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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民族政策——以粟特人为例

作者:撰文/孟宪实
中国自古多民族,国民的多族成分,不仅是各个历史时期的事实,也会对当时政治产生影响。民族之间的平等、自由之外,作为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民族文化保存等,无不体现在一个时代的民族故事之中。唐朝稳定的民族政策,主要表现在制度规定上,核心问题是民族文化认同与国家认同。

一 胡客与唐臣

唐朝是中外文化交流发达的时期,各民族往来频繁。唐朝作为世界大国,政策相对开放,加之传统的怀柔观念,许多外来族群得以进入唐朝疆域。概括地说,作为客使与客商的外来人群,有的虽然可能长期居住在中国,但是客的身份并不改变。对此,《资治通鉴》在唐德宗贞元三年(787)的一条记载,生动地体现了这个问题。安史之乱后四十年中,四千多“胡客”(外国人),都保持客人的身份,接受鸿胪寺(唐朝的外事机构)的供给,而他们原来都是“外国朝贡使者”。安史之乱后,朝廷财政紧张,想免除这项支出,但遭到他们的一致反对。最后李泌给出的政策是要他们自由选择,留在中国就放弃这份待遇,可以“授以职位,给俸禄为唐臣”,否则就遣送归国。结果胡客皆不愿归国,于是都成了唐臣。多数人成为神策军的兵卒,不仅加强了神策军的实力,而且节约了政府的财政开支。而继续保留使者身份接受鸿胪寺供应的只剩下十多人。

然而,从“胡客”到“唐臣”,身份转变明显,是否需要办理手续呢?向达先生发现各国人在唐朝的情况,分作四类:“魏周以来入居中夏,华化虽久,其种姓犹皎然可寻者,一也。西域商胡逐利东来,二也。异教僧侣传道中土,三也。唐时异族畏威,多遣子侄为质于唐……此中并有即留长安入籍为民者,四也。”(《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向达先生细分的这四种情况,可以简约为两类,即客居与入籍。

胡客在转入唐臣的过程中,也被称作化外人的归化,或者称归朝。唐朝户令中有“化外人归朝”的具体规定,并有“化外人于宽乡安置”的具体条款:“诸没落外蕃得还,及化外人归朝者,所在州镇给衣食,具状送省奏闻。化外人于宽乡附贯安置,落蕃人依旧贯;无旧贯,任于近亲附贯。”(〔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146-147页)。化外人一般是安置在宽乡入贯,这应该就是具体的入籍之法。所谓“附贯”,即是入籍。入籍唐朝即为唐臣,但是同为入籍唐臣,是否还有什么不同?吐鲁番出土文书提供了许多这方面的资料,姜伯勤先生指出:“着籍粟特人称为‘当州百姓’‘庭州根民’‘都护人’‘当县夷胡户’等,他们有权受田进丁,同时也有赋役、兵役等封建义务,在刑事诉讼中按唐律判决。”(《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入籍,就成为唐朝的国民,享受国民待遇,承担国民义务。

唐朝鼓励化外人入籍,入籍之后,享受一段时间的优待,即赋役令规定的赋役宽免:“外蕃之人投化者,复十年”,同时同令文规定:“其夷獠新招慰及部曲、奴被放附户贯者,复三年。”(《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复,即免除。招慰夷獠与外蕃人投化不同,后者显然更受重视。那么如何理解夷獠与外蕃人?大约不论外蕃人还是夷獠,都属于化外人,他们的归朝都是受唐朝欢迎的,但是他们的身份不同,决定了受到的待遇不同,外蕃人的投化比夷獠招慰更受优待。外蕃人应该是有明确不同国籍的人,而夷獠是游离在所有国籍之外的,可能是特指边缘地区的各族居民。

二 居住方式

作为唐臣的胡人,既然已经加入中国国籍,那么在中国的生活如何?胡人入籍中国,可以散漫地居住,也可以聚族而居。研究发现,在当时的中国,有很多胡人聚落。池田温先生《八世纪中叶敦煌的粟特人聚落》,就用“聚落”这个概念。张广达先生对六胡州的粟特人情况进行的研究,荣新江先生对丝绸之路沿线的粟特人聚落的调查,都发现了粟特人集中居住的资料。

