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糊涂
吴涛是一位已入不惑之年的中年人, 在一线城市的物业公司某小区业务部担任物业经理。 吴涛的工作是帮助住户安排维修水电以及收取物业费。 在吴涛所在的业务部,有两位同事是他的好友,一位是他的主管张元,另一位是同为物业经理的罗明。三人年纪相当,业余时间经常在一起聚聚。
2017年,吴涛所在物业公司统计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情况。 小区2号楼5层的一位住户拖欠了1万多元物业费, 这事严重影响了吴涛和两位好友的工作考核。
令人费解的是,这处房屋无人居住,吴涛无法联系上业主。 后来,张元打听到,此房屋的业主因犯罪正在监狱服刑。如何让服刑人员缴纳物业费,这让三位物业管理人员毫无对策。
一次,三位好友下了班在外小聚,张元突发奇想, 提议把拖欠物业费房屋的门撬开,然后把房子租出去,用租金折抵物业费。如果租金有剩余,三人平分。 吴涛一听,就觉得不靠谱,未经业主同意撬门明显是违法的, 他可不想因此惹上麻烦。 然而,张元、罗明执意这么做。 吴涛不好意思驳了朋友的面子,只好勉强同意。
2017年7月的一天,在张元的安排下, 吴涛和罗明找来了开锁公司把五层拖欠物业费户主房屋门锁撬开, 然后把房子租给了一个修理电脑的个体工商户杨磊。 按双方约定,杨磊首先付清该房屋拖欠的物业费1万余元,然后按每月3000元支付房租。杨磊将钱打给吴涛后,吴涛将物业费交到了公司, 另外的3000元租金由吴涛与张元、罗明平分。 三人先后分了四个多月的房租费用。
2017 年年底,吴涛、张元、罗明先后离开该小区,吴涛被调任其他小区业务部继续担任物业经理。调离前, 吴涛将收取租金的事情移交给了业务部的两名同事。
在吴涛心目中, 这只是一件小事。 但没想到的是,2018年5月,此事东窗事发。 后来,吴涛从办案民警那里了解到,2018年5月, 该房屋业主服刑完毕回家,发现自己的房子被杨磊居住,便马上报警。警方向杨磊了解情况,才掌握了本案的来龙去脉。警方将本案定性为诈骗,很快将吴涛、张元、罗明三人刑事拘留, 同时也将后期收钱的两名物业经理列为犯罪嫌疑人。
涉嫌犯罪
直到被关进看守所, 吴涛才知道事情的严重程度。 他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合法, 但没想到会涉嫌犯罪。 吴涛最担心的是自己被判处实刑, 他母亲于2017年刚去世,老父亲急需他的照料。 如果吴涛因此事被关进监狱,对他的家庭无疑是一场灾难。为了能让自己得到公平的处理, 吴涛告诉家人一定要为他委托一位有经验的律师为他辩护。
得到吴涛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后, 吴涛的家人非常焦急, 几经周折找到了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在认真听取了吴涛家人对案情的陈述后, 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比较清楚,定性存在一定辩护空间,吴涛等人不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 由于涉事房屋业主拖欠物业费在先,本案事出有因,定性为民事侵权更为妥当。即使本案按照诈骗处理,吴涛涉案金额较小, 可向司法机关争取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处理。由于本案当事人尚未被逮捕,当务之急就是争取侦查机关的“不报捕”或检察院的“不批捕”。 这是关键的时刻,也称为“黄金辩护期”。
在沟通辩护方案并与吴涛的家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王常清律师担任吴涛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王常清律师很快前往当地会见了吴涛。对于律师制订的辩护方案,吴涛非常赞同。险象环生
此后,王常清律师与办案民警进行了面谈,并书面提交了《吴涛涉嫌诈骗案不予报捕律师意见书》,阐明了吴涛不应被逮捕的意见和理由:
一、本案定性为诈骗罪存在疑问。 本案中,吴涛等人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业主、租户也未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 因此, 本案中吴涛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
二、退一步讲,即使本案定性为诈骗准确,根据本案吴涛的涉案情况,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逮捕针对的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据吴涛陈述,其本人经手的与本案有关的金额约2万多元, 其中1万元左右为涉案房屋拖欠的物业费, 吴涛取得该款后已经交给了物业公司;另外1万多元由吴涛和张元、罗明均分,吴涛不法所得仅4500元左右。 根据吴涛所在省高院的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为 5000 元以上。 虽然本案的涉案总额已经超过5000元,但共同涉案金额仅1万多元。因个人不法所得尚不足5000元,显然吴涛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加上其坦白、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其并不应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吴涛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五种情形。这五种情形为:(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吴涛之前从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本案中,其又属于受人指使的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低。吴涛的同案已归案,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已经固定, 对吴涛采取取保候审并无干扰司法的危险。 吴涛涉嫌的诈骗罪是财产类犯罪。 而吴涛户籍在本市,在本市有固定工作及住所,有利于公安机关对其监管。
此外,吴涛及家属积极退赃、赔偿。综上所述,请侦查机关依法不对吴涛报请批准逮捕。
2018年6月20日, 公安机关决定对吴涛不报请批捕,同时为吴涛办理了取保候审。在被关押了整整30天后,吴涛重新获得了自由。
本案并未终结,律师将继续为吴涛一案辩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