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中国医院

从两例案例分析提示临床医生应注意医患纠纷隐患

作者:陈秀丽① 贺良① 陈伟① 袁江帆①
陈秀丽① 贺良① 陈伟① 袁江帆①

【关键词】医疗纠纷案例 医患纠纷 依法执业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医患关系总体上趋于好转。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患者期望值、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务人员在全身心投入为患者解除病痛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笔者以两个医疗纠纷案例为基础,分析指出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重视诊疗常规,避免不必要的医患纠纷。

The hidden risks physicians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based on two clinical case / CHEN Xiuli, HE Liang, CHEN Wei, YUAN Jiangfan// Chinese Hospitals. -2016,20(9):57-58

  【Key words】cases of medical dispute, hospital patient dispute, providing medical care under laws

【Abstract】In the recent years, the physician-patient relationship is generally getting better and better. However, along with society's progress and living standard enhancement, the patients have higher expected outcome and are more aware of legal consciousness, rights consciousness. The medical staff should give full consideration to the possible potential risks when they try to relieve the patients from pain. Taking 2 medical dispute cases as examples, it shoes that the medical staff should follow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pay attention to the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protocol and avoid unnecessary disputes.

Author’s address:Beijing Jishuitan Hospital, No.31, Xinjiekou East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5, PRC

竭尽全力为患者解除痛苦,急病人所急,想病人所想,这是每位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但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患方期望值、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务人员在全身心投入为患者解除病痛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疾病的风险,同时尊重患者的各项权利,避免好心办坏事,甚至办了好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造成不必要的医患纠纷[1-3]。

1 案例介绍

1.1 案例1

患者周某,女,59岁,主因“右踝关节伤后疼痛、肿胀4年,双足拇指疼痛、畸形多年”于2010年5月10日经医院职工介绍收入医院创伤骨科某主任病床,诊断为“骨折后畸形愈合(右)、拇外翻(双)”。体检:患者右踝关节轻度内翻畸形,右踝远后方可及一硬性包块,3cm×4cm,足内翻2 0度,外翻5度,受限明显。双足拇指趾跖关节趾跖角45度,跖间角25度。该患者踝关节畸形和拇外翻均需手术,但“踝关节畸形”属于创伤骨科接诊范围,“拇外翻”属于矫形骨科接诊范围。由于该患者是本院职工介绍,且多次请求创伤骨科主任把两处的手术同时完成,这样既可以避免再去其他科室排队等床,又可以减少费用支出。创伤骨科主任一时动了恻隐之心,因为是同事介绍来的病人,况且拇外翻手术并不复杂,所以该主任勉为其难同意了由自己主刀完成2项手术。完善术前检查后,医生为患者在联合麻醉下行“右踝关节外侧骨突切除、关节清理术、拇外翻矫正术。”手术顺利,患者安返病房,按时出院。患者术后复查发现,踝关节手术非常成功,但是右足出现拇内翻症状。

拇内翻是拇外翻手术难以避免的常见并发症,只要发现后及时纠正应该能达到理想的手术效果。但患者对该主任的治疗不满意,所以辗转到外院继续治疗。保守治疗无效后,患者于2011年4月在外院行“右足第一跖趾关节融合钢板螺钉内固定术”。2012年3月,患者继续在外院行“右足跖趾关节融合术后取内固定、右足第2、3前跖痛Weil截骨固定术。”但后2次手术效果仍不理想,患者遗留右足活动障碍,需穿矫形鞋缓解疼痛。

该患者对创伤骨科主任的治疗效果非常不满意,认为第一次手术不成功导致其接二连三进行手术,而且遗留了残疾,花费了高额的医疗费,还忍受了巨大的痛苦。因此,患者以手术医生跨科手术,导致其手术效果不佳,将该创伤骨科主任所在医疗机构起诉至人民法院。该主任也觉得非常委屈,要不是因为同事介绍也不会动这份好心。最终,经过司法鉴定,认为该创伤骨科主任所在医疗机构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一次性补偿患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