集中居住的外来民族,在居住区保持着一种自治状态,荣新江先生对于粟特人聚落内部的秩序有一个总结:“一般的胡人聚落由胡人集团首领萨宝(原意为队商首领)主持,由于大多数粟特人信奉粟特传统的祆教,所以聚落中往往立有祆祠。萨宝即成为粟特聚落中的政教大首领。……到唐朝建立时,把正式州县中的胡人聚落改作乡里,如西州的崇化乡安乐里、敦煌的从化乡之类。而位于唐帝国周边地区的一些胡人聚落,如六胡州、柳城等地,基本上维持着胡人聚落的原状。”(《中国中古与外来文明》)蕃胡内附,可以分作两种居住形态,一是保有部落、有相当自治特性的聚落;二是相对集中的散居,即乡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曾经在阿斯塔那35号墓中出土了《唐神龙三年(707)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研究者一致同意那是一个粟特人集中的乡里(参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1992,533-544页)。

附贯入籍乡里的胡人称作化外人,他们的入籍是归朝行为,对此唐朝的法律特别鼓励,给予的是“复十年”的优待。但是如果保持原来的部落组织状态,唐令称作“内附”,唐朝虽然也给予轻税的优待,但与落户乡里比较起来,优待的程度不同。保持部落的居住方式,会对国家提供军事力量,他们是“蕃兵”的重要来源。说到底,唐朝政府利用的经济政策杠杆,吸引粟特等胡人附贯入籍,在这方面,唐朝政府比较注意避免使用强力。如高昌县崇化乡安乐里的情况,既然如此多的粟特人集中在这里,集体迁徙到这里的推测是可以成立的,一个可能是受到唐朝优待政策的吸引。

唐朝不再存在区域性如某州的萨保(祆教和粟特部落的领导人),粟特人保持原有族群的组织方式的存在规模明显降低,粟特人内部婚姻的传统在保持了一段时间后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就连粟特人命名的方式也会随当地的族群环境而改变。乡里体制下的粟特聚落,粟特人的特色在减少,汉化程度在提高,但是祆教的信仰一直存在,粟特人集中的地区依然频见祆教寺院。迁徙汉地的粟特人,汉化的过程具有必然性,从内部组织来看,从早期的粟特人聚落到后来的粟特人比较集中的乡里,通常是一个演变过程。这个过程的发生,从族群的大环境来说具有必然性,从唐朝的国家政策来说也具有相当的鼓励与诱导。不管哪一种聚落,毕竟还是同族人相对集中地居住在一起,此外一定还有其他居住方式,比如散居在乡里之间。对比聚落方式的居住,散居的各族国民,各自的民族文化保持情况一定会千差万别。如果从胡人的视角观察,总体上的估计,这个过程主要是文化适应性的,其中当然存在着自由选择方面。

唐朝政府在对待大规模外来族群的问题上,常常会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贞观四年(630),当唐太宗朝廷击败颉利可汗之后,迅速迎来大规模的来降突厥人。那么,如何安置?是打乱其固有的部落系统,还是保留其原有系统?还有,安置在什么区域更恰当?朝廷进行了很认真的辩论。最后,朝廷在反复争论中选择的政策是保留突厥原有内部系统,安置在河套地区,让他们在内部关系和环境上都比较适应(参吴玉贵《突厥汗国与隋唐关系史研究》第七章《唐朝对东突厥的措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27-272页)。

根据张广达先生的研究,六胡州的设置也是贞观四年灭东突厥之后。最初是羁縻性质,原有的粟特人社会内部结构保持不变,长官由原首领担任。唐高宗时期,派遣汉人为长官,以加强沟通与控制。开元十年(722)康代宾叛乱被朝廷平定,曾经把部分粟特人迁徙到河南及江、淮地区,具有惩罚色彩。不过,这些远距离迁徙的结果不理想,他们纷纷逃跑,最终唐朝政府妥协,再次设立匡、长二州以安置九姓胡人,时间是开元十八年(730)。看来,唐朝政府对于大规模前来的胡人群落,是否采取强硬的离析部落的方法,是经过认真考虑的,顺应其人传统、防止诱发动乱显然是必须给予重视的问题。即是说,面对此类问题,不可能太一厢情愿地进行乡里化安置。

总之,在安置外来族群的时候,唐朝政府的基本政策是采用诱导的政策,而对于大规模的族群,则多采取保留原有聚落组织的方式,强力离散部落使之进入乡里组织的政策,现有史料中没有发现。

三 职业选择

粟特胡人是世界闻名的商业民族,是丝绸之路上最活跃的国际商人。入籍唐朝以后,他们的商业传统是否受到影响呢?

