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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时间换空间,翻番的补偿安置款

作者:文/蔡云鹏
厂房拆迁遇麻烦

2006年, 张先生转租河北省某村周先生的10亩土地用于建设电器厂。8年后,电器厂所在区域被当地国土部门置换给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张先生认为对自己的补偿不合理,所以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为了迫使张先生主动搬迁,开发商纠集了当地一些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不断地对张先生电器厂的生产经营秩序进行干扰:多次用车辆将建筑垃圾堆放在电器厂门口以阻断道路通行;控制设在电器厂外的供电站,切断电器厂的生产用电以造成电器厂停工;双方直接爆发肢体冲突,各有损伤。 为此事,张先生身心俱疲,决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多方比较,他在2014年6月选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委托梁红丽律师团队代理自己的案件。

张先生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一方面,他是电器厂的实际所有权人, 电器厂在纳入拆迁范围之前一直处于生产经营状态。 作为涉案地块拆迁的利害关系人,他享有补偿安置权益。 另一方面,电器厂在建设时并未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从法律角度而言电器厂属于“违法建筑”,而这在实务中是否予以补偿安置尚存在争议。 针对案件这一特点,梁红丽律师制定了“以时间换空间”的维权策略,即通过提起法律程序合法阻击开发商用地, 延长开发商用地的时间成本,进而搭建沟通平台换取协商谈判空间。

业主依法维权

对于开发商干扰电器厂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行为,梁红丽律师指导张先生依法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的职责。 在公安机关并未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的压力下, 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了电器厂的经营秩序。 同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努力下,搭建起与开发商的沟通协调平台。 虽然双方达成约200万元的补偿安置费用意见,但最终因开发商未履行约定导致协调未果。 另外,针对开发商对张先生电器厂生产秩序的干扰行为,张先生一方提起了民事侵权之诉。 但法院认为张先生不是涉案土地的合法权利人, 以张先生非利害关系人为由,裁定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

紧接着,梁红丽律师依法申请公开涉案土地的征地批复等文件,并针对征地批复,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复议。 为有效促成双方谈判,维护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梁红丽律师以案情重大为由, 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听证,并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查阅涉案征地批复的有关案卷材料。 在阅卷过程中,她敏锐地发现,涉案土地的登记确认表所记载的权利人既不是土地实际承包权人周先生,也不是土地转租人张先生,而是案外第三人;地上物显示为农作物,而不是张先生的电器厂。 由此可知,当地国土部门在征地报批过程中,存在伪造相关文件的行为。在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听证阶段,电器厂所在村的村主任出席了听证会,并证实了在征地前张先生一直对征收的土地进行有效使用的情况。梁红丽律师以此为由据理力争,有效地反驳了区、市、省三级国土部门关于张先生并非土地合法权利人、应当驳回张先生复议申请的论断。在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协调下, 地方国土部门承诺搭建一个沟通平台,促成张先生与开发商的沟通协调。但是,事情并未像地方国土部门承诺的那样,听证之后,地方国土部门怠于履行其承诺,致使案件又搁置了下来。终获合理补偿

对此,张先生一方依法申请补偿安置,并对施工许可证提起诉讼程序。2016年10月,在土地置换项目停滞两年之后, 开发商组织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强行拆除了张先生的电器厂。由于事发突然,除电器厂被拆除外,电器厂内的设备也被哄抢一空。尽管张先生及时报警, 但当地公安机关并未抓住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无任何进展。 张先生一时陷入绝望。

很快,地面开始平整,随即准备施工。 梁红丽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契机, 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张先生电器厂所在区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信息公开内容。 根据《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场地应当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并且禁止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很显然,开发商在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时候并未告知其置换的涉案土地并未完成补偿安置、土地权属尚存在争议等真实情况。

为此,张先生一方将开发商列为第三人依法提起要求上级住建部门撤销开发商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复议申请。 与此同时,还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补偿安置。

很快, 申请撤销施工许可证的复议决定做出了维持的结论, 而要求国土部门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并未给出任何答复。紧接着,施工许可证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而要求补偿安置的申请因国土部门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由于行政复议的期限较短, 上级国土部门确定了张先生的利害关系人身份, 并责令当地国土部门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上级国土部门确认张先生作为补偿权利人的身份迅速在法院得到呼应, 法院通过庭审确认了张先生的补偿安置权人身份, 在沟通协调基本成熟的条件下,梁红丽律师再度申请法院组织双方协调。

当地国土部门与开发商在受到上级国土部门及法院的双重压力、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可能被确认违法(征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造假)以及因施工许可提供不真实材料(土地未完成补偿安置并且权属存在争议)可能面临停工的压力下,提出和解:开发商与张先生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考虑张先生的设备损失等情况,补偿安置金额最终确定为500万元。

法律攻略

采用分阶段方式维权

针对张先生的电器厂无建造批准手续、被强行拆除的情况,梁红丽律师分两个阶段进行了维权:第一阶段为2014年6月至2016年10月,她的工作主要以恢复工厂经营秩序、搭建双方沟通平台为主,案件协商确定的补偿金额为200万元;第二阶段为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她的主要工作为挖掘获得补偿安置的途径,尽量挽回电器厂厂房遭强拆的损失。其间,梁律师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多次沟通,要求国土部门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在施工许可证诉讼过程中做了申请法院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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