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面对新的形势,我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城市民族工作一系列新要求的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从民族工作和城市工作的全局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增强责任感,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6号)以及2013年12月全省城市民族工作会议的精神,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重点,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创造了宝贵经验。总结起来,主要有四点:
领导高度重视。省、市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多次专题研究民族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经常过问民族工作,省委省政府和广州、深圳等市的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城市民族工作的政策文件,召开城市民族工作专题会议,把城市民族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以统筹谋划。各地将城市民族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平安广东创建暨综治工作考核范畴,促进工作责任落实。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还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民族政策法规在城市的贯彻执行。
创新工作机制。各级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或民族宗教工作协调领导机制,相关部门的双向、多向联动形成工作惯例。省民族宗教委牵头建立珠三角城市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效整合珠三角各市的城市民族工作资源,提升了工作联动的效力。粤新两省区联合成立广东省新疆籍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队,新疆选派干部来粤协助做好涉疆服务管理,取得实效。广州市成立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统筹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各地逐步完善城市民族工作调查研究、社会管理、联络协调、困难帮扶、矛盾纠纷应急处理、区域联动、少数民族自我管理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了市、县、街道、社区四级城市民族工作网络;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企业、学校、社区等基层设立联络员,加强宣传教育、沟通协调。
转变工作理念。各地各部门正确对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克服“关门主义”思想,真诚热情接纳少数民族群众来我省城市务工经商。各地从过去重管理轻服务逐步转变为服务先行、引导管理并重并行,把少数民族人员作为建设幸福广东的有生力量,切实把服务管理工作摆在城市民族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广州、深圳市和湛江市霞山区开展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完善服务管理体系。各地将少数民族纳入流动人口服务体系平等对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同等享有入户、社保等公共服务待遇。各地逐步完善服务设施,着力解决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殡葬、过宗教生活等特殊需求。各地在行政服务中心和工商、就业、街道、社区办事窗口设立专门窗口,为少数民族办事提供方便。各地推进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出台政策支持鼓励少数民族人员就业创业,在少数民族人员的子女入学、进城入户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省和珠三角地区9个市投入数亿元办学资金,教育部门牵头完善办学机制,精心办好内地民族班。
夯实工作基础。我省始终把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社区民族工作、维护城市民族关系和谐作为城市民族工作的基础,下大力气抓好每年9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打造了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和城市民族工作示范性社区。各级各地注重深入群众、着力安人心稳人心,注重排查研判、着力化解矛盾隐患,注重完善制度、着力增强工作规范性,注重疏导预防、加强矛盾纠纷易发领域的防治,注重依法调处、着力维护大局稳定,综合施策,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有力保障了民族领域的和谐稳定。
(二)
在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面临的形势比较复杂,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做好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的任务还相当艰巨。我们面临的复杂形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城市民族关系进一步复杂化。我省56个民族成分齐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量多。由于环境变化、语言障碍、收入差距等原因,一些少数民族群众进入我省城市后,因心理距离未能适应城市社会生活,少数人甚至处于社会边缘。进城少数民族与城市原有居民之间以及不同民族之间,由于风俗习惯、具体利益上的差别,如果缺乏沟通协调,往往容易滋生摩擦甚至冲突。不少群众未能均等享受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存在“入学、入住、入职”难题,穆斯林群众还有“入口、入土、入寺”难题。部分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不同程度存在针对特定地区特定民族的出租车拒载、宾馆酒店拒住、商店拒卖、就业歧视、特殊安检等违反民族政策的行为,容易伤害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一些进城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素质偏低,法制意识淡薄,适应和融入城市的能力较差,加上市场意识不强、竞争能力较弱,主要从事门槛低、收入低的行业,由于未能适应市场监管,有时出现违规经营等现象,产生劳资、债务、经营等经济纠纷,处置不当容易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上述种种因素,使得涉及民族关系的问题“触点”增多、“燃点”变低。近些年来我省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几乎都发生在城市。
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面临新挑战。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技术的广泛运用,正在深刻改变着中国,也在深刻改变着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交往交流和思维方式。既要让各族群众共享开放红利,又要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特别是“三股势力”针对城市搞渗透破坏,成为城市民族工作必须处理好的重大现实问题。总体上看,我省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事件近年在减少,但一些动向和苗头应当引起我们重视。
城市民族工作能力有待提升。城市民族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内容全面扩展并涵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清真食品等方方面面。但是,我们一些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以及基层工作力量,滞后于工作形势发展要求。与法治化要求和各族群众的呼声相比,城市民族工作法治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意识服务能力还存在差距,对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等现象还比较普遍,有的还存在“关门主义”、“放任主义”、“花钱买平安”、简单粗暴执法的问题。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好人好事等正面形象的宣传,还远远不够。处理好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对少数民族优惠照顾的关系,还需要创新思路。
对上述存在问题与复杂工作形势,各地各部门要有清醒的认识。要从民族问题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出发,强化忧患意识,增强底线思维。既不能掉以轻心,也不能草木皆兵,更不能盲然无措。要从实际出发,有谋划、有组织地有效应对复杂形势,着力解决现存问题,在坚决搞好防恐反恐斗争的同时,努力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积聚正能量、增添新活力。
(三)
