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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准丈母娘”导演的借条闹剧

作者:文/田野 丛林
前男友的糊涂账

31 岁的何天浩是江苏省无锡市人, 在一家大型企业担任市场部负责人。 他与许书颖曾经是一对恋人。

2012年10月的一天晚上,何天浩带着许书颖到外面吃饭。 席间,何天浩接到一个电话。只见他有说有笑地和对方寒暄了一会儿后, 便有些为难地回道:“我手上没有这么多钱,要不我再帮你想想办法吧。 ”见何天浩和对方说到了钱, 许书颖便问何天浩发生了什么事。 何天浩随口说:“我有一个朋友,资金暂时周转不灵,想向我借10万元,可以支付高额的利息。 可是,我哪有这么多钱借给他啊! ”

回到家后,许书颖将何天浩说的事告诉了母亲胡秀雯。胡秀雯手上正好有一些积蓄。 她寻思,如果把钱借给何天浩的朋友, 一来可以送何天浩一个人情,二来还可以赚些利息。可转念一想,胡秀雯又觉得有些不妥:“我对何天浩的朋友不了解,钱借出去了会不会有风险?”思来想去,胡秀雯最终决定她先将钱借给何天浩, 然后再由何天浩转借给他的朋友。

几天后,何天浩到许书颖的家中吃饭,胡秀雯就主动向何天浩提起借钱一事。 何天浩觉得这样既可以讨好“准丈母娘”,又能帮朋友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便对胡秀雯提出的要求一一应允, 随即打了一张借条,向胡秀雯借款10万元。

在与许书颖交往期间, 何天浩时常会给许书颖一些零用钱。向胡秀雯借钱后,何天浩定期向许书颖的银行卡中汇钱。两年时间里,何天浩陆续给了许书颖七八万元。同时,何天浩还通过银行卡转账给了胡秀雯1.2万元。 当时, 何天浩与许书颖正处于热恋中。对于何天浩给的这些钱,究竟是给许书颖的零用钱,还是付给胡秀雯的借款利息,抑或是归还胡秀雯的借款本金,双方都没有说明。

转眼间,胡秀雯与何天浩约定的还款期到了,由于朋友未摆脱困难,所借的钱不能按时归还,致使何天浩欠胡秀雯的钱也不能按时还清。 对于此前何天浩给的钱, 胡秀雯只认可归还到自己卡上的1.2万元。 2014年9月21日,胡秀雯将何天浩叫到自己家中,要求何天浩重新书写了一张8.8万元的欠条。

“我已经给了许书颖七八万元,为什么还要打一张欠款8.8万元的欠条? ”何天浩很想争辩一番,但为了不影响自己与许书颖的感情, 何天浩极不情愿地重新写了一张欠条给了胡秀雯。之后,何天浩分四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胡秀雯归还了11500元。前女友的克隆借条

2015年年初, 何天浩与许书颖的感情出现问题,最终分道扬镳。 两人分手后,何天浩很快又找到了新女友。这一消息传到胡秀雯的耳中,她对何天浩充满了恨意:“两人说分手就分手了, 我女儿的青春白白被耽误了。不能就这么算了,一定要让何天浩付出点儿代价! ”

胡秀雯拿出何天浩的借条, 让女儿模仿何天浩的笔迹,克隆一份内容相同的借条。待何天浩归还完欠款后,胡秀雯将克隆的借条还给何天浩,把真的借条留下,再到法院打官司。 对于母亲的计划,许书颖最初是不赞同的。但她架不住母亲的再三劝说,只好照做。

一切准备就绪。 胡秀雯拿着克隆的借条上门向何天浩索要剩余的欠款。此时,何天浩不再顾忌男女朋友的关系, 坚持认为自己给胡秀雯母女的钱已远超10万元,拒绝了胡秀雯的要求。

2015年4月的一天,胡秀雯带人再次到何天浩家要钱,双方由此引发纠纷。 后经他人调解,双方同意既往的纠纷不再追究, 何天浩再付给胡秀雯4.5万元了结两人间的债务关系。 何天浩当场给付胡秀雯3万元,约好余款1.5万元下月再还,到时胡秀雯把8.8万元的借条还给他。 为此,胡秀雯写下了“收到何天浩3万元、余1.5万元”的(协议)字条一张。

2015年5月4日,胡秀雯按照约定,又来到了何天浩的家中索要余款1.5万元。 何天浩不在家,由何天浩的父亲代为给付了1.5万元。 胡秀雯当场撕毁了“余1.5万元”的字条,并将克隆借条交给了何天浩的父亲。

