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与方法
研究对象和时间。课题小组于2017年11月-12月在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使用整群抽样的方法,以该学院所有2017级班级为群,随机抽取若干班级,对该班级内所在成员发放问卷,由发卷人指导填写。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25份,其中有效问卷221份,有效率为98.2%。
研究方法和问卷设计。采用文献分析法,利用中国知网,检索并收集相关文献进行分析;采用问卷调查法,自行设计了16道题目的调查问卷。问卷主要考察了对“药食两用”中药的了解和使用情况、对日常生活中使用中药材的认可度、对中药材的了解途径等。
统计学方法。将有效问卷的选择题选项进行编码,将每份有效问卷的选项录入Excel进行汇总,并做初步的数据分析、图表绘制;再将数据导入SPSS 24.0统计软件,进一步进行数据分析。本文中,“个案数”指所有问卷中选择某个问题的选项的次数,“百分比”指所有问卷中选择某个问题的选项的次数占总次数的百分比,“个案百分比”指选择某个问题的选项的次数占问卷总数的百分比。
二、调查结果
人群特点。本调查人群主要集中于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的2017级大一年级学生,且均为第三批本科专业,生源地集中在陕西省,年龄均在20周岁左右。
受访者对“药食两用”中药材认知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有较少的受访者(9.0%)很熟悉“药食两用”中药材;有接近半数受访者(54.3%)有点了解;有一部分受访者(36.7%)不了解。了解的受访者很有可能是根据字面意义去临时判断,而造成仍有较大部分的受访者不太了解的局面,可能和大学生群体的年龄有一定的关系。
受访者了解中药材用途途径情况。了解途径统计为多选,根据表2的统计,从百分比来看,发现通过“家人教育”的了解途径的人数最多(28.5%);其次是“因病使用药品得知”(23.0%);其他依次为“医学或保健类书籍”(18.9%)、“电视或推销广告”(15.3%)和“公益广告”(12.6%),另有部分人通过“自己所学专业”(1.6%)了解中药材的用途。从这个结果来看,家人教育、广告是受访者获取专业知识的主要信息来源。
受访者饮食中选中中药材情况。根据表3的统计结果显示,偶尔在平常饮食中选用中药材作为食材的人较多(40.7%),几乎每日都选用的人最少(4.1%),也有受访者选择从来没有(11.3%),还有部分受访者经常使用中药材作为食材(11.3%)。
三、结果讨论 受访者对药食两用类中药材了解程度一般。从调查结果看,有较大部分的受访者不太清楚“药食两用”中药材的含义。从法规来看,“药食两用”更多是针对商品生产者而定义的一类物质,而公众认为的“药食两用”,更多指的是 “药食同源”,是各个朝代的诸多医学、本草典籍中记载了的一类小毒或无毒,可以用于日常饮食、药膳食疗等并流传至今的一类中药材,这类中药材只有一部分被卫计委编入了《物质目录》。官方规定的这类中药材,容易让缺乏专业知识的人滥用、误用,因此对这类中药材安全性应该深入探讨。
受访者较熟悉的几种药食两用中药材多为“补虚”药,家庭常备中药材品种类较为集中。根据调研发现,被受访者了解最多的前几名分别是“枣(大枣、黑枣)”(86.5%)、“枸杞子”(77.7%)、“山药”(59.1%)、“阿胶”(49.7%)。经过查阅(依据《临床中药学》),这几种药物均为补虚药物,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普遍较重视滋补。
另据李美英等对市场上(2013年至2015年)中药类保健品的调查,“枸杞子”在相关保健食品数量仅次于“麦芽”,其它使用频率最高的几个品种依次是“葛根”、“黄精”、“山楂”、“茯苓”、“蜂蜜”、“沙棘”、“荷叶”、“山药”,这些品种除“葛根”、“茯苓”、“荷叶”以外都是补虚类中药材。从市场调研来看,滋补类中药确实是受到市场的青睐。
家人教育、广告是主要的了解途径。在受访者中,有部分人通过“家人教育”的方式了解一些中药材的用途;也有部分人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了解,如“公益广告”、“电视或推销广告”,这两者占据了较大部分。一般的电视广告大多是保健品类广告,但也不乏非处方药类的广告,且广告不仅限于电视广播,还有网络、报纸或杂志广告等形式。广告对人能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会左右人们的消费行为,比如一些人会通过广告进行“自我药疗”,从而导致错误用药。如果家人缺乏正确的中医理论指导,可能会导致某些中药的不当使用,最后造成损失。
从本次的调查结果来看,大学生对“药食两用”中药材已经有一定的了解,但主要局限于一些常见、常用的中药材;获取信息的途径集中在家人教育和电视广告方面,这也比较符合大学生年龄特点;在推广方面,根据大学生了解信息途径的特点来看,应该更重视广告宣传尤其是商业广告的合理性、中药材的安全性两个方面;在产品形式上,应该符合大学生人群喜好,丰富产品形式,提升产品口味。市场,从根源上杜绝食品安全事故;整合与食品安全预警相关的各部门的资源,实现食品安全执法工作的系统化、常态化和完备化,减少和杜绝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