贞观二十二年(648),三十岁庭州百姓米巡职,带着他的一个奴隶哥多弥施(15岁)、一个婢女婆匐(12岁),还有一个八岁的骆驼和15口羊,要前往西州(今高昌故城)进行“市易”,向地方有关部门申请手续(“公验”)。一个名字叫作“怀信”的官员在他的申请书上批下“任往西州市易,所在烽塞勘放”等字样,米巡职的申请获得顺利批准(参《吐鲁番出土文书》叁,306页)。米巡职是入籍的粟特人,吴震先生认为米巡职是“原出米国之粟特移民后裔”。而申请书中提及“州司”,吴震先生认为是西州政府,这是米巡职贸易完毕向西州政府申请的公验(参吴震《阿斯塔那-哈拉和卓古墓群考古资料中所见的胡人》,《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四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45-264页。不过,本文以为,这里出现的“州司”,不该指西州,而应该是庭州)。

百姓一定是入籍之人,如果没有入籍的外来商人,通常称作“兴胡”,如开元十九年(731)二月,外国商人米禄山把女奴失满儿(11岁)卖给来自京城的唐荣,地点就是西州市场。而米禄山在名字前有“兴胡”字样(《唐开元十九年(731)唐荣买婢市券》,《吐鲁番出土文书》肆,文物出版社,1996,164-265页)。米巡职与米禄山很可能是同族,但是米巡职的申请书上没有月份,只有一个日期,所以不知道米巡职从庭州到西州贸易是什么月份。米禄山在西州卖掉女奴失满儿是开元十九年的二月,他前往西州贸易可能是相近的时间。不管怎么说,我们通常理解的百姓都是农民,但是米巡职显然不是一般的农民,他至少在农闲的时候是出门贸易的,贸易的物品在羊和骆驼之外还有奴隶,说明米巡职是一个颇有实力的商人。粟特人以经商闻名,米巡职虽然入籍唐朝,并没有放弃这个传统。按照吴震先生的说法,米巡职是移民后裔,那就说明粟特移民在入籍之后,他们的后裔也能长期保持经商传统。

石染典的实例更能说明问题。吐鲁番出土了一件《开元二十一年(733)石染典买马契》,证明石染典在这一年的正月五日从康思里买了一匹六岁马。有保人作证,卖马人也有署名(《吐鲁番出土文书》肆,279页)。同墓出土的一件文书《唐开元二十一年(733)染勿等保石染典往伊州市易辩辞》,是石染典要求前往伊州市易,而政府有关部门的询问调查,时间是开元二十一年的正月二十三日,内容是“责保可凭,牒知任去”,批准他前往伊州市易(同上,277-278页)。石染典前往伊州市易所带的商品中就有一匹马,正是不久前购买的那匹六岁马。

同墓文书中还有一件文书与石染典有关,即《唐开元二十年(732)瓜州都督府给西州百姓游击将军石染典过所》。石染典是西州百姓,他前往瓜州市易,获得瓜州政府批准,时间是开元二十年(732)三月十四日。然后他离开瓜州前往沙州,途经悬泉、常乐、苦水、盐城戍等守捉,在二十一日到达沙州。沙州市易之后,又要前往伊州市易,沙州批准。到四月六日又获得伊州政府的审批,可能是回西州了。在文书的开头部分,还提到“安西已来”和著名的“铁门关”,证明石染典还曾计划去安西市易(同上,275-276页。参见程喜霖《唐代过所研究》第二章第三节,中华书局,2000,95-98页)。这样,在开元二十年年初,西州百姓石染典应该是从西州到达安西,然后又从安西到了瓜州、沙州、伊州,最后返回西州。他的一路所向,都是因为“市易”,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经商行为。转年开元二十一年(733),他又提出去伊州市易的要求,并获得批准。可见,石染典是个很专业的商人,而他的正式身份是“西州百姓”。

