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指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重点工作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为了保证工作有效推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