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重要论述武装头脑,围绕维护产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质量提升为目标,加强全面质量监管,聚焦重点产品、行业和地区,增强对质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宣传力度和共治力度,严厉查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大案要案,督查督办一批性质恶劣重点案件,集中公布一批质量违法典型案件,研究破解一批质量违法“潜规则”。“质检利剑”行动各个专项打假实现案件数量同比上升,实现案件总体数量和办案质量“双提升”,为维护质量安全、促进质量提升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以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器为重点的消费品打假“质检利剑”行动。围绕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日用消费品,以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纺织服装、家具家装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等消费品,智能家居、智能穿戴、健康环保等新兴消费品,以及空气净化器、智能马桶盖、取暖器、速热水龙头、电动滑板车等产品为重点,配合消费品安全标准“筑篱”专项行动,依法严查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标准产品、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
(二)深入开展以化肥、农机及其配件为重点的农资打假“质检利剑”行动。围绕服务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以化肥、农机及其配件等产品为重点,重点查处产品有效含量不足、虚假标识及无证生产等质量违法行为和短斤缺两等计量违法行为,严查坑农害农质量违法案件。在春、秋两季组织开展化肥产品农资打假集中行动。
(三)深入开展以钢材、电线电缆等为重点的建材产品打假“质检利剑”行动。以钢材、水泥、玻璃、电线电缆、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防水材料、涂料、人造板等为重点,依法严查无证生产、不符合标准、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去产能”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地条钢”、热轧硅钢片、用水量9L以上的便器等淘汰落后建材产品违法行为。
(四)深入开展以滤清器、内饰、汽柴油等为重点的汽车配件和汽柴油打假“质检利剑”行动。以制动器衬片、滤清器、增压器、电池、灯具、轴承、轮胎、内饰等产品为重点,对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查无证生产、不符合标准、未经认证出厂、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查汽柴油不符合国家标准、掺杂掺假、虚标标号、无证生产以及计量违法行为。
(五)深入开展消费品、生产资料尤其电商产品区域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对主流媒体曝光、抽查不合格率高、发生社会反响强烈质量事件、质量违法行为较多的区域进行质量问题排查,摸清重点区域企业数量、整体质量水平和质量违法趋势,制定相应措施实施分类整治,推动重点区域质量提升。
在抓好上述五个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一是按照全国“双打”办的要求,狠抓重点产品、重点地区、大宗出口商品整治和重点案件的查办及长效机制建设,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全面落实全国“双打”办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二是认真抓好配合相关部门专项打假行动,认真配合开展特种设备、“伪基站”“黑广播”等专项整治行动,做好执法打假工作。三是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案件分析、行业调研、企业调查等方式,确定本地区的执法打假重点目录,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打假工作,构建以执法打假重点产品目录为指导的工作模式。
三、工作措施
(一)全力加大质量违法线索摸排力度。一是充分发挥12365热线、电商执法中心、监督抽查、媒体舆情分析、行业协会作用,紧紧围绕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易发、高发质量违法行为的重点地区,广泛开展质量违法线索搜集,快速开展执法检查行动。二是健全案源搜集排查机制,将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重点加强暗访摸排。必要时,组织执法人员、行业协会、技术机构、被侵权企业、新闻媒体或者社会调查公司开展明查暗访活动。三是发挥大数据排查的作用。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根据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日常检查等数据以及违法失信数据,综合分析研判,及时掌握生产经营行为和产品规律特征,带动和指导执法办案工作。
(二)全力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一是坚持打击、宣传、共治并举。把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大案要案作为重中之重,通过查办一批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推进“质检利剑”行动深入开展。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质量违法记录及公开制度的执行,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严重质量违法惩处机制,增强对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继续强化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完善跨区域案件线索通报和协查制度,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强化内外协调配合,加强执法打假与日常监管、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缺陷产品召回等工作的衔接配合,加大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衔接、联合办案力度。三是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对重大突发案件,深入执法一线,现场指挥,靠前督战,加快办案进度,确保办案质量。总局、省级局要选择一批大案要案、跨区域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联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挂牌督办。
