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数据是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投入不断增长,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科学数据呈现出“井喷式”增长,而且质量大幅提高。海量科学数据对生命科学、天文学、空间科学、地球科学、物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科研活动更是带来了冲击性影响,科学研究方法发生了重要变革。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大量、系统、高可信度的科学数据,我国在科学数据开发利用、开放共享和安全保护等方面还有很大改进空间。
《办法》明确了我国科学数据管理的总体原则、主要职责、数据采集汇交与保存、共享利用、保密与安全等方面内容,着重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管理措施。一是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强化法人单位主体责任,明确主管部门职责,体现“谁拥有、谁负责”,“谁开放、谁受益”。二是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确保安全可控”的原则,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依法确定科学数据的保密等级及开放条件,加强科学数据共享和利用的监管。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科学数据使用者和生产者的行为进行规范,体现对科学数据知识产权的尊重。四是要求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进行强制性汇交,并通过科学数据中心进行规范管理和长期保存,加强数据积累和开放共享。五是提出法人单位要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科学数据管理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