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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海关行邮物品监管制度述评

作者:佘建明
内容提要:本文从通关监管制度、税收征管制度、缉私制度等方面介绍了中国近代海关行邮物品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并作了简要评述,提出近代海关行邮物品监管制度是不平等条约的产物,具有殖民性和技术上的进步性,呈现出物品与货物执行同一税则和税率、全国的行邮物品监管未执行统一的征免税政策、来往国内通商口岸旅客行李物品需要监管征税等特点。

关键词:海关 行邮 监管 制度

一、中国近代行邮物品监管概况

(一)行李物品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随着通商口岸的开放,进出境和来往通商口岸人员增加,海关开始制订专门的管理办法,监管进出境人员及携带的行李物品。近代海关监管的行李物品包括旅客行李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主要是船舶服务人员)自用物品和外交机构及其人员的物品等。近代海关监管旅客行李物品,不仅包括直接进出境的,还包括进境后在国内通商口岸主要是长江沿线、沿海以及沿边通商口岸间来往的旅客行李物品。五口通商后,海关主要监管水运旅客行李物品。随着铁路、航空等交通事业的发展,海关对行李物品的监管扩展到陆运和空运。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自用物品,比照进出境旅客的管理规定验放。

陆路进出境人员主要从东北、西北、西南边境口岸进境。空运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始于1928年6月国民政府交通部开始筹办民用航空。近代海关监管的进出境旅客人数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加深而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至于来往香港和澳门的旅客主要是港澳居民、珠江三角洲及西江流域居民及船民,他们来往港澳和广州府、肇庆府、高州府、廉州府、雷州府、琼州府、珠江三角洲的香山、顺德、番禺、佛山、江门、三水、梧州等地之间。港澳的特殊地位使这类旅客流动人数多,进出频率高,海关对其也制定了专门的监管办法。

(二)邮递物品

1866年,海关总税务司署在总理衙门的同意下,设立邮务办事处兼办外国邮件寄递。1896年3月20日,清政府任命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为总邮政司,海关开始正式办理邮政业务。京都、天津、牛庄、烟台、重庆、宜昌、沙市、汉口、九江、芜湖、镇江、上海、苏州、杭州、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广州、琼州、北海、蒙自、龙州等处设立的寄信局,称为邮政局。[1]各处开设的邮政局,根据业务办理情况,在附近处所设立分局。1901年9月,中国设邮政总局30所,邮政分局100余所,且有为数众多的支局及代办所。共有大小局所300处。[2] 1910年5月,全国按行政区域划分邮区,分为邮界14个,副邮界36个。[3]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各省设立邮政局600多个,代办所4200多个,与数国订立往来互寄合同。[4] 1912年,中国邮政进入中华邮政时期。1913年,国民政府交通部邮政总局改按行政省区划分管辖范围,重新划分全国邮区,将邮界改称为邮区。1914年,中华邮政加入万国邮政联盟,上海邮局被指定为国际邮件互换局,成为国内最大的国际邮件进出口门户之一。[5] 是年,实行新区制,邮政局所详细划分等级,较重要的局所有管理局,一、二、三等局,支局及邮政代办所之分;次要局所有城邑信柜、村镇信柜、村镇邮站及邮票代售处之分。邮政代办所、信柜及代收邮票处为邮政代办机构,通常由附近邮局或支局管辖,也有由邮政代办所管辖信柜的。代办机构受邮政指挥、监督而得其报酬,遍满全国乡村各地,支出少而收入多,为数近万。[6]

[1]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邮政》,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6页。