(三)全力加大区域整治督导力度。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措,协同配合,综合治理。针对重点区域不同质量问题,综合应用打假治劣、质量帮扶、标杆带动等措施,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二是强化整治工作措施。强化执法检查、稽查建议、行政约谈、层级督查、挂牌督办等措施,落实属地责任。对区域性质量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要约谈政府负责人,加强舆论监督,倒逼整改落实;对久治仍得不到解决的突出质量问题,要提请有关部门问责。三是完善整治工作机制。要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健全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四)全力加大执法规范化建设力度。一是进一步提升执法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进一步完善执法培训制度,加强对机构整合后市场监管部门和基层监管所的一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大力推进技术执法,强化技术手段在执法打假中的应用。二是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省级局要加强对基层执法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加强对基层执法办案的指导。对疑难案件和跨区域案件要加强案件会商指导,强化基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廉洁办案意识,提高办案的专业化水平。三是持续抓好执法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以从严治党为抓手,落实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十条禁令”》,不断改进执法工作作风,坚决纠正和严肃整治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坚决杜绝涉刑案件不移送、不通报;坚决杜绝有案不立、办关系案、办人情案;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礼品礼金等行为。
(五)积极探索执法打假后续质量技术服务方式。结合新时代下执法打假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树立服务性执法理念,积极探索开展执法打假后续服务,对轻微和一般质量问题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查处后,帮助企业整改问题,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坚持以“质检利剑”行动统领推动执法打假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把“质检利剑”行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调度会制度,省级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执法打假工作调度会,市级局每月应召开一次执法打假工作调度会。通过工作调度会、案件会商会、工作督办会等形式,提高执行力,确保执法打假工作任务落实。
(二)加强督查考核。各省级局建立以查办案件数量和质量为考核重点的执法打假绩效评价体系,加强日常和定期执法督查工作,积极利用12365信息化系统,建立“远程化检查考核、扁平化督查督办”的督查考核新机制,加大对零办案单位的行政约谈、通报力度,对办案数量和质量持续下降的单位,责令作出检查并进行通报;对督查考核中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执法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舆论宣传。始终坚持主动宣传、边打边说,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积极把握舆论宣传导向的主动权,讲好执法故事,传播好质监声音。组织新闻媒体曝光重大质量违法行为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挥负面典型警示教育作用。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查办的典型案件定期进行集中公布,提高执法打假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
(四)加强信息报送。进一步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加强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规范和畅通信息报送的渠道,切实提高信息报送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请各地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质检12365统计分析系统应用和加强执法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质检办执函〔2018〕228号)上报执法打假数据,通过总局综合行政管理信息应用平台、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简报信息。请各省级局在报送2018年执法打假工作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时,将“质检利剑”行动组织开展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一并报送,大案要案和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品及保健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抽检品种。保健食品、植物蛋白饮料和方便食品三类食品(含进口食品)。保健食品包括改善睡眠类、辅助降血糖类、辅助降血脂类、辅助降血压类、减肥类、缓解体力疲劳类、提高免疫力类等七类产品(简称七类保健食品)。植物蛋白饮料包括豆奶(乳)饮料、豆浆、核桃露(乳)、杏仁露、花生露等含植物蛋白成分的饮料。方便食品包括方便面、调味面制品(辣条)等。
(二)检验项目。重点抽检保健食品中的非法添加,植物蛋白饮料中的植物源成分的鉴定、非食用物质,方便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等。
(三)抽样地区。要求在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等县级及以下地区进行抽样。
(四)抽样要求。重点在批发市场、超市、食杂店、零售药店等实体经营环节抽检上述七类保健食品及存在“傍名牌”、山寨、仿冒等情况的植物蛋白饮料和方便食品。总局本级抽检任务中安排部分网络销售食品抽检,重点是媒体曝光、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问题产品,抽样数量不超过任务量的30%。
抽样应履行监督抽检程序,并有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陪同。对于抽样中发现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依法处置,并填写《食品安全抽样异常情况报送表》。
二、抽检数量及进度安排
(一)抽检数量。共抽检2595批,其中保健食品770批,植物蛋白饮料770批,方便食品1055批。总局本级抽检保健食品、植物蛋白饮料和方便食品各200批,总计600批。省级局共抽检保健食品570批、植物蛋白饮料570批,方便食品855批,总计1995批。其中,内蒙古、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各抽检保健食品10批,植物蛋白饮料10批,方便食品15批,山东、河南各抽检保健食品30批,植物蛋白饮料30批,方便食品45批,其余各省级局各抽检保健食品20批,植物蛋白饮料20批,方便食品30批。
