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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油者之死,拷问同伴救助义务

作者:文/陈自喜
庭审现场

因驾驶油罐车途中合谋偷油致阀门泄漏,驾驶员张峰不幸引火烧身而亡,同行者刘军被判刑入狱。3年后,张峰的妻子把刘军告上法庭,称其未对张峰尽到救助义务,应对张峰的死亡负责。意外发生时,刘军对搭档张峰是否负有救助义务?面对搭档身上着火、油罐车着火面临爆炸的双重险情,刘军该如何选择?

“如果刘军去救张峰,那么,驾驶室里的火谁灭?驾驶室要是着火了,后面拉的油罐车就会爆炸。真要爆炸了,后果得多严重啊!”在张峰的妻子魏新诉刘军一案庭审现场,何梅越说越激动。此时,坐在被告席上的应该是何梅的丈夫刘军。但刘军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在监狱服刑。何梅只得作为丈夫的代理人参与庭审。

3年前,张峰死于意外烧伤。当时与张峰在一起的,正是其同事刘军。

监守自盗 意外焚身

2013年12月19日,张峰遭遇意外。

那天下午 1时左右,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司机刘军和张峰一起驾驶一辆油罐车从天津运油回公司。当车辆行驶到北京房山段时,张峰与在前方另一辆油罐车上的哥哥张海通了一个电话。之后,他向刘军点了点头说:“联系好了。”刘军已经偷过几次油,尝到了好处,他明白张峰说的“联系好了”是指已经联系好了买油的“下家”。于是,刘军一脚油门踩下去,油罐车的速度快了一些。

十多分钟后,油罐车就开到了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南六环的长阳出口。离出口还有大约50米时,刘军将车停稳。不久,与张峰等人做过几次“生意”的郭大海开着面包车过来收油了。从油罐车上往外放油的过程中,张峰一个不留神,油从油桶里溢了出来。张峰赶紧一只手拿着油管,一只手去关阀门。慌张之下,油管里的油喷了出来,溅在了张峰和其身旁帮忙关油阀的刘军的身上。或许这个小失误让张峰有些烦躁,或许是担心撒到路面上的油渍被巡警发现,张峰神情略带慌张地冲着郭大海挥了挥手说:“钱下次一起结。”然后,他迅速跳上副驾驶座,与刘军急匆匆地开车走了。

刘军和张峰已不是第一次偷油了。但这次的小失误让两人心情都不是很好。事发后,刘军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回忆说:“车开出约一公里后,也许是为了缓解紧张情绪,张峰从口袋里掏出一根烟,问我抽不抽。我说不抽。随即,他掏出打火机点烟。这时,我看见他身上‘呼’的一下着火了。我吓了一大跳,赶紧踩刹车将车停下,拿出水杯往他身上泼,但感觉这火根本泼不灭。这时,张峰打开车门跳了出去。他跳下车后,我看他坐过的座位也着火了,就赶紧拿起副驾驶座位前面的暖壶往座位上泼水灭火。大概过了10分钟,我把火扑灭后,熄火下车,绕着车走了一圈,查看车还有没有其他部位着火。确定没有后,我沿着马路向北去找张峰。但是我沿着马路走了 100 多米远,没有看到他,也没看到有着火的地方。我就返回来开车回公司了。”

刘军回到公司后,与先于他们到达的张海说了张峰身上着火的事情。张海听说弟弟出事了,赶紧将油罐车开回油库,返回去找弟弟。与此同时,公司的其他同事给老板王克打电话说了此事。王克立刻打电话报警,也帮忙去找张峰。

两个多小时后,张海在出事地点附近找到了已经被烧得不成样子的张峰的尸体。

起诉同伴 要求赔偿

张峰的意外死亡让刘军内心充满愧疚。同时,他也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2014年 11月 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刘军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5 年 12月 15 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刘军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刘军没有提起上诉。

尽管刘军为他的不当行为付出了自由的代价,但是,张峰的家人并不满意。

张峰的死亡给其家人带来巨大的悲痛:七十多岁的老母卧床不起,上小学的儿子变得不爱说话,患有糖尿病的妻子魏新每天以泪洗面。因为张峰先是违法偷油操作失误,后是违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法规,吸烟发生意外烧伤致死,所以,经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张峰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死亡。

