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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八部门:将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

近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要求,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

通知要求,要通过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打造“五个一批”,即创新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技术和模式,构建一批整合能力强、协同效率高的供应链平台,培育一批行业带动能力强的供应链领先企业,形成一批供应链体系完整、国际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总结一批可复制推广的供应链创新发展和政府治理实践经验,使现代供应链成为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的重要领域,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成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载体。

试点包括城市试点和企业试点,试点实施期为两年。试点城市的主要任务是出台支持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环境,推动完善产业供应链体系,并探索跨部门、跨区域的供应链治理新模式。试点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供应链技术和模式,构建和优化产业协同平台,提升产业集成和协同水平,带动上下游企业形成完整高效、节能环保的产业供应链,推动企业降本增效、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申报试点的城市应编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城市试点方案》,依托本市优势和特色产业,聚焦一项或多项试点任务,科学谋划供应链推动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试点内容和保障措施。申报试点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申报表》,围绕试点目标和任务,提出加强供应链协同和整合、完善产业供应链体系的目标和举措。

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竞争性择优确定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对于中期评估表现优秀的城市和企业,研究给予相关激励政策。根据终期评估结果,对试点效果显著、绩效评估为优的城市授予“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称号;对行业引领能力强、绩效评估为优的企业授予“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称号,同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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