(二)进度安排。全部抽样及检验工作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抽检结果应同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相应的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模块。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于2018年5月15日前形成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报告报送总局食监三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抽样,确保工作成效。
(二)规范抽检行为。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药监科〔2016〕170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等规定执行。对抽样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抽样异常情况报送表》报送总局食监三司和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抄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三)严格工作时限。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全部的抽样检验并按要求报送数据。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核查处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或问题检验报告后,应根据总局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对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依法严肃处理,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信息系统中对应模块。抽检结果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检验结论送达,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依法从严查处。
(五)及时发布信息。总局和省级局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程序及时向社会发布不合格产品的抽检信息。省级局应当按要求及时公布风险防控措施、公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结果,并向总局报告。
中国饭店协会《民宿客栈经营服务规范》
为贯彻十九大新发展理念,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精准扶贫攻坚战,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活 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促进民宿客栈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规范民宿客栈的 经营行为,推动民宿客栈建设和经营服务多样化、个性化、绿色化发展,提升民宿客栈基础性的硬件设施和经营服务文化品质,特制定本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宿客栈的术语和定义、经营基本条件要求与经营服务技术条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形式的正式营业的民宿客栈经营服务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T 21084-2007 绿色饭店
GB 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222-201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5年)《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卫生规范》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11月10日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宿客栈(Homestay)。民宿客栈指以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自有或租赁的居所为基础,依托当地民俗与建筑,以自然景观、人文资源、生态资源为特色,提供主人化服务的、多元化体验的记得住乡愁的住宿设施。
3.2 服务规范(Service Specification)。为达到某一服务水平而采取的以程序化、定量化、制度化为主要内容的规定。
4.民宿客栈分类
按照市场定位、文化特色、设备设施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的差异,民宿客栈分为标准民宿客栈与精品民宿客栈两类。
4.1.1 标准民宿客栈。具备5规定的基本条件和6规定的技术条件,能够体现地方民俗文化风情,传播优秀地方特色文化,提供安全健康规范接待服务的经营单位。
4.1.2 精品民宿客栈。单体建筑房间数应不超过20间,具备5规定的基本条件和7规定的技术条件,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民俗文化浓厚、建筑风格别雅、服务品质优良、经营特色明显、绿色环保领先,提供多样化体验的经营单位。
5.基本条件
5.1 遵守建设和运营中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取得民宿客栈住宿类合法经营证照。
5.2 民宿客栈企业房屋土地须具有经营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5.3 治安管理应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地方实施细则。
5.4 建筑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5 规定。
5.5 尊重与保护当地生态与人文环境,经营行为与人文生态互利互生。
5.6 消防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GB 25201-2010和《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
5.7 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
5.8 食品销售加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
5.9 客房融入绿色环保理念。
5.10 民宿客栈经营者不应有以下行为:5.10.1 以叫嚷、纠缠旅客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招揽住宿。
5.10.2 强行向旅客推销物品。
5.10.3 任意哄抬收费或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
5.10.4 设置侵害旅客隐私之设备或从事影响旅客安宁之任何行为。
5.10.5 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内容。
5.10.6 民宿客栈经营者应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短斤缺两,不以次充好,不虚假宣传。
