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中,致害人罪名的认定在刑法理论及刑事司法实务中历来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有的被告人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刑罚,该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有的被告人则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其罪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两罪处罚相差悬殊,正确划分两罪对于处理这类案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此,我们将对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最近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件进行分析,阐明上述两罪的边界。
琐事引命案
王浩是一名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父母对王浩的期望,是他能快乐地生活。然而,一次偶然的冲突将王浩的人生拖入了深渊。
2017年3月,王浩牵着狗在家门口的小区遛弯,一位老人从他身边经过。这位老人也是小区的住户,叫郑齐。王浩家的狗冲着郑齐叫了两声。郑齐认为是王浩看管不力造成狗乱叫,便狠狠地骂了王浩几句。王浩气不过,反唇相讥。郑齐愈加生气,嘴里骂着脏话,手向王浩砸了过来。王浩见状,连忙躲闪。
此时,老人的儿子郑宇发现父亲与人起了冲突,忙帮着父亲对付王浩,王浩很快被二人逼进角落。这时,王浩看到发小刘勇在不远处,赶紧招呼他过来帮忙。刘勇闻讯赶来,四个人纠缠在一起,互相推搡、谩骂。
忽然,意外发生了,郑齐被王浩用力推了一把,直接摔倒在地,头部正好撞在水泥地面上,当时就晕了过去。见郑齐出事了,两方马上停手,郑宇迅速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郑齐被救护车送到医院后,病情危重,当即转入ICU重症监护室。警察到达医院,郑宇、王浩、刘勇三人被民警直接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
面临重刑
两天后,郑齐不治身亡,王浩、刘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9月,该市检察院对王浩、刘勇以故意伤害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值得一提的是,只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被告人,才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刑事审判。可以说,王浩、刘勇的处境非常严峻。对王浩而言,他对老人的死亡有着深深的痛心和自责,内心并不想这样的事情发生,认为郑齐的死亡纯属意外。
王浩的爸爸妈妈心急如焚,一时没了主意,后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我们———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王浩的家人向我们转述了案情。由此,我们形成了初步的辩护思路,即本案的辩护重点放在罪名的认定上———老人的死亡与王浩的推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不属于无法预料的意外事件,不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但王浩对老人的推搡,暴力程度轻微,明显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更为合理。
辩护思路一经确立,我们与王浩家人进行了深谈,他们赞同我们的辩护方案。双方达成共识后,我们接受了王浩家人的委托。随后,我们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王浩,确认了委托关系,成为王浩的辩护律师,并就关键事实向王浩进行了核实。之后,经过多次会见王浩了解案情及细致的阅卷工作,我们为此案开庭做好了充足的准备。
罪名之争
2017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不出我们所料,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人认为王浩、刘勇、郑齐及郑宇四人之间为互殴,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王浩、刘勇为共同犯罪,二人的伤害行为与死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且对郑齐的死亡存在过失。因此,二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应当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量刑档次上处罚。
对于公诉人的意见,我们并不认同。作为辩护人,我们提出了王浩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逐一举证证实我方观点。
从在案的监控录像来看,王浩、刘勇四人纠缠在一起,都有推搡对方身体的动作,双方的动作相对轻缓、力度不大,均没有直接击打对方面部、头部、胸部、下体等要害部位的动作。现场多名目击证人证实发生冲突的四人是在吵架,可见双方是以语言攻击为主,肢体冲突仅为配合吵架的示威行为。王浩供述案发时曾考虑被害人是老人,因此在对抗被害人时有一定的避让。由此可见,本案冲突双方虽有肢体接触,但该暴力程度很低,仅可认为是使用了轻微暴力。
在法庭上,我们着重强调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的区别。这两罪在致害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致害人对被害人死亡主观上存在过失这两点上完全相同。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致害人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致害人并无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本案中,一方面,王浩的供述明确否认其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另一方面,在监控录像中,王浩对被害人的推搡力度并不大,王浩致害被害人的动作也体现其并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根据被害人的尸检报告,郑齐的致死伤是倒地后头部触地导致的颅骨损伤。除此之外,被害人并无任何皮外伤。综上,王浩并无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为宜。
此外,多名证人证明,老人骂人在先、动手在先,因而被害人郑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案件发生后,郑宇当即报警,王浩明知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无抗拒抓捕,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而王浩在讯问和庭审中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在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性质作出的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且王浩为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为此,我们请求法庭对王浩酌情从轻处罚。
后记:截至目前,该案一审没有宣判,我们希望王浩得到公正的处理。这起案件的产生,令人唏嘘不已。对于郑齐的死亡,两方都始料未及,王浩、刘勇为此失去了自由,郑宇由此失去了至亲之人。因而,在生活中,公众要以一颗平常心对待琐事,切勿因小失大。(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简介
王永杰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著有《刑事辩护的艺术———无罪辩护经验谈》一书,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王常清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尤其擅长经济类案件、刑事案件。
电话:13691456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