在石染典的资料中,他的身份另一种说法是“西州百姓游击将军”。游击将军是武散官,品阶是“从五品下”。这就是说,石染典说是西州百姓,同时也是武散官,拥有唐朝的武官身份。按照唐朝规定,武散官都要定期值班的,那么石染典外出经商,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在《唐开元二十一年(733)染勿等保石染典往伊州市易辩辞》文书中,石染典要去伊州市易,官府审核资料,保人染勿等向政府担保,说石染典“家宅及妻儿亲等,并总见在。所将人畜,并非寒等色。如染典等违程不回,连保之人,并请代承课役,仍请准法受罪。被问依实,谨辩”。这份文件证明,石染典外出经商,政府审查的时候是需要保人担保的。保人不仅担保石染典情况属实,还保证万一石染典不能及时回来,保人“代承课役”。也就是说,石染典还有课役问题。所谓的课役,或许是指石染典的纳资代役问题。

毫无疑问,石染典是入籍的粟特人或者后裔。我们看到,他的经商是畅通无阻的,他从粟特人那里继承下来的传统,在作为唐朝国民的时候保持完好。石染典的事例证明,入籍的粟特人在职业上显然是可以有所选择的,或者说唐朝的环境下,石染典这样的粟特人是有职业选择机会的,至少粟特人的经商优势和传统得到了继承发扬。

不仅是石染典,我们在许多文书中看到粟特人参与商业活动。石染典买马契约中,充当保人的有“保人兴胡罗世郍(那)年卌、保人兴胡安达汉年卌五、保人西州百姓石早寒年五十”。兴胡是外籍商人,百姓是入籍国民,但是他们同时出现在这个担保文书中,而这类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和相应责任的。兴胡拥有担保资格,应该是政府允许的,而其他百姓出面担保,意味着他们也一定程度地参与商业活动。此时,他们担保石染典,有一天他们需要担保的时候,石染典也责无旁贷。池田温先生也注意到,敦煌从化乡的粟特人是间接参与商业活动的。[关于从化乡粟特人的商业活动,池田温写道:“令人遗憾的是几乎没有留下什么确切数据,可以直接反映该乡居民的商业活动。但是通过下记各项事实,可以间接地推察他们与商业活动具有密切关联。”(池田温《八世纪中叶敦煌的粟特人聚落》,《唐研究论文选集》,41页)

这里,我们讨论的是入籍的粟特人情况,而石染典给出了典型的例证,在职业的选择上,入籍以后的石染典依然顺利地从事着商业活动。唐朝的法律显然是鼓励外来入籍,种种优惠条件之外,职业上的选择又不受限制,这从一个角度反映了外来入籍者的良好生存状况。

入华胡人的其他情况,如婚姻、信仰等,都可以视作自由存在的。敦煌从化乡,是有祆教的寺院存在的,而这是粟特人信仰的中心建筑。据研究,安禄山叛乱前,也充分利用祆教,对当地的胡人进行了组织(参《安禄山的种族与宗教信仰》,荣新江《中古中国与外来文明》)。唐代的信仰,基本上属于自由状态。入华胡人与其他国民,都能享受同样的待遇,当然也会遭遇相同的命运,如唐武宗采取打压政策,不仅对于佛教,祆教等也受到冲击。

至于婚姻问题,学者也多有研究,粟特人之间的通婚很常见,异族之间的婚姻也不可避免。安禄山与哥舒翰的故事是人所共知的。因为汉人数量的优势,入华胡人与汉人之间终究会成为最主要的婚姻关系,因此走向最终的汉化,这对于中原的多民族传统而言,是上演千年的固定曲目。

四 一体多元

唐朝的种族与文化,并非唐朝所独有,一体多元的基本格局,可以看作是中原的固有传统。多元即民族文化的多元,而一体即是国家的一体。种族文化的存在方式可以是多样化的,部落式聚落存在与乡里式的聚落存在会有很大不同,但是这都不妨碍国家作为最高政治原则的贯彻与执行。如果多元民族文化的存在,最终构成了对国家一体原则的冲击,那么无论如何不能认为这种格局是成功的结构。唐朝民族区域并不一直太平,叛乱之事确有发生,但总体估计,这种一体多元的体制毕竟还是成功的。