6.标准民宿客栈技术条件
6.1 管理
6.1.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全员安全演练。
6.1.2 执行客人入住实名登记制度,制定投诉管理制度,设置投诉专用电话并明示。
6.1.3 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6.1.4 民宿客栈主体内设置厨房时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消防要求。
6.1.5 公共区域导向标识明显,无安全隐患。
6.1.6 应设有防蟑螂、老鼠、蚊子、苍蝇等措施,定期消杀。
6.1.7 服务人员应具有卫生常识,具有本年度健康体检证明,持证上岗。
6.1.8 服务人员宜掌握一般急救常识,遇突发事件,能够正确实施基本的救护措施。
6.1.9 服务人员应根据经营规模配备到位,接受基本业务培训,掌握基本服务流程与服务礼仪。民宿客栈管家应达到本店总工作人员的40%以上。
6.2 客房
6.2.1 客房应设有独立使用的卫生间。设置洗脸盆、沐浴、坐便器等基本卫生洁具,通风、照明良好,24小时供应冷热水。
6.2.2 客房内通风、无异味、照明良好,配置桌、椅、床等必要家具。
6.2.3 客用床单、被套、枕套等床品应一客一换,采用自然生态洗涤消毒。
6.2.4 各种电器安全、正常运转。空调安装位置适宜,噪音小。
6.2.5 客房与客房之间,客房与外界环境,应相对隔音,噪音小。
6.3 餐厅(厨房)
6.3.1 餐厅厨房应干净、整洁,照明、通风良好。
6.3.2 餐具的使用、食品的制作、储存等应符合GB 16153规定。
6.3.3 菜肴品种选择当地季节性食材,烹调制作体现当地餐饮文化和口味,有不少于5种地方特色菜点。
6.3.4 餐厅应配套公共卫生间,卫生间通风良好,有抽水马桶、洗手池等卫生设备。
6.4 文化与公共服务
6.4.1 建筑装饰各种资源元素的综合开发与展现,应风格统一,有民俗、文化内涵。
6.4.2 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流线顺畅,特色突出。
6.4.3 应有与民宿客栈相匹配的体验项目,如购物、观光、温泉等,客人参与性强,互动效果好。
6.4.4 维护民宿客栈场所与四周环境整洁及安宁,院落、房间行走路径方便安全,应设有安全提示。
6.4.5 举办各种活动时,不可破坏周边环境,不可妨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7.精品民宿客栈技术条件
7.1 管理
7.1.1 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全员安全演练。
7.1.2 执行客人入住实名登记制度,制定投诉管理制度,设置投诉专用电话并明示。
7.1.3 应保证企业及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7.1.4 民宿客栈主体内设置厨房时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消防要求。
7.1.5 重要部位应设置监视器、防盗门、报警器、护拦等装置并且完好、有效。在醒目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说明。
7.1.6 垃圾按环保要求分类存放及外送。
7.1.7 服务人员宜学习掌握一般急救常识,遇突发事件,能够正确实施基本的救护措施。服务人员应提供专业素养较高的主人化或管家式服务,民宿客栈管家应达到本店总工作人员的60%以上,具备良好的操作技能与国际服务礼仪。
7.1.8 免费WI-FI覆盖范围广,房内明显位置应有上网说明。
7.1.9 维护民宿客栈场所与四周环境整洁及安宁,院落、房间行走路径方便安全,应有安全提示。
7.1.10 举办各种活动时,不可破坏周边环境,不可妨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7.1.11 能够为客人提供当地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和文化遗产的信息。
7.1.12 公共区域导向标识明显,无安全隐患。
7.2 客房
7.2.1 客房应符合《绿色饭店》GB/T21084-2007规定。
7.2.2 客房使用高品质的床垫、布草、毛巾和客用品。纺织品一客一换,采用自然生态洗涤消毒。
7.2.3 应按季节不同,提供不同规格棉被,布料选用棉织品。
7.2.4 提供二种以上不同规格枕头,整体感觉舒适。
7.2.5 应使用品牌易耗品、卫浴设备先进,干湿分离,在使用后无明显积水。每日清洁卫生,24小时供应冷热水。
7.2.6 应设有空调设备或暖气设备,空调安装位置适宜,无噪音。
7.2.7 客房与客房之间,客房与外界环境,应隔音效果良好。
7.2.8 客房宜具有文化性、艺术性、体验性。
7.3 餐厅(厨房)
7.3.1 餐厅厨房应干净、整洁,无积水,无异味。
7.3.2 菜肴选用当地季节性食材,烹调制作体现地方餐饮文化和特色口味,能提供不少于8种地方特色美食,能提供民俗节令食品。
7.3.3 餐饮用具设计应有品位,与菜品、饮品搭配协调。
7.3.4 有与主题餐饮服务相适应的员工制服,具有艺术性、观赏性、实用性。
7.3.5 餐具使用、食品制作、储存等应符合《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16153规定。
7.3.6 提供绿色餐饮,低碳烹饪,饮食健康。废污排放依法规范。
7.3.7 有与餐厅配套的卫生间,通风良好,专人打扫,清洁卫生。
7.4 文化与公共服务
7.4.1 经营的定位、运营、食物体现本地的文化特色。
7.4.2 建筑整体风格与周边环境有机融合,形态和装修装饰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或文化内涵、具有独特性。
7.4.3 有与民宿客栈相匹配的消费体验项目,如购物、观光、温泉等,客人参与性强,互动效果好。
7.4.4 空间布局合理,应提供线上预订、支付服务。
7.4.5 公共服务应减少对当地文化、环境、自然遗产、社区的负面影响,应积极参与当地政府和社区的集体活动
8.实施日期
该团体标准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节选)
二、任务目标
确保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3%以上;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6%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和“瘦肉精”监测合格率达到98.4%以上;生鲜乳和禽蛋产品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6%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着力提升绿色、安全、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
三、重点工作
1.加强标准制修和应用。全年制修订农业地方标准18个,不断加大“三园两场”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扩大标准化生产经营规模。
2.大力发展“三品一标”。全省新认证“三品一标”产品350个,着力强化“三品一标”证后监管,发现不合格产品实行零容忍和淘汰制。结合休闲观光农业,采取全面直接展示农产品生产过程安全要素操作情况和多种形式促销、宣传推介的方式,不断提高“三品一标”产品生产销售量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三品一标”品牌影响力、公信力和市场占有率。
3.科学减施农业投入品。深入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大力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着力推进畜禽粪污、病死畜禽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促进农业节本控污,提质增效。切实加强产地环境保护治理,开展耕地土壤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步监测,逐步扩大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范围。