在城市民族工作面临新挑战的形势下,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城市民族工作的一系列新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民族工作,应当抓住四项重点。
加强党的领导,完善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城市民族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加强党的领导,立足全局统筹谋划。要完善党对城市民族工作的领导机制。各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民族宗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分析、及时解决城市民族工作存在的问题。要推动跨地区、跨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宣传教育、权益保障、促进发展、服务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一系列机制。特别是要完善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重点流出地省区的对接机制,确定专职联络员,落实责任分工,在教育培训、维权处罚、干部交流、信息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矛盾纠纷调解等方面加强与流出地的协作配合。必要时从流出地选派优秀干部来我省任职或挂职,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四级民族工作网络,扩大服务管理的覆盖面,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各级要将城市民族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考核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考核,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结合省、市、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系统,建立少数民族矛盾纠纷处置小组,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及时准确定性并依法处理,确保民族领域的和谐稳定。各地要设法解决重点县区的民族干部编制问题,加强工作力量,同时积极整合社会资源,探索把城市民族工作从“部门推进”转变为“社会推进”,形成推进城市民族工作的强大合力。
面向干部群众,充分发挥优势,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带头把民族理论政策学习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安排,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干部培训的内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民族政策教育。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民族工作重要成就、民族风俗习惯常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少数民族对广东发展的贡献等方面内容。要以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通过举办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扩大参与、融入生活,确保每年9月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收到凝聚各族人心、增强团结理念的好效果。要特别注重加强对少数民族正面形象的宣传,定期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树立典型,形成示范带动的效应,促进全社会正确、客观看待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心态接纳他们来粤务工经商。要推进宣传教育进校园。要加强对进城少数民族人员的宣传教育。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进城务工经商少数民族人员的培训,使这部分群众对城市生活、城市管理、民族团结等知识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优势,让民族团结进入信息终端,达到短、平、快的宣传效果。要结合文化建设,搭建展示和交流少数民族文化的平台,以文化活动为桥梁纽带,组织动员各民族群众一同参加民族节庆、传统体育运动等活动。要加强全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建设,发挥教育基地的宣传辐射作用。
贴近民生利益,杜绝歧视现象,优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城市民族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顺应城镇化发展的要求,加强指导和评估,进一步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要加强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推广广州、深圳市和湛江市霞山区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的工作经验,从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编发服务手册和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现状及需求调查、法律援助、急难救助、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服务、汉语普通话培训、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以及保障特殊需求、支持民族传统节日活动等方面,构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要把握民生这个重点,找准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切身利益的结合点、与群众心理的契合点、与民族情感的共鸣点,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加强顶层设计,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从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坚持不懈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办实事、解难题。其中,要通过合理规划,依法逐步解决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殡葬、过宗教生活等特殊需求问题。要坚决杜绝和纠正歧视或变相歧视言行。在履行发放许可证书、开展安全检查、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职责尤其是在车站、机场、码头、宾馆等安全检查中,不得以民族成分为由选择性执法。宾馆、商店、餐饮等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民族成分为由拒绝少数民族人员入住、购物、饮食。交通运输经营者不得以民族成分为由选择性载客。医疗机构对各民族患者要一视同仁。企业招工、学校招生不得以民族成分为限制条件。要进一步深化社区民族工作,巩固现有105个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模范社区和19个全省城市民族工作示范社区的工作成果,完善并推广这些社区的民族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人员培训,提供工作经费保障,指导推动社区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社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信息统计,建设社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综合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帮扶力度,在法律援助、就业咨询、子女教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障、房屋租赁、计划生育等领域,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推动构建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鼓励开展各民族结对帮扶、共度节庆等互动交流活动,努力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
突出三大群体,加强引导教育,探索做好涉疆服务管理。目前在我省学习工作生活的新疆少数民族人员约1.7万人(其中,维吾尔族1.3万人)。做好涉疆服务管理工作,要重点面向在粤的新疆籍少数民族流动商人、大中学生、企业员工这三大群体。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第三次全国内地涉疆服务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牢固树立新疆工作大局的观念,顺应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大趋势,热忱欢迎新疆各族人民来粤创业发展,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通过上下联动,各方合力,使涉疆服务管理工作做到位、见实效。
(责编 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