既然不是工伤死亡,张峰的家人就拿不到一分钱的赔偿。魏新一边照顾婆婆和孩子,一边打理家里的各项事宜,疲惫不堪。每当觉得自己快坚持不下去时,她就会想起丈夫在世时的温馨。她坚持认为丈夫死得委屈,虽然他不是工伤死亡,但是,偷油并不必然导致死亡,作为搭档的刘军没有对丈夫尽到救助义务。同时,丈夫的工作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对丈夫进行职业安全培训,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2016年 1月 20 日,魏新作为原告兼儿子和婆婆的委托代理人,将刘军和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 70 余万元经济损失。案件受理后,法院查明张峰并非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而是受雇于油罐车车主王克。作为油罐车车主,王克将车挂靠在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从事危险物品运输。因此,魏新又追加了王克为共同被告。

刘军的妻子(左)坐在被告席上

张峰的妻子(左)以原告及代理人身份出庭救助义务 按责定罚

2016年 4 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刘军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公司与雇主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一轮又一轮的激烈辩论。相较于公司是否应该对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公司是否应该将自己“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资质进行外借这些争议来说,张峰的搭档刘军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成为法官审理的难点。

该案开庭时,刘军尚在服刑,他的妻子何梅作为他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庭审。对于原告魏新的诉讼请求,何梅表示,当时事发突然,刘军自己身上也沾上了油。如果去救张峰,他就会引火上身。况且,驾驶室也着火了。如果刘军去救张峰,那驾驶室里的火谁灭?当时油罐车上装载着大半罐油,如果不及时扑救,油罐车就会爆炸。真要是爆炸了,岂不是会引发更严重的后果?所以她认为,原告要求刘军去救助张峰,是强人所难。“难道我们的命不是命,难道我们不应该将更多人的利益放在前面吗?所以,刘军不应该对张峰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张峰作为一名运输危险物品的从业人员,明知所运输的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他还吸烟。这纯属自己的过错,应该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何梅激动地说。

随即,魏新反驳道:“可是,刘军应该去找张峰啊!如果当时他报了警或者给 120打了电话,说不定就能保住一条命!”

在经历了两次庭审、数次阅卷后,2017 年 1月24 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军、王克、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均对张峰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峰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与被告刘军私自向他人售油。在因油罐阀门未能及时关闭导致油罐车内油品(芳烃)泄漏并喷洒到身上之后,张峰本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稳妥审慎行事,但却违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法规,在驾驶室内点烟。张峰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刘军作为与张峰共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同车人员,其过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刘军与张峰存在共同偷油行为。刘军在运输油品过程中,违规在中途停车,并伙同张峰私自向他人出售油品。其次,刘军对张峰吸烟行为没有制止。刘军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且经过了从业资格培训,明知道有人在车内吸烟或使用明火对于危险物品运输产生了隐患或危害,在张峰于车内打火点烟时未制止,即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可以预见,仍未采取措施。最后,在张峰身体起火后,没有积极救助。刘军在张峰身体燃烧后,未及时自行进行施救,也未及时通知相关机关和个人进行施救,其行为与张峰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法院酌定被告刘军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5.2万余元。

被告王克本身没有资质进行道路危险品运输,却使用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资质及名义经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对刘军及张峰进行过培训,与此事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企业,将行政机关核准发放给其公司的许可证交给无资质进行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王克,并允许王克以其公司名义进行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应对此事的发生与被告王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各责任人过错大小,法院酌定二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10万余元。

对于一审判决,三被告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截至发稿,该案二审正在进行中。

微释法

救助是搭档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搭档刘军对张峰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并非苛求刘军在张峰身体着火时去灭火,自己引火上身;也并不是要求刘军不顾公共安全,不先扑灭驾驶室的火就去救张峰。毕竟生命没有贵贱,公共安全涉及更多公民的生命安全,一命博一命不可取,舍弃一条人命去救更多人的命也非法律所求。

危险物品的运输本身就存在较高的危险性,运输过程中任何安全隐患都可能产生较大的危害后果,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取得上设置了严格的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更是规定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必须二人共同运输。驾驶员、押运员之间也因共同运输行为而产生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即对对方出现的危险举动给予安全提醒、照顾或救助的义务。

关于共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对对方实施的不符合安全运输标准行为是否进行提醒、制止、监督;第二,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能否预见和避免;第三,发现突发、异常情况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刘军在本案中承担10%的责任,主要是因为张峰偷油时,刘军作为搭档没有制止,反而参与其中;张峰点烟时,刘军也没有制止;张峰身上着火,刘军完全可以向外界进行求助,报警或者打急救电话,甚至求助路边的其他人员,这样或许可以挽救张峰的生命。作为搭档,救助就是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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