4.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重点严打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含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和超范围(含超绿色食品农兽药使用准则)、超标准、不按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使用农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鄂政办函〔2016〕57号)和《关于强化农药兽药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鄂政办电〔2017〕175号),大力推广农药经营处方制。
5.严格农产品产地准出。对农产品生产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全面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生产主体必须规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对其生产的每批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速测,并开具产地证明,不合格农产品一律不得从产地售出。“农业三品”必须包装或标识后方能销售。已经规范实行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的农产品,视同落实了产地准出制度(须保存纸质档案备查)。
6.开展收贮运环节监管。开展农产品在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或直供餐饮单位前的收购、贮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实行产地证明随货同行制度。建立产地农产品收购人员、贮存仓库和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产品购、贮、运台账制度。
7.加强屠宰和奶站监管。严格建立屠宰场(厂)五本台账制度,强化生猪屠宰准入,实行屠宰场(厂)“瘦肉精”自检和动监部门检测与屠宰检疫同步,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开具检疫合格证出场(厂)销售。严打奶站生鲜乳非法添加行为。
8.加强监测预警工作。高标准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对不合格农产品及时追溯到生产基地和责任主体,督促整改,严厉查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组织指导市、县开展监测工作。组织省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和实验站对重点隐患因子开展专项排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9.大力开展专项整治。针对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突出问题,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大力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瘦肉精”、私屠滥宰、水产品滥用抗生素和标有疗效的“非药品”、生鲜乳使用违禁物质等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建立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监管服务机构和村级协管员作用,加强巡查指导和宣传引导。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
10.不断强化监管执法。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7〕14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41号),积极拓宽案源线索渠道,充分利用监测、投诉举报、暗访、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调查处理,对地方查处工作严格督办。要针对禁限用农兽药使用、非法添加、私屠滥宰、销售病死畜禽等问题,坚决做到“问题产品的来源和去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涉嫌单位责任没有查清的不放过;问题产生原因查找不全面、不透彻的不放过;对相关责任单位查处不到位的不放过;后续整改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涉嫌犯罪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实现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11.开展暗访约谈通报。厅直有关单位和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问题导向,转变作风,严肃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暗访督查行动。发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和监管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约谈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时,致函问题所在市、县政府,通报暗访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工作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12.加强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新制定的《湖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鄂农发〔2018〕7号)制(修)定本市(州)、县应急预案,规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如发生突发事件,要做到第一时间边报告边处理,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发布真实信息,正确引导,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13.巩固首批创建成果。巩固第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开展安全县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扩大安全县农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和占有率。加强安全县日常检查考核和动态管理,对经考核不合格或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严格实行安全县称号退出机制。
14.广泛开展创建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严格考核验收,合格的予以命名。创新创建机制,鼓励全省各市、县积极参加安全县和安全市创建活动。2018年年底,采取“自愿申报、广泛创建、验收申请、达标命名”的方式,启动第三批省级安全县和第一批省级安全市创建工作,以此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建设。
