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两年间,由于沿岸工农业违规排放等原因,使伊通河严重污染。为了治理这条河,产生了全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的第一份省级检察院向省级政府发出的检察建议。这背后,到底凝聚了怎样的情怀和故事?
缘起:老检察官的母亲河情结
2015 年 7 月 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吉林省是试点地区之一。
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启动后,吉林省各试点地区检察院纷纷开始了案件线索排查工作。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副部长王铁柱接到了几封群众举报信,反映伊通河水质恶化、气味难闻的情况。此举报信让这位 50多岁的老检察官心情十分沉重。
王铁柱记得,他童年时,伊通河清澈见底。夏天在河里抓小鱼、小虾,冬天在冰上滑爬犁、打雪仗,曾是王铁柱那一代人共同的美好回忆。但近年来,伊通河里的鱼虾逐渐绝迹,水质浑浊、发臭,成了伊通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伊通县)人民的心病。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伊通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技术部和县环境保护局三个主要科室的全体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伊通河的污染源展开彻查。
调查组从伊通河的源头步行展开调查。每走一段,他们就对河水进行取样检测,一发现超标就查找周边的污染源。调查组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穿过一人多高的玉米地,脚踏乌黑发臭的河泥,冒着酷暑,走完了伊通河上游近80公里的河段,拍下 100多张照片,制作成 20 多本卷宗材料,终于查明了伊通河上游污染物主要来源于五个方面:化肥和农药、禽畜粪便、村镇居民生活污水、企业生产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厂垃圾渗液。根据这些调查情况,调查组写成了30多页的《伊通河污染案件线索排查报告》。
突破:抓住一个关键点
不久,这份沉甸甸的报告就上报到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公益诉讼指导组。听完办案人员的汇报,指导组的同志们陷入了沉思。
虽然污染源找到了,但从办案角度看,一条河流的污染成因非常复杂。如果以后进入诉讼环节,这份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能否经受得住法庭审理的检验?污染成因涉及环保、农业、水利、城建、规划等多个行政执法机关,责任主体怎么确认?具体责任怎么划分?治理费用十分高昂,以伊通县的财力能否承受?对这些问题,大家心里都没底。
为此,指导组重新审视案件线索排查报告,发现伊通河上游污染物中比较突出的是生活垃圾处理厂的垃圾渗液。这座生活垃圾处理厂位于伊通县北山,在没有环保验收的情况下就投入了使用,垃圾腐败后产生的渗滤液未经无害化处理,装满了滤液池之后就沿着沟渠直接流入了伊通河主河道。这座垃圾处理厂附近没有其他污染源,是伊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因果关系和责任主体都比较明确。
2015年 11 月 11日,伊通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向伊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这是吉林省首份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检察建议,吉林省检察机关打响了维护公益的第一枪。后来,这份检察建议作为全国首批 15 个典型前置程序检察建议,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发布。
升级:从县对县到省对省的检察建议
这份检察建议摆在伊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的办公桌上,局长对前来送达的检察人员说:“渗滤液无害化处理一年至少要 400 万元,这笔钱局里根本负担不起。再说,我们县只有一座垃圾处理厂,一旦关停,老百姓的生活垃圾往哪里放?”他的这段话引起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的注意。
伊通县是一个农业县,县城人口只有十多万,基本没有成规模的产业,县财政收入常年捉襟见肘。如果以未尽到污染治理责任为由对该县有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一方面,以这个县的人力、物力、财力,很难履行法院判决,不仅公益诉讼的效果难以保证,对地方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另一方面,伊通河上游在伊通县,为了长春市饮用水安全,伊通县的工业发展受到限制,由一个县单独承担因保护生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恐怕这也不公平!杨克勤决定即刻启程,赶赴伊通县商议解决方案。
在杨克勤与伊通县县委书记、县长研究整改措施过程中,伊通县县委书记杨洪波当场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立即停用生活垃圾厂,填埋原有固体垃圾。以后,这个县新产生的生活垃圾暂时全部转运到吉林省公主岭市,待生活垃圾厂整改完毕后再投入使用。
从伊通县回来后,杨克勤立即要求成立伊通河污染问题调研组,向吉林省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这不仅是吉林省,而且也是全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的第一份省级检察院向省级政府发出的检察建议。
效果:远远超出对一条河流的整治
自从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以来,推动伊通河治理工作驶入了良性发展的快车道,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通过检察机关牵线搭桥,伊通县与吉林省辽源市天楹环保能源发电厂签订了合同,将全县生活垃圾送到辽源市焚烧发电。
2016年,伊通县成立了伊通河源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伊通河综合治理工程正式启动,最终将把这条母亲河打造成绿色宜居生态轴、城市安全生命线、美丽长春景观带、产业升级动力源。
2017年 2 月22日,伊通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 2017 年第九次调度会,调度、研究了伊通河流域棚户区改造及伊通河中段底泥清运等相关工作。3 月6 日,长春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祥就伊通河综合治理项目开展工作调研,并组织召开全市政法机关服务保障伊通河综合治理项目座谈会。(摘编自微信公众号长安剑)
法律眼
尽快明确检察院公益诉讼主体地位
针对公益诉讼问题,本刊记者盛学友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刘红宇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做出明确阐释,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明确载明于立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中。
二是建议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三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做出相关决议,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能予以明确,并在条件成熟时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职权和程序予以明确和细化规定。
四是积极推动制定《公益诉讼法》,将公益诉讼的司法体制、机制、制度和程序做出系统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