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只是走走过场,不通过调查,也不准律师出庭辩护,能出庭辩护的也只准讲果不准讲因,对我们的案件是先判后审,法庭休庭20分钟就得出结果,宣判我们的刑期。”朱家平等人在一份联名申诉材料中写道。
时隔多年,当年出现场处置案件的丘北县公安局副局长张红星依然记得当时的情形。2017年5月10日,他在一份回忆材料中说:“这个案子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该以侮辱罪定朱家的人。”
当历史的脚步走过30多年后,我们来回望这起案件时,发现确实有值得反思之处和备忘价值。
亲历者回忆:巨大压力下的审案历程
据接触过朱家平等人案卷的人介绍,卷宗里有一份中共丘北县委的文件《关于对朱家平、郭丽云侮辱人格尊严以及陈某某妨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一案处理报告的批复》。
这份文件的内容是丘北县纪委对朱家平、郭丽云等人开除党籍处理决定的批复。
在司法独立已经深入人心的今天,党纪和司法处理各司其职。换言之,出现在案卷中的丘北县委的文件如同司法历程中的历史印记。
一位当年参与“为狗吊孝案”办理的丘北县法院工作人员回忆道:“法院在审办‘狗案’中,由于行政干预强调严,舆论压力太大,使法院没有依法办案,使此案得不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1995年8月8日,当年的丘北县法院院长王海涛先生曾亲笔写下了一份说明材料。从内容看,与其说是说明,不如说是反思———
我们丘北在办案方面存在的最大毛病是,在案情还没有搞清楚之前就向上级领导汇报了虚假情况,一是欺骗了领导、欺骗了群众。情况向上级汇报,有上级领导指示,法院就不敢随便改变,只好按指示办事。
在这桩“狗案”的办案过程中,县法院是有思想压力的。只好是检察院的起诉书怎么认定,法院就怎么办理。不管案件的事实是否真实。
由于是在案情未弄清楚之前、侦查还未结束时,就在报刊上发表,舆论压力很大,在案件没有移送到法院之前,法院就收到各地工人、学生、机关干部、老山前线的指战员给法院写的信,要求严惩罪犯。压力相当重。
此案的打击面过大,且主从分不清。
舆论压力源:除了媒体还有公众
朱家平的遭遇,一直牵动着其部队战友的心。
在一份文字材料中,朱家平的战友从多个侧面评论了“为狗吊孝案”并指出了一个客观事实:“当时,我们国家的法制还很不健全。”在谈到当年的媒体报道时,他们指出了当时的一种历史现象:“只要报纸上说的,就是事实。”可是,写报道的人往往“不调查、不核实,不尊重事实就在报纸上发表”。
具体到“为狗吊孝案”这桩个案,不调查、不核实的问题客观存在。据朱家平等当事人回忆,在众多报道事件的媒体中,唯有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当事人。由于并未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不准确的问题客观存在。比如,某些报道中所写杨老六是烈属并非事实,另一家报纸在报道中把出现场警员的身份张冠李戴,等等。
令人遗憾的是,在当时的背景下,虽然媒体的报道存在不严谨和不专业的问题,但是,媒体的公信力却很高———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力不容小觑。
关于舆论压力来源,除了媒体还有公众。从前述法院院长的反思中可见,法院面对的舆论压力还自来“各地工人、学生、机关干部、老山前线指战员”等方面。
辩护权被剥夺:辩护人坐在旁听席上
据朱家平回忆,当年案件开庭前,他们一家共请了六名律师。但是,四名云南当地律师都没有被允许出庭,只有两名贵州律师获得出庭辩护机会,且他们在开庭前半小时才获得阅卷机会。
“在我们全家被关在看守所期间,没有任何律师来了解我们的事情,法院也不准任何律师看卷宗。律师去看卷宗时,法院用各种理由推三阻四。提前去看,法院说管理档案的人不在;延后去看,又说时间到了,要下班了。”朱家平说。他表示,他们在权利保障方面“还不如杀人犯”。
有关证据显示,朱家平关于辩护权被剥夺的问题并非言过其实。
1999年2月5日,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受朱家平等人的委托,向当年为朱家平辩护的杨星耀先生进行了调查。时年74岁的杨星耀,在代理朱家平案件时是丘北县律师事务所主任。他与当年任文山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施正东先生一道担任朱家平的辩护律师。
杨星耀回忆道:“接受委托后,我向法院递交了有关委托手续证明,我提出阅卷要求时,遭到了法官的拒绝,不准我阅卷。丘北县人民法院虽然通知我按时出庭,但(案件)开庭审理那天,我到了开庭地点后,审判人员却不准(我)出庭辩护。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用辩了。结果只许我坐在旁听席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回答调查律师关于“法庭不准辩护的具体情况是什么”的提问时,杨星耀说:“开庭之前,我与另外的两位辩护人王海凤律师、施正东律师坐在辩护席上。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即当庭宣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什么辩的,叫我、王海凤、施正东退出辩护席。当时,我们依法进行了辩解,但审判人员仍不准我们辩护。最后,我们只能坐到旁听席上。”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多年,杨星耀一直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处理结果深感遗憾。“该案只是一般的违法,不应该以构成犯罪来论处。该案的处理主要是受到了行政的干扰。接受委托后,我对该案的事实进行过调查,后来判决认定的许多事实是夸大的。”他说。
杨星耀说到的王海凤律师,当年是朱家平妻子赵桂华的辩护人。
1999年2月4日,王海凤在接受律师调查时,印证了杨星耀的说法———
接受委托后,我去丘北县人民法院阅卷,但承办法官不让我阅卷,根本看不到任何案卷材料。另外两位辩护人杨星耀和施正东律师也同样不得阅卷。该案开庭审理的时候,审判长不准我们三位辩护律师出庭辩护,我们三位律师只能坐在旁听席上旁听。
接受委托后,我对该案有关事实进行过调查,发现无论是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还是后来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有错误。处理上不公平的,一是事实不清,二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受到行政干预。
总的来说,该案的处理没有实事求是,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链接
专家法律意见
2017年8月,高铭暄、陈光中、赵秉志、卞建林、梁根林五位刑事法律名家在研究了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为朱家平、郭丽云、赵桂华等人的侮辱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1.有关的证据材料和案卷材料表明,本案中相关的申诉人在案发时并未在现场,也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构成共同犯罪,构成侮辱罪的事实、证据认定存疑。
2.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朱家平等人实施了逼迫杨老六披麻戴孝沿街爬行的行为。
3.有证据表明,相关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曾受到外部的不当干预,本案在证据审查和审判程序方面存在一定的疑问。
4.为避免本案出现冤假错案,相关司法机关有必要对本案的事实认定、证据认定和审查方面进行合理审查,以保证本案判决的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