15.开展农业质量年工作。制定《湖北省2018年农业质量年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协调落实农业质量年十大行动。
16.健全乡镇监管机构。依据鄂政办发〔2016〕43号文件要求,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为抓手,督促各地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并明确机构职责,配备监管人员,将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合作联动,加强对建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工作指导,加强对乡镇监管人员的培训。
17.加强质检体系建设。加快市、县农产品质检中心(站)项目建设,达标的及时组织验收。严格农业质检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加强农业质检机构运行管理和督导检查,严格开展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稳步规范推进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整合工作,对整合到市县综合质检机构的农业质检部分(农产品质检中心、站)依法严格开展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加强日常运行监管和指导服务。
18.开展追溯体系建设。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接,推进省级追溯平台建设。以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为契机,争取多方支持,在创建县(市) “三品一标”重点企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覆盖省、市、县、乡农业部门和重点(规模)企业(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
19.加强与食药部门协作共管。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15〕25号),重点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工企业准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餐饮单位直供准入机制互为条件,互认对接。农业部门要主动争取食药监管部门在市场、加工企业和餐饮环节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和产地证明等准入证明材料。
20.加强科普宣传引导。配合农业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万里行系列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和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农安示范基地培训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法规知识,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采访、署名文章等形式展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展和成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分析研判,对各类突发事件和负面舆情保持高度警惕,在第一时间掌握和报告情况、处置问题隐患,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21.推进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信用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大力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增强全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任和信心。积极推动各县(市区)农资和农产品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全部建立信用档案,建立省、市、县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约束机制,逐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作为各类农业项目评选、主体资格审查、行政许可审批、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的必要条件,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律、诚信经营。
22.构建安管内生动力。在条件成熟的大中型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兴办试点,通过休闲观光、采摘体验的方式,向消费者直接公开展示和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安全内控制度(档案)、标准化生产现场、农业投入品实物、产地准出所要求的生产记录、自检(或委托)检验合格证和产地证明、“三品”包装或标识等。促使消费者增强安全和放心消费意识,推动绿色、安全、优质农产品形成优质优价机制,提高其经济效益,促使生产经营主体产生想抓和要抓绿色安全管控措施的内生动力。
23.建立发现问题鼓励机制。树立发现问题是成绩,解决问题是能力的理念,采取表彰和绩效管理考核加分的方式,鼓励各级农业部门和监管人员积极巡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有效处置安全隐患。
24.推广应用“四查一检”监管法。为了提高基层监管能力和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法制性、快捷性、有效性,在县、乡、村监管(协管)工作人员中大力推广应用“查制度、查记录、查台账、查用药(肥)、抽检样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四查一检”日常监管工作法,不断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25.落实责任机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负监管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继续推行各级农业部门与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之间、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与涉安员工(社员)之间连环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状(书)的制度。
26.开展绩效考核。依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管理要求,2018年年底,省农业厅对各市州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地方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