近代海关监管的邮递物品包括进出境国际邮包和来往通商口岸及内地的国内邮包,依照总税务司署有关通令及清政府有关章程实施监管。邮递物品的监管措施大部分与行李物品一致。

二、中国近代海关行邮物品管理制度

(一)通关监管制度

1.制定比较完善的海关行邮物品查验制度。五口通商后,为便于对进出境旅客以及行李物品的监管,中国近代海关开始依据签订的中外条约的有关条款实施监管。闽海关等洋关设立后,开始制定行李物品查验制度。针对进境船只,规定无论中外客轮或货轮,在驶入福州港引水界后,船上所有中外旅客的行李物品未经海关允准不得起卸,载有旅客的货轮进港在罗星塔锚地泊定后,海关关员立即登轮查验。经查验,如发现违禁品,予以没收。如有应税物品,则按海关规定办理手续,完税后放行。1866年,《中国旅客条例》颁布,规定了海关派员上船的检查事项,乘客接受检查的注意事项等。对于空运行李,则制定和执行适合其特点的查验制度,将对往返国内空运行李的检查减少到最低限度,除可疑行李可以第二次开拆检查外,通常旅客行李在整个旅行过程中只检查一次。在起飞地已经过检查的旅客行李需将检查情况记录于飞机舱单,目的地海关关员不再进行检查即可放行。对运往两个或两个以上航线的行李,旅客可以选择查验地点,所携行李由海关在起飞地检查加封,只要关封完整,行李即可免予进一步查验。

对于邮递物品,海关早期监管邮包收寄是按照总税务司署通令及有关章程、管理办法办理的。1903年,总税务司署制定《邮递包裹章程》,管理寄进与寄出的一切国际国内包裹。海关要求邮局在投递或寄发邮包前,填写包裹报单送海关审核。报单内详细记载此批邮件中每个包裹内的物品品种、价值、收寄件人住址、包裹编号等。海关验货员根据报单提供的情况,将需开包查验和征税的包裹在清单上作出记号,由邮局将应税包裹送往海关。经海关查验并在报单上确定包裹税额后退交邮局。包裹所有人向邮局缴清税款,方可投递。如收件人无法报明邮件情况,海关可在收包人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开包查验,核定价值。在海关兼办邮政期间,海关对邮递物品监管制度及办法并不完善,也未严格按照有关办法对进出境邮包实行有效监管。包裹由国外或通商口岸或内地寄达目的地,收件人收到邮局所发领件通知单,到邮局领取包裹时,先向海关报明该包裹内所装物品及价值,由收件人当场打开邮包,经海关验货员查验无误后,再办理有关完税手续,最后由海关发给放行单。寄发包裹时,寄件人同样必须先向海关报明包裹的内容和价值,海关查核征税后发给放行单。邮局凭海关的放行单办理邮包收寄手续。

[2]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邮政》,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6页。

[3]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四川省志·海关志》,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页。

[4]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邮政》,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96-197页。

[5] .《上海邮电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118页。

[6] .张樑任:《中国邮政》(上卷),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十月初版,第83-85页。

2.行邮物品查验制度不断完善。在沿海五口制定的查验制度基础之上,总税务司署完善了对进出各口岸载有旅客船只的监管制度。1867年,总税务司署颁布的查验章程扩大了海关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要求船上旅客行李物品的起卸需海关查验人员上船后方可执行。海关实施查验时,如果认定行李物品内有违禁漏税物品,则行李物品的主人需打开接受检查,否则海关将扣留该行李,并限定被扣行李携带人三天之内前往海关再行开验,逾期不到,海关人员方可径自开验行李。发现有违禁或漏税物品,除没收有关物品外,还处罚行李携带人。[7]1901年,总税务司署扩大了行李物品的认定范围,由19世纪60年代初的包装及上锁、钉封小箱内的少量杂物被认定为行李,明确为旅客行李包括合理数量的加锁大衣箱、旅行皮箱、手提包、毛毯、躺椅等,并根据海关需要而接受查验。

