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早,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拄着拐杖来到律所,说他的腿被涉黑人员打折了,要找律师为他伸张正义。
来者姓钱。 钱先生一边艰难地落座一边对我说:“主任, 我和你说,如果不是我腿被打折了,我会开着劳斯莱斯车过来的……”
我及时打断钱先生,请他讲述事情经过。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我开了一家小饭馆。 对了,我还有几家连锁的大饭店,不便和你们说啊! ”他说。
“直接讲讲你被打经过吧。 ”我把他的话题引回来。
“这个小饭馆挣不挣钱无所谓,我只是玩一下。 到月底给服务员发工资的日子我给忘了,服务员刘姐给我打电话说该发工资了。 当时,我在澳门忙着呢,我说等我回去立即结工资。 她等不了,张嘴骂我。 当天晚上,我就从澳门回来了,我就想知道她打算怎么着。 ”
“还是直接说怎么被打折腿的吧! ”我再次把话题引回来。
“刘姐见我就骂我,骂完就给她老公打电话。 然后,她把电话递给我。她老公在电话那头也对我骂骂咧咧的。主任您说,我能给她发工资吗?我在电话里说就是不给了,你有本事直接来打我啊!骂街算什么男子汉?有本事你过来,你把我腿打折了。我坐等你!他还真来了。他问我给不给工资。我说你骂我的事怎么解决?我还等着你把我腿打折呢!没想到,他抄起一把椅子,照着我的腿猛砸下去! 下手这么黑,他肯定是黑社会的! 要不是我腿被打折了,我饶不了他! ”钱先生越说越生气。
我把钱先生的案子交给所里另外一位律师。 三个月后,承办律师向我汇报:对方愿意赔偿30万元,请求获得钱先生的谅解, 争取判个缓刑。可是,钱先生要 150 万元,差距太大了。 我说服不了钱先生。
翌日,我约了钱先生谈话。我说:“按照你花费的医疗费等各种法定赔偿数额,总计7万余元。 如果调解不成,你的法定赔偿款不足10万元。现在,对方肯出30万元,我觉得是可以考虑达成谅解的。 ”
钱先生反驳说:“什么?我开劳斯莱斯车的人,我有那么多家大饭店的人,我就值30万元? 主任您太小看我了吧? ”
听他这样说,我明白,继续调解已无意义。
判决下来了。刘姐的老公犯故意伤害罪,由于其有自首情节、无前科、积极主动赔偿10万元,确有认罪态度,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钱先生去法院领回10万元的赔偿款后, 来到律所,对我说:“主任,我不缺这 10万元,我领回来是为了上诉,我要把他送进监狱,也要投诉一审法官瞎判。 ”
我是真心无语了。有些人就是这样,嘴给身子惹祸,自己做了自己的受害人。
这些年,我们懂法了
钱先生的案子,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
罪与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一是量刑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即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确定。 二是量刑要以法律为准绳,即对罪犯量刑,只能适用刑法分则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等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 不能随便突破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对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应该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