唐朝政府在羁縻州府是否维持的问题上,并不是一意孤行,但维护国家的统一意志是无法否认的,面对反叛必须加以镇压。唐朝的区域设置,基本情形如此,首都是政治中心,外围是一般正州,边疆地区主要是拥有军事能力的都督府或都护府,最外一层是羁縻府州。羁縻府州以各个民族为主,其组织传统与文化传统等都得保持。中原地区不设羁縻府州,六胡州就不属于传统的中原区域。这种国家区域结构,既是历史的结果,也是制度安排的结果。其中,也体现了对于种族与文化的尊重。

对于入籍的国民,即使外来族群,只在最初享受赋税方面的优惠,过了优惠期,就与一般国民没有任何区别。唐朝对于国民的管理,就入籍之民而言,是没有任何种族考虑的,如果说考虑的话,那也是一律平等而已。因为所有国民根本不做任何族群的区分,没有任何族群的标识。

根据吐鲁番出土文书,我们可以确信有粟特人获得授田,如“右给得康乌破门陀部田三亩”(65TAM42:63)(《吐鲁番出土文书》叁,129页)。这是一件西州授田记录,其中获得三亩部田的“康乌破门陀”,一定是一位来自康国的中亚胡人。为什么如此认定呢?我们的根据来自习惯,认为汉人不会如此命名,“乌破门陀”在汉文中不是一个词,没有意义。然而,除此之外,我们也无法获得更加准确的信息。但唐朝的这种管理原则,为我们的研究带来了巨大困难。要在具体的文书中识别出不同的民族是一件困难的工作,原因很清楚,唐朝的户籍制度或者人口管理制度,在落实在具体文书上的时候,从来不给出民族标示。以昭武九姓来说,这些来自中亚的粟特人,是隋唐时期外来人口中最多的,但是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通常如果没有详细的墓志文字,一般只有通过名字的独特性来识别,说是识别,其实就是推测。唐朝的户籍等制度,只认国民不认民族。凡是入籍者即是国民,除了最初的优待政策(如免税规定)外,与其他国民待遇完全一致。

这种管理规则在中国是有传统的,而研究者也早就形成了一套民族识别办法。如何识别外来人呢?以中亚为例,研究者从很早的时候开始,就利用一种约定俗成的知识,如中亚人来华,通常会用国家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姓氏。《北史·西域传》在记述康国的时候有如下记录:“旧居祁连山北昭武城,因被匈奴所破,西逾葱岭,遂有国。枝庶各分王,故康国左右诸国并以昭武为姓,示不忘本也。”至于康国左右到底是哪些国家,各书记录各有不同,比如《通典·边防九》记录为“米国、史国、曹国、何国、安国、小安国、那色波国、乌那曷国、穆国凡九国”。这种说法流传甚广,是中国中古时期的主流说法。所谓以昭武为姓,甚不可解,而进入中国者,以国为姓,则例证极多。向达先生也有归纳:“凡西域人入中国,以石、曹、米、史、何、康、安、穆为氏者,大率昭武九姓之苗裔也。”(《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12页)此外确实再无良方。而归根结底,是由于古代中国管理国民并不进行族群区分,不在户口登记上注明族属所致。

现在所见数据,真正可以确定这些唐臣的原来民族身份的,墓志资料是最宝贵的。2004年至2005年,新疆吐鲁番文物局在交河沟西进行抢救性发掘,发现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康氏家族墓地,出土了一组墓志。其中高昌延昌三十六年(596)的康某,称作“领兵胡将”,与他相差不远的另外一位名叫康密乃,很显然是胡人名称。但是,他们的后人到了唐高宗时期,已经自称“其先出自中华”了(李肖《交河沟西康家墓地与交河粟特移民的汉化》,《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十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85-93页)。

讨论粟特人汉化不是本文的主旨,本文强调的是,因为唐朝户籍中不注明民族属性,为历史研究带来了很多障碍。但是,就当时的效果而言,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个制度是成功的。如果在国民的日常管理中,在所有细节上强调民族性,实质上在强调不同民族的差异性,有利于民族认同,不利于国家认同。一旦,民族认同超越某种度,很容易产生对国家认同的否定,政治动乱甚至叛乱就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从唐朝实施的多民族国家管理制度看,在文化多元问题上的宽松,有利于自由生活,有利于国家认同,不会造成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结构性冲突。一体多元的制度安排并非始于唐朝,也没有终结于唐朝。在中国古代的环境中,这是一个持续性的历史传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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