前“准丈母娘”做假成真

2015年5月18日, 何天浩突然接到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仔细一看,竟然是胡秀雯将他告上法庭,要求他归还借款4.72万元及利息等。

法庭上, 胡秀雯出示了何天浩出具的8.8万元的真借条后,说道:“2012年10月,何天浩向我借款10万元。2013年夏天,何天浩归还了1.2万元。2014年9月21日, 何天浩出具了我手中的这张借条,约定8.8万元的利息是每月2700元。 何天浩在分几次归还了4.08万元后就不愿再归还。 经催讨无果,遂诉讼至法院。 ”

针对胡秀雯的起诉, 何天浩也向法院提供了由胡秀雯交给其的克隆借条。 他辩解说:“2012年,我向胡秀雯借款10万元。 后我通过银行卡转了1.2万元给胡秀雯,又陆续给了许书颖七八万元。2014年9月21日,考虑确实还欠胡秀雯一部分钱,具体多少不清楚,我就写了一张8.8万元的欠条。 这8.8万元只是个大概数字。借条出具后,我又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了部分借款,在2015年4月和5月间又给了胡秀雯现金4.5万元。 当时没有约定利息,现在我已不欠胡秀雯钱了。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天浩与胡秀雯虽自2012年10月开始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因何天浩于2014年9月21日重新向胡秀雯出具欠条,应视为双方对债权债务进行重新确认,该借条的出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由于借条上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且何天浩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没有约定利息,故胡秀雯主张何天浩通过银行转账所支付的款项均系利息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该部分还款应当作为归还的本金;由于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在约定偿还期限内未偿还的,出借人可自期满后的次日起要求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故对于胡秀雯要求自借条出具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主张利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2015年10月28日,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何天浩归还胡秀雯借款31500元及相应的利息。法院再审揭真相

该还的钱都还了, 借条也在自己手上, 怎么又变出一张借条来? 输了官司,何天浩对个中缘由怎么也想不明白。 就在何天浩感到十分郁闷之时,他却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了事情的真相。

2016年5月,曾帮胡秀雯去讨债的董云翔成了何天浩公司的客户。 在业务交往中,董云翔觉得何天浩这人厚道、诚信、爽快,不想再对何天浩隐瞒,就在一次私下闲聊时,对何天浩坦言:胡秀雯给你的那张借条,其实是她让女儿模仿你的笔迹伪造的。

经咨询律师,何天浩认为,胡秀雯伪造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还款,系虚假诉讼。于是,他到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请求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申请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接到何天浩的申请后, 梁溪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对何天浩的申请进行审查。 他们委托公安机关对何天浩提及的克隆借条进行鉴定。 2016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出具物证鉴定书,确认何天浩原审诉讼所提供的“借条”上的指印为胡秀雯女儿许书颖右手食指指印;2017 年 1 月 16 日,公安机关出具另一份鉴定书,确认该“借条”上字迹也为胡秀雯女儿许书颖所写。

查明事实真相后,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经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于2017年3月31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就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对原审诉讼提出的抗诉,指定梁溪区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中,胡秀雯辩称,收到何天浩4.5万元钱款后,其将1.5万元给了帮助催讨的“中间人”,故原欠款8.8万元实际只收到3万元, 对检察机关抗诉没有意见,由法院依法判决。

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何天浩在向胡秀雯出具金额为8.8万元的借条后,胡秀雯于2015年4月向其催讨剩余借款。经双方协商,胡秀雯写下了“收到何天浩3万元、 余1.5万元”的(协议)字条,现无依据证明何天浩系受到胁迫所写, 故应认定为系双方约定以4.5万元清结债务的一致意思表示。 在何天浩履行该还款约定付清4.5万元钱款后, 胡秀雯交还了由其女儿模仿原“8.8万元借条”内容书写、捺印的假借条,具有欺骗债务还款方的恶意,应当认定为胡秀雯对以4.5万元清结债务未有明确异议, 是认可就此清结双方间债权债务的意思行为。 后胡秀雯又以未交还金额为8.8万元的真实借条提起原审诉讼, 存在隐瞒实际约定以还款4.5万元清结债务的情况, 是欲通过不诚实信用的方法获取实际约定且已履行完毕的还款之外的利益。综上,胡秀雯与何天浩间的相关债务已经按约定偿还清结,本院对胡秀雯提出要求何天浩偿还相关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胡秀雯的诉讼请求。

再审一审判决后, 胡秀雯和何天浩均没有提出上诉。 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因情感纠缠,历经三年才水落石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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