3.建立并完善行邮物品申报单制度。1898年,粤海关根据总税务司署要求,规定出境外国居民、旅游者携带在广州购买的自用合理数量古玩、丝制绣品、瓷器,需填写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免征出口税。[8] 书面申报可以防止口头申报易发生的伪报,各口岸海关先后采用书面申报单,至此,中国近代海关逐渐建立起了行邮物品申报单制度。20世纪20年代,江海关按美国海关申报单格式印制中外文对照的旅客行李申报单,发给旅客。旅客个人行李及其随行子女的行李均须填报清楚,并将行李置于海关码头按编号排列,以防止伪报[9] [10] 。至30年代,总税务司署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李物品的申报制度,强调行李有应税或违禁物品未如实填入申报单,海关可扣留全部行李,并没收有关物品。应税物品税款及其他捐税,由行李班征收。有关税则归类和估价问题则提请验估课协助解决。[11]1935年1月,海关统一旅客行李申报单格式,规定填报办法、内容、罚则等。旅客每人填写一张行李申报单,家属及随行人员的行李可由家长汇总开单呈报。填写申报单须将物品逐项填报。如有隐匿漏报,一经查出连同置放该项物品的行李一并扣留充公。

4.许可证制度在行邮物品监管中应用。许可证制度在行邮物品监管的应用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抗战期间,因受战争影响,国民政府限制外籍人员进出境,外国人经内政、外交两部核准方可进入或在部分省市的军事管制区内游历或居住,海关对外国人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验凭内政、外交部门的许可证明。[12] 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于1946年2月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进口许可证由输入品管理委员会核发,在该办法的附表中所列明的禁止输入物品包括进出境旅客携带物品。总税务司署规定500美元或等值限额内,旅客带进应税自用和家用物品不需申领进口许可证。对于限额的理解,海关一度从宽解释为针对每一旅客,但不久改为适用于每个家庭带进自用或家用应税物品总额超过500美元,验凭许可证进口。[13]此后,这一规定经过修改,对征收许可证的物品的总值、性质等均作比较详细的规定。

(二)税收征管制度

1. 免税制度。近代海关检查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办理相关手续,凡携带进出口免税货品和自用合理数量的货品予以免税放行。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规定了对英国商人的免税待遇,即英国商人在各通商口岸用自用船艇,运带客人、行李、书信、食物以及不需要纳税的物品,不需缴纳船钞,并列出免税品品目。海关对旅客携带金银、面粟、米粉、砂谷、米面饼、熟肉、熟菜、牛奶酥、牛油、蜜饯、外国衣服、金银首饰、搀银器、香水、碱、炭、柴薪、外国蜡烛、外国烟丝烟叶、外国酒、家用杂物、船用杂物、行李、纸张、笔墨、毡毯、铁刀利器、外国自用药料、玻璃器皿等物品进出境,准予免税。法国、美国与英国享受同样的免税待遇。中国与美国、法国、德国、英国、荷兰、意大利等国家订有互惠协定的使馆人员、领馆人员分别享受行李物品免税待遇。使领馆人员的个人自用物品不论何时进出境均享受免税待遇,馆用物品需批准后准予免税。[14]

[7] .海关总署编译委员会编:《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第1卷),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年版,第46-48页。8 .广州海关志编志办公室编:《广州海关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7页。

[9] .《上海海关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海关志》,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6页。

[10].1921年10月20日,江海关对旅客行李物品征免规定汇编,上海海关档案室(一)2-21-3。

[11] .《上海海关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海关志》,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7页。

[12].《北京海关志》编纂委员会编:《北京海关志》,《北京海关志》编撰委员会内部发行2002年版,第124页。

[13].1948年5月,江海关税务司张勇年1948/5/5半官私函2203号,上海海关档案室(一)5-65(1)。

[14].1933年3月22日,总税务司通令第4591号,上海海关档案室(一)7-313(1)。

1902年3月,总税务司署规定邮包的免税限度,往来国内邮包应纳税款不足国币四角五分,寄往国外邮包应纳税款不足国币七角五分免于征税。由外国进口的邮包应纳税款不足金单位一元时免于征税。

