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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色”:秦汉时代的“人脸识别”

作者:撰文/郭涛
作为时下颇为流行的一项高科技,“人脸识别”已逐步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开来,据介绍,它“是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在该技术出现之前,相片时代依靠的是人工的“人脸识别”;而在未有现代图像采集技术和人工智能化的古代中国,个人身份的识别需要画像与文字记录作为参照,尤其需要详细的“人脸”文本资料,识别方式也更为原始。

出土的秦汉简牍资料中,有一些关于个人身份信息的记载,西北汉简所见戍卒的身高和肤色较早引起大家的注目,尤其是出现了大量的“黑色”人,不少例子是一个家庭的所有成员均记录为黑色,讨论集中在是单纯的肤色问题还是有人种基因的内涵,甚至一度怀疑汉代中国存在黑种人。随着资料增加、样本愈加丰富,问题反而迎刃而解,大可不必过多追究种族问题,而应该看作当时“人脸识别”的一般记录。

汉简所记并非特例,来自秦代帝国南方的资料进一步确认了这一点。例如,湖南湘西出土的里耶秦简牍中,编号为8-894的竹简记载:“故邯郸韩审里大男子吴骚,为人黄晳色,椭面,长七尺三寸,年至今可六十三、四岁,行到端,毋它疵瑕,不知衣服、死产、在所。”[ 本文中,涉及到简文的文献,编号以8开头的,均出自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以其他数字开头文献,均为零散公布。

]里耶秦简牍是秦代迁陵县的政府公文档案,该枚竹简记录的是成年男子“吴骚”的身份信息,他籍贯为邯郸韩审里,皮肤为黄晳色,脸呈长圆型,身高大约七尺三寸(秦汉一尺相当于今23.1cm,其人约169cm),年龄大约六十三四岁,走路姿势端正,身体无瑕疵。在已公布的里耶秦简中也有一则皮肤为“黑色”的记录,出现在编号为9-757的竹简上:“更戍卒士五城父成里产,长七尺四寸,黑色,年卅一岁,族。”三十一岁的戍卒“产”肤色就是黑色,他的家乡在今安徽亳州,被派遣到今湖南湘西地区戍守。类似记录有:“骡□言为人白晳色,隋,恶发须,长可七尺三寸,年可六十四。骡燕,今不智(知)死产、存所,毋内孙。”(8-534)“簪子大男□,为人圜面,【恶】……□□不智(知)【死】产。”(8-1863+8-1866)“骡李广□客,晳色,长可七尺,年丗岁,衣□骡。”(12-140)这些不知生死和去向的记录大多属于针对逃亡和盗贼的通缉文书。

这类记载有很多,其大体内容包括了籍贯、年龄、身高、肤色、脸型、发须以及明显的身体缺陷。体貌特征方面,除身高和成年与否的判定外,肤色有赤色、晳色、白晳色、黄晳色、黑色、青黑色;脸型有椭面、圜面;发须疏密有多发未产须、恶发须等。不可否认,包括肩水金关汉简在内的西北简中的肤色描述确实以黑色居多,但也有黄色、赤色等,这种肤色特征更有可能是遗传或生活环境塑造的结果,而与人种无关。

张家山汉简《津关令》记中央要求对出入津关人员的身份进行盘查,列出了核查的具体项目:“□、御史请诸出入津关者,诣入传,书郡、县、里、年、长、物色、疵瑕见外者及马识物关舍人占者,津关谨阅,出入之。”对照来看,上揭邯郸人吴骚的个人信息恰是按照“郡、县、里、年、长、物色、疵瑕见外者”的框架和顺序罗列出来的,制度规定与实际运行之间十分吻合。肩水金关汉简也多见“谨疏年长物色谒移……”的文书内容。由此也可知“物色”对应我们现在所说的“相貌”,也就是肤色、脸型、发须等脸部信息,并非单单指肤色。里耶秦简8-85虽然残断较为严重,但同时提到了物色和赤色,也透露了两者的对应关系。此外,“物色”也是形貌特征的统称,于人于物皆可使用。里耶秦简8-769记载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就献鲛鱼与山今鲈鱼一事,迁陵县政府下行文书给启陵乡,要求乡内人员“知此鱼者具署物色,以书言”,意思是以文书写上鱼的基本信息上报县廷。此处的“物色”具体指这类特殊的鱼的外观信息。

