会给隐私的保护造成很大的障碍。
3、电子商务中的隐私安全保护主张
3.1电子商务中用户隐私的自我保护
电子商务中用户的自我保护,即控制与管理隐私信息,节制自我披露行为。用户本人是个人信息传播的源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用户主要是通过调整个人资料可见程度来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一般说来,在网上消费过程中,部分隐私信息是由信息主体披露的,从源头上控制用户自我披露,最大限度的保护隐私、规避风险和弱化隐私风险的意义。当然,在电子商务发达的今天,让用户完全规避自己的个人隐私来进行隐私保护是不现实的,但是用户必须拥有对自身个人隐私的判断力,对隐私进行“差别对待”,通过判断不同程度敏感信息来调整自我披露的内容,从而降低隐私泄露的可能性。用户在掌握一些隐私管理技能后,还应该对隐私的感知收益有一个正确、客观的评估。在呼吁政府监管的同时,不能忽视规范用户个人行为及安全意识的提高,养成正确的自我保护意识与权力意识。
3.2企业行业自律与自我监管
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突破了消费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界限。大数据时代使得每一个互联网用户成为其中的一部分,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用户的个人隐私的泄露一部分是用户通过个人对于隐私的计算平衡隐私感知风险与感知效益之间的关系所作出的决定,这是用户的主动泄露,但是还有一部分是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对于用户的浏览信息的追踪、记录,甚至是根据用户的评论、转发来分析用户的爱好,根据其网络的定位来追踪用户真实的地理位置,这些都是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侵犯,这些个人隐私被侵犯和不合理使用,长而久之,随着用户对于个人隐私关注程度的不断提高,隐私意识不断提升,用户对于网络平台的隐私侵犯行为失去信任。所以保护用户隐私安全,电子商务行业也应该改善隐私政策,加强市场监管,建立良好的行业自律与惩罚机制,尽可能的规避和减少隐私侵犯行为,保护用户的隐私安全。
3.3政府监管与调节
目前为止,由于我国对于隐私侵犯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有的法规也只是停留在隐私的界定方面,所以使得电子商务平台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不告知的使用甚至是非法使用。企业的性质使企业在利益面前必然会出卖和放弃用户利益,所以政府对数据的监管是最为安全的管理机制。当市场调节失灵时,政府这双隐形的手需要对市场问题进行监管调控,从而权衡用户与企业之间的矛盾。面对用户安全意识、权利意识薄弱及企业侵犯等现象,政府应该及时亮剑予以制止。一方面,政府作为国民“代言人”,应该积极宣传提高用户安全意识,促进隐私保护意识觉醒;另一方面,对于市场不合理甚至是违法行为,政府应主动行使其权利,否则,政府形象受损,市场公平竞争机制被破坏,消费者权益也将被肆意侵犯。
4、结论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时代的信息安全面临着巨大威胁。一方面,企业将隐私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用户往往处于被动位置,所以需要国家和行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以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另一方面,用户是个人信息自我控制与管理的主体,是隐私保护行为的源头,弱化隐私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主体出发。用户对于隐私感知风险与感知效益的隐私计算是用户个人隐私行为的初始动力,所以用户要对“风险”和“效益”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认识,对个人隐私进行有节制披露。当然,解决电子商务中的隐私安全问题需要用户、企业、政府三方协调,建立信息保护与使用的平衡机制,最终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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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袁红,侯雅婷.网络一代个人数据隐私悖论行为研究——以微信使用为例[J].情报杂志,2016,35(03) : 169-173+ 164.
作者简介:
刘娟,江苏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信息隐私;
张建强,博士,副教授,现就职于江苏师范大学传媒与影视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信息隐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