2.征税制度。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开放五口通商,《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的签订确定海关税则,对于不予免税的进境物品实行税率较低的从量税制。1858年《天津条约》的签订,“值百抽五”的基本税率也在行邮物品的征管中得到确认。这一税率一直沿用多年。1920年,海关执行经修改的《旅客行李收税办法》,海关人员及时报告所扣旅客行李,按5%估价征税。交付旅客的收税凭证须填明日期、船只、货物情况并签字,每位旅客行李税以不超过5元为限,超限上报后根据情况按行李或按货物或作私货处理。税款按市面流通货币征收,不超过五角税额,准予免税放行。数量大的货品,不可作为旅客行李,按一般货物在船上征税或处以罚金。将货物私运、私卸、藏匿船上,或有可疑情况扣留作走私处理。[15] 至1935年,财政部关务署规定了旅客旅途携带的雪茄烟数量超过25枝、纸烟数量超过200枝、烟叶重量超过半磅、工业用具、无线电器等以及一切为别人携带或拟给他人或预备出售或供作商业及专家应用的物品,均应征税,并详细填注于报单之内,不得遗漏。旅客所申报的物品须注明价值,由关员按进口货价验估,如果对估价不满意,可呈请海关重新验估。如果旅客行李内带有货样,无论是洋货还是国货或自行携带或帮助别人托带,须将件数、种类、价值逐项报明,普通货物不可作行李携带。剧场的布景物品、戏箱、戏衣等无论是洋货或国货供演出或陈列应用的,均须逐一报明。[16] 两年之后,为规范旅客行李物品征税事项,关务署制订《旅客自用及家用物品进出口征免税项办法》,规定旅客从国外带入中国的个人自用的汽车、摩托车、汽艇、钢琴、无线电、牙科、外科用具等虽属正当的个人自用物品,进口时仍应付税。

邮包根据要求办理征税手续。海关一般设立柜台办理手续,邮包寄件人须向海关提供一份申报单,海关关员对物品和价格进行审查,据此决定是否应税。应税邮包由收件人向海关完税后领取。需查验邮包由客邮局送交海关查验。[17] 进出境邮包征税原则是:邮寄外国货物,从一通商口岸寄往另一通商口岸或内地或国外,除邮寄时提供已税证明,都需缴纳进口税。来往外国港口至条约口岸的包裹在目的港缴纳进口税和附加税。从条约口岸运往国外的包裹在出口港缴纳出口税。从国外港口运至内陆的包裹在目的地港缴纳进口税。当班检查员对包裹检查,应税包裹由海关监察员开列应税包裹交税文件,检查结束后,由当班检查员准备包裹税备忘录一式两份,写明相应关税号码、关税值、税率、重量等内容,交总检查员核实。

(三)缉私制度

1.行邮物品是走私的渠道之一。第一次鸦片战争后,随着进出境班轮的增加,进出境船员和旅客所带行李物品夹带走私违禁品及偷逃关税案件时有发生。在旅客走私违禁品中,鸦片走私是海关查获的主要案件,各海关时有查获。以1906年为例,进出烟台的商船达5775艘次,是开放口岸以后进出船舶最多的一年,东海关查到多起由船员离港入境偷带鸦片的走私案件。1907年清政府公布禁烟章程后,鸦片价格暴增,刺激了鸦片的走私进口,因此,查获了更多的案件,没收大量由船员和旅客藏于行李物品中走私的鸦片。在陆路口岸,也多次缉获进境旅客随身携带、夹藏的走私物品,主要走私物品为烟土、吗啡、烟灰、罂粟种子等。此外,在旅客中混迹有以走私为生的“水客”,他们乘船往返,走私花样繁多,除人身藏匿外,所带行李如棉胎、水壶、木箱、火柴盒、水果、面包等用作夹藏或挖空藏匿鸦片,有的勾结船员,利用班轮的船体各部位藏私。而在邮递物品中,军火成为查获的重要走私物品。1907年12月,总税务司署要求对于查获的装有禁运的武器弹药邮包,不可继续运送。发现伪报武器的邮包也立即予以没收。[19] 邮件也是毒品走私的渠道之一。1934年,总税务司署要求海关缉获夹带毒品的邮包,需将毒品酌留一部分移送邮局,邮包仍寄交收件人以便拘捕走私人时作为证据。