一般而言,个人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对个人的身份标识,以籍贯和职业为主要内容,属于人的社会或行政属性,即社会人的一面。例如“冗佐上造临汉都里曰援”(8-1555),“更戍士五(伍)城父中里简”(8-1000),“士伍城父成里产”(9-757),“罚戍士五(伍)资中宕登爽”(8-429)等,秦汉时期基本政区为郡、县、乡、里,外加名和爵,泛称“名县爵里”,而秦代籍贯只称县和里,部分身份标识不书爵位而是职业。这种身份记录流传到现今则是以户口和身份证件为体现。二是个人的形象标识,以体貌特征为主要内容,属于人的自然属性,即自然人的一面。秦汉时期记为年、长、物色、疵瑕见外者,今也部分呈现为身份证件上的图像和年龄资料。两种形式互为表里,共同确认个人的身份。现代社会依然如此,以火车站进站验票系统为例,目前,这种根据体貌特征主要是脸部进行身份辨识的方法,与查验身份证件的方式仍需配合着使用,以保证身份信息的吻合度。“人脸识别”系统通过现代技术实现了人脸资料数字化,识别方式人工智能化,其核心内容和达到精确匹配、身份确认的目的与传统时代是一脉相承的。现代身份信息的确认还增加了更具唯一性的数字编号,也就是身份证号,这自然是从西方引入的数字化管理的产物。

记录个人身份信息的意义在于国家对个体实行有效控制。秦汉实行八月案比制度,年末对户口进行核查,逐户逐口记录年龄形貌等个人信息,作为造册的依据,由乡制作文书逐级向上汇总。隋统一后推行大索貌阅,核对户籍记载和个人体貌特征,确定的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体貌、年龄段、疾病等,纠正魏晋以来户口隐匿和瞒报之风,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对个体形貌的掌握,以法律和制度化的形式保证其实施,且由地方官亲自主持。

出入津关需要“占”,入籍入职同样需要“占”,“占”就是记录个人身份信息以备案,目的则是随后的“验”,即进行人员信息核对。一占一验,整个行政运行过程才算完成。《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说:“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可见这种制度大约是商鞅变法时确立的,而商鞅本人也难免于其外,出入津关需要严格查验身份信息的规定也一直延续下来。“物色”资料在对逃亡人以及盗贼的追捕中应用较为普遍。里耶秦简8-439+8-519+8-537+8-1899记秦始皇统一天下前夕,迁陵县徒士伍“缭可”随军行进到零阳庑溪桥时逃亡一事:“廿五年九月己丑,将奔命校长周爰书:敦长买、什长嘉皆告曰:徒士五(伍)右里缭可,行到零阳庑溪桥亡,不智(知)外内,恐为盗贼,敢告。缭可年可廿五岁,长可六尺八寸,赤色,多发,未产须,衣络袍一、络单胡衣一,操具弩二、丝弦四、矢二百、钜剑一、米一石五斗。”敦长“买”、什长“嘉”描述了“缭可”的形象,年龄大约二十五岁,身高大约六尺八寸,脸色发红,头发茂密,还未长胡须,以及他随身所携带的物件、兵器情况,详细描述的目的是便于迁陵县发布通缉,追索其人。此人“操具弩二、丝弦四、矢二百、钜剑一”,显然属于危险分子,若为盗贼则后患无穷。六十三四岁的邯郸人“吴骚”来到迁陵县之后也不知生死、不知去向,同样需要掌握其身份信息以便寻找。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贼死》中恰恰有一封涉及不明身份的盗贼死亡的司法文件,记录某亭求盗甲上报其辖域内有贼死,贼结发,但不知何男子一人,县政府派遣令史某前往勘验,文书登录了男子的身份信息:“男子丁壮,皙色,长七尺一寸,发长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男子死所到某亭百六十步,到某里士伍丙田舍二百步。”对该男子的年龄段、肤色、身高、发长和身体瑕疵以及去世地点都有描述,属于刑事案件现场勘察的内容,目的也是便于确认死者身份。

“人脸识别”在抓捕盗贼中的作用尤为突出,甚至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抽象形成了一套数术理论,用来指导日常生活。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盗者”章描述了不同日期的盗者形象,可据以追索,十分具有操作性。如子鼠日,“盗者,兑口,希须,善弄手,黑色,面有黑子焉,疵在耳,臧于垣内中粪蔡下”。丑牛日,“盗者,大鼻,长颈,大辟臑而偻,疵在目,臧牛厩中草木下”。盗贼的形象和藏身之地一目了然。从“物色”的角度将这些形象归类,肤色有黑色、青赤色、黄色、赤色;发须有希须、长须;脸型有圆面、大面头遂;五官及肢体有兑口、大鼻、蛇目、长耳、长而黑、瘦而黄色、面有黑子、长颈、大辟臑而偻;明显的身体缺陷有疵在耳、目、面、辟、鼻、腰、肩、颊、足。另外还有一些特长和外露的性格方面的描述,如善弄手、为人我我然好歌舞、为人也卑卑然、为人也刚履等,通过这些细致的描述就可以很方便地验明哪些人是盗者了。在传统史书中,人物性格的描述相对丰富,属于“物色”方面的资料要少一些,或是因其更具体琐碎的缘故而被史家放入次要位置。秦汉时代虽距今遥远,社会普通人的形象却宛在眼前,正是包括简牍“物色”记载和各类画像在内的这些出土资料,拉近了我们与历史之间的距离。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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