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省际耕地大帐 实现耕地资源有效利用
土地,既是农民的命根子,又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还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资源,长期承载着多重期望和功能。但是由于土地具有特殊重要性和复杂性,不仅难以恢复,而且不能“流动”,现实中不少守着丰富土地资源的落后地区缺少发展资金,而寸土寸金的发达城市地区对土地需求旺盛却不得。地多的少钱、钱多的少地,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巨大的土地价差,难以形成有利于贫困农村发展的有效势能。
此次两项办法提出多项改革举措,既是针对我国土地利用现状提出的市场化机制创新,也是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制度安排。《统筹管理办法》通过计算省际之间耕地大账,明确不同地区资金收取标准,建立收益调节分配机制,建立起多层级的补充耕地管理体系。《调剂管理办法》既突破了之前在对口支援省份之间进行调剂的范围框架,而且明确“三区三州”和深度贫困县建设用地结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调剂,对这些贫困地区是极大的便利。更重要的是,还把原来“可”在对口支援框架开展调剂的自觉行动改为由国家下达调剂任务,确定调剂价格标准,从制度上明确对相关省市区的帮扶任务作出规定。这些办法,是支持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
跨省域调剂补充土地,能够释放出巨大的政策和市场红利。数据显示,2012年-2017年,全国“增减挂钩”向农村输送资金达到2753亿元,项目区农民人均年收入提高了30%以上。近些年,河南、安徽、江苏等地省内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价值已达每亩30万元-70万元。把土地“流动”半径从省内扩大到全国,在更大范围对土地资源进行统筹管理,边界更宽、选择更多、机制更活,价值也将更高,这不仅直接拓宽了扶贫资金的来源渠道,而且有效增加了支持贫困农村地区的资金总量,对促进农民增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总之,跨省域补充调剂土地,对建设用地紧张的大城市和缺少耕地的发达地区而言,是用资金换土地的好办法;对用地相对充裕的贫困地区来说,可以让土地产生更大效用,换取急需的发展资金,可谓优势互补、各取所需、一举两得。
统筹协调 实现经济和生态效益双赢
但要把账面上的实惠转化为货真价实的红利,仍然面临很多现实挑战。推进土地跨省域补充调剂,既要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也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依据,这对跨省域双方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统筹协调,稳步推进。
要下好先手棋,把耕地建设保护做在事前。国家在省际之间统筹管理补充耕地,既不是放松对耕地保护的要求,更不是给占用耕地的行为大开口子。《统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坚持耕地保护的优先原则,实行先建成再调剂的政策执行程序,并且规定要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主要耕地来源。这些规定,不仅没有削弱耕地的建设和保护,而且对耕地建设保护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土地输入方”要集约高效利用耕地和建设用地;“土地输出方”更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不折不扣把耕地建设好、保护好,把建设用地复垦好。
要守住基本盘,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推进土地跨省域统筹调剂,涉及主体众多、情况复杂、工作要求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把工作做好,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要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和指导,合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所得资金,防止扶贫资金使用出现“大水漫灌”不精准现象,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对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的跨省域调剂,要注重做好土地复垦工作,尤其要注意防范“只卖指标,不对建设用地进行复垦”的政策执行风险。此外,还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防止侵占农民利益,引发社会矛盾。
要树立大局观,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统筹管理办法》明确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的层级管理体系。这就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一级地方政府承担起主要作用,在本县范围内积极作为,用好《统筹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方面,尽管《调剂管理办法》明确了调剂指标任务和标准等具体要求,但是如若省外发达地区或本省区较发达城市能够在完成国家“规定动作”的同时,结合深度贫困地区需要和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规定拿出一些“自选动作”,更多完成城乡建设用地结余指标调剂,无疑将是对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更大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