[15].武汉海关编:《武汉海关志》,武汉海关出版发行1995年版,第69页。

[16].1935年1月21日,南京海关档案室资料,11-2-3。

[17].《上海海关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海关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67页。

[18].武汉海关编:《武汉海关志》,武汉海关出版发行1995年版,第62页。

2.行邮物品走私形式多种多样。各关在查缉走私案件之后,需将案情上报总税务司署,总税务司署将有关案情分析后,曾于1913年将有关鸦片走私方法通报各关税务司:双层夹底及四周中空的硬木箱;双层夹底的木工工具箱及中国铁匠木风箱;在画片镜框的画片或玻璃与背板当中;挖空木柴;双层底及双层侧面的马口铁桶、茶壶及灯具;中式棉袜、腿带、裤带、棉被、棉衣,缝在棉花与日本薄页纸当中;床褥;伪装军用水壶;柑橘、瓜类及长洋面包;中式糕点;粽子;蛋类;挖空肥皂;将鸦片制成蜡烛状,末端附有外国蜡头,并包装完好或制成花生米状;藏于留声机及中国乐器、人体服装模型、咸鱼及苏打桶内或混于高梁壳内;缝入妇女内衣或绑于腿上装成腿肚,由妇女携带。据女检查员介绍曾在扮成高贵的外国妇女身上发现鸦片。[20] 这些走私方法的总结与归纳为各关的缉私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3. 制定并完善缉私处罚制度。

(1)罚没规定制定的人性化。总税务司署规定由海关监督核发并加盖公章的正式执照是各关对华人旅客行李免验的唯一证件,但如在旅客行李物品中发现走私或违禁品时,则该物品不再予以免验。并要求将旅客行李包件中应税或应予处罚的物品放回原包件中,连同原包件内其它物品送海关扣留,海关作出照章纳税或处罚决定。[21]查缉过程中,对于外国入境旅客由于不了解中国海关规定而违章的案例,海关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合理处理,而非一味严惩。1897年4月,华籍火轮“义源”号从上海开往杭州,途经嘉兴时,被嘉兴分关查获朝鲜旅客携带2支高丽人参未申报纳税,价值186.7银元。鉴于朝鲜旅客不明海关管理规定,除没收走私货物外,海关补给走私人84银元。[22]

(2)制定制度处理私货。中国近代海关对走私违章案件的处罚主要有补缴关税、罚金及没收充公等。对于私货的处理,在第一次鸦片战争至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清政府设在各地的海关监督依据《大清律例》,对查获走私案件的处罚除处以走私人笞刑外,还可罚没走私货物。对于查获的鸦片等的处理,在民国时期,总税务司署要求各关对缉获的烟土(鸦片)、吗啡、高根(可卡因)及其它禁止类药品,除核准捐赠给医院或红十字会以外,其余均列出清单,在地方政府派员监督下自行予以销毁。《会讯章程》《缉获伪造商标私货处置办法》《海关缉私条例》《海关处置缉获禁进禁销物品办法》等成为海关处理私货的主要依据。

三、中国近代海关行邮物品管理制度简评

(一)中国近代海关行邮物品管理制度是不平等条约的产物,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是行邮物品监管的殖民性。鸦片战争后,为实施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国口岸建立起洋关及其与之相适应的外籍税务司制度,行邮物品管理制度也是这一制度的组成部分。洋关各项管理必须确保外国列强的利益,参照西方做法,因此,在洋关制度下,中国主权和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比如洋关对免税品管理,总税务司署要求各口岸海关执行的中英《天津条约》规定的免税品条款,将免税品分为三类:一类为金银条块等单件物品,不论进出境、何人携带使用、数量多少,均免税放行。二类是腌肉、蜜饯、外国衣服等同类物品,凡制成品均免税放行。若是外国零售商小批量进口原材料,且少量出售给外国人,可免税放行。第三类是家庭用品等不同物品的组合类,凡属自用合理数量,可免税放行。总税务司署将全部免税品分成12项,制定一份《免税品表》,要求各口海关现场包括旅客行李物品检查按规定执行。总税务司署这些规定使外国人自用所需一切进口物品包括烟酒,均享受免税待遇,免税范围扩及到商业品,违反国际惯常做法,维护和扩大在华外国人特权,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据郑观应的《盛世危言》记载,洋人利用免税品范围大,数量多,将其出售牟利,中国每年税收损失数千万两白银。郑观应谴责免税制度的不平等性,指出中国免税物品在日本税则中大多不免税。同样的物品,欧美人甘愿向日本纳税,在中国却享受免税待遇。这项免税制度一直施行至《辛丑条约》修订税则,英美等国才同意中国政府缩小免税品范围。

[19].海关总署编译委员会编:《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第1卷),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版,第599页。

[20].海关总署编译委员会编:《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第1卷),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版,第75页。

[21].海关总署编译委员会编:《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第1卷),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版,第255页。

[22].杭州海关编:《杭州海关志》第246页。

另一方面,外籍税务司制度包括行邮物品监管制度由于引入西方的管理思想和文官制度,在管理技术上又有一定的进步性。行邮物品监管表现出制度的严格与人性化管理的有机结合。行邮监管有申报、查验、组织巡查等制度。执行制度中注意从实际出发,加强沟通交流。在洋关设立之初,总税务司署为避免旅客产生反感,对于搭乘外轮达到或离开通商口岸的中国籍旅客所携行李物品的查验作出规定,凡持有海关监督签发并加盖公章的官方证照,行李物品可以免验放行。对其他一般进出境旅客所携带行李,海关不可以随便开拆,只有掌握到足够证据确定行李内藏匿违禁物品时才能开包查验。如潮海关成立后,对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查验重点主要放在违禁品上。持有潮海关监督签发官方证件的旅客,其携带行李物品一律免验过关,出境旅客的物品一般不予检查。总税务司赫德要求各海关将主要精力用于货物监管,少用于对旅客及物品的检查。海关检查人员态度要和蔼,需经常告示旅客,如有应税物品藏匿不报,将连同装放的行李全部没收,每批旅客到岸,海关抽查部份行李。

(二)中国近代海关行邮物品与货物执行同一税则和税率。自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的百余年间,中国政府先后制订(修订)的海关税则有20余部,而各地常关也拥有各自的常关税则。1843年10月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的签订,将税则分为进口税则和出口税则两个部分,出口税则排列在进口税则之前。出口税则共分12大类,税目有68个;进口税则共分14大类,税目有104个。并未专门规定旅客行李物品的征税税则和税率。1843年海关税则确定的大部分税目属从量税,即根据货品数量计征关税;少数税目为从价税,即根据货品价值计征关税。进出口货品中属于从价税的,其税率分为“值百抽十”(10%)和“值百抽五”(5%)两个等级。出口货品凡在税则内未列名的,均采用“值百抽五”税率从价计征。海关税则确定的免税进口商品类别有金银类、各样金银洋钱、洋木、洋麦、五谷等,免税出口商品类别有金银洋钱、各样金钱类以及瓦砖、瓦片等建筑材料。这些免税品一般是便于携带的行李物品,免税品目录一般用于行邮渠道的监管。此后,税则虽几经调整,但是依旧未设立专门的行邮税。

(三)全国的行邮物品监管未执行统一的征免税政策。中国近代水运与陆路口岸执行不同的物品监管标准,具有鲜明的地方特性。特别是在陆路边境口岸,由于对方国家不同、控制中国口岸的列强不同等原因,使当时的陆路口岸行邮物品监管制度深深打上了封建性和殖民性的印记。在西北的中俄边境,中俄双方通过签订《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瑷珲城和约》和《北京续增条约》《伊犁条约》等约章,互称两国为通商友好国家,彼此互不征税。中俄两国人民和睦相处,可以互相来往贸易,两国官员在两岸彼此照看相互贸易往来人员。两国边界的百里之内允许中、俄两国人民任意贸易,不需要纳税。陆路进出的行李准予免税,但不允许火药、大小弹子、炮位、大小鸟枪和一切军器以及内地的食盐、洋药等违禁物品进出口。俄国人被允许出入中国蒙古各处及各盟设关与未设关的地方,以及伊犁、乌鲁木齐、天山南北等规定地点贸易,且均不纳税,买卖货物以钱易货,或以货换货,或以货抵账。1892年,清政府批准新疆裁撤税务总局、分局,新疆成为全国惟一免税贸易省份。至1920年5月,新疆地方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伊宁临时通商协定》(又称《伊宁会议定案》),中俄开辟通商往来通道,凡经其它道途运送往来均视为私运,两国公民穿越国境需持有两国当局的许可证。俄商在新疆享有70多年的免税通商权被废除,开始实行依约征税。

但在同时期的东北中朝边境则是确定双方互市地址,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两国在彼此开市之处,设立关卡,稽察匪类,征收税课。两国商民无论在何口岸与边界地方,均不准贩运售卖洋药、土药与军器,违者查获后严加处治。

在西南的中越、中缅边境,主要由法国人控制。外国人携带自用金银、外国银钱、面粟、米粉等进出境,由中国海关验明产地后发给免税单予以放行。如不报验,不请领免税单,私自起运,则按照商货走私惯例罚办。如果运往内地,除金银、外国银钱、行李三项外,其余各项物品,即使是洋人自用物品,仍需按照税则规定值百完纳内地子口税银二两五钱。中国人进出北圻边关,随身所带银钱、行李、衣服、首饰、纸张、笔墨、书籍及自用食物,在越南关一概免税。至20世纪30年代,西南边境海关执行国民政府颁布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关规则》,按照此《规则》监管进出境人员的行李物品,一直延至1949年。

此外,西南的中缅、中印、中尼边境等地,也因中外进出境携带物品种类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免税物品、免税额度和征收税率。

(四)来往国内通商口岸旅客行李物品需要监管征税。中国近代海关行邮物品监管范围广于现代海关。不仅包括直接进出境的行李物品,还包括进境后在国内通商口岸主要是长江沿线、沿海以及沿边通商口岸间来往的旅客行李物品。这一状况首先与中国长期的闭关锁国政策一旦洞开有关。五口通商后,通过口岸进出中国的外国人逐渐增多,清政府为了控制来华人员,在中英签订的《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允许来中国的英国人携眷属在通商口岸居住,但不可以赴其他口岸,不可以赴乡间任意游逛,更不可以至中国内地进行贸易。对于进境的外国人,自然也就规定了对进境人员、人员携带物品的相关规定。其次,随着外国列强势力向中国长江流域的深入,清政府颁布《长江各口通商暂行章程》、《长江通商统共章程》等,长江流域包括沿江镇江、九江、汉口口岸开放,只允许镇江、九江和汉口3个口岸上下旅客。对于这些来往内地通商口岸的旅客,如携带物品数量达到应付运费或应纳税银10两,须递交免重征执照,否则该物品可按未领准单装运而充公,但可以低价再卖给行李所有人。如船只来自香港或外国,行李物品总量达到起征额,需缴纳税款。随着外国列强在中国的航行权逐步由通商口岸扩展到非通商口岸,安徽的大通、安庆,江西的湖口,湖广的武穴、陆溪口、沙市等6处非通商口岸列入停泊轮船,上下客商之列。三是清政府对邮递物品征收税厘的需要。邮递物品的征税的税款一般不全部收归海关。一般由收包人于寄到时按照值百抽十税率缴纳税款。海关于邮包寄到时计算税款,邮政局或内地邮政所代办征收。税款的七成五拨归海关,其中五成作为出口正税,二成五作为复进口半税。其余二成五交厘金局查收。寄包人于交寄时完税税款也同样分配。1931年内地厘金废除后,海关对往来各通商口岸的土货邮包改征转口税,但规定了税金的免征额度。直至1934年11月,财政部决定停止征收邮包转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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