1.2 案例2

山东某医院心外科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年轻人在新婚前体检中被检查出患有一种心脏病“房间隔缺损”(以下简称“房缺”)。这种“房缺”心脏病做手术风险并不大,该年轻人的家属同意进行手术治疗。手术中,医生打开该年轻人的胸腔,发现不是“房缺”,而是一种复杂的心脏畸形心脏病。这手术做还是不做?为了挽救该年轻人的生命,主刀医生毅然决定冒着风险继续手术,因为主刀医生深知关闭胸腔后再征得家属的同意,无疑是贻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手术继续进行,可惜的是,经过医生几个小时的努力也没能起死回生,最终该年轻人死亡。

手术结束后,家属看到护士将年轻人的遗体从手术室推出,情绪立即失控,纷纷指责医生。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年轻人的家属一直在医院里大吵大闹,认为他们签字同意的只是医生做“房缺”手术,没有同意医生进一步的治疗,医生属于擅自治疗,结果把人“治死”了,要求赔偿。

2 案例分析

2.1 案例1分析

熟人好办事是我国传统的熟人文化,但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不能因为熟就忽略了法律法规和诊疗常规,否则出现问题难辞其咎[3]。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1 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生执业活动。《北京市临床各科室手术分类(暂行)》则对手术医师分级、各级医师的手术范围、手术审批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指出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师应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按照其分级在规定的手术范围内进行手术。法律和法规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医者和患者的切身利益,任何医疗单位和医疗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创伤骨科某主任为教授,虽然具备创伤骨科的资质,但其执业范围为创伤骨科而没有取得矫形骨科专业的执业资质,其主刀行拇外翻手术应当属于超范围、超类别执业[4]。

2.2 案例2分析

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由于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医患之间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过去大多数情况下,对于所选治疗方案、所用药物以及手术中切除部位等问题都由医生决定,而患方只能被动地接受与配合。但是,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与实施,诊疗活动中更强调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利。《侵权责任法》第5 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对于手术这样重大的选择,医方不但要将可供选择的治疗措施书面告知患者,而且还要获得患方的签字来体现患者的选择权。这是法律赋予患方的权利,也是每个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应注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在诊疗活动中,针对具体某位患者,在采取任何治疗措施前,医务人员应该首先告诉患者目前的病情;其次告诉患者对于这种疾病有几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再次告诉患者每种治疗手段的利弊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最后,以一名医生的良知和职业道德向患者推荐最科学、最合理的治疗方案,然后由患者做出选择[5]。

对于此案例,医生在没有告知患方各种利弊的情况下,医方就匆忙决定一种手术方式,手术出现了不良后果,患者家属自然不能理解。因此,每位医务人员均应该引以为戒,在实施诊疗行为时,应充分地告知患者,并让患者作出合理的选择。知情同意权要求医生对患者详细说明诊疗的方案、在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且在取得患者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也使患者参与诊疗全过程,避免了过去盲目从医,未想清楚就匆忙作出决定,事后又后悔的情况发生。经过知情同意权的履行,医患双方平等地位的新型伦理关系得以建立,同时促进了医患互信[6]。

3 讨论

对于案例1,医生切记不可违反医疗常规,一时心软答应患者不合理请求,产生不良后果,不仅自己惹了不必要的纠纷,医疗机构必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在整个行医过程中,注意遵循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不能因为熟人违反这些规章制度,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医患纠纷。

对于案例2,医生需要牢记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任何治疗或者有可能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操作,都是需要明确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征得同意后,才能进行操作,这是伦理和法规的基本要求,违反了就可能出现医患纠纷。

参考文献

[1] 郭永松,李秀央.医患纠纷的处理意愿调查与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0,30(5):10-12.

[2] 王萍.医患纠纷的原因及对策研究——医患双方不同视角的审视与思考[ J ] .学术论坛,2007(5):164-167.

[3] 倪辕.医患纠纷的现状分析及对策[J].辽宁中医药大学学报,2011(5):207-208.

[4] 刘子兰,师会军.医患纠纷形成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J].中国病案,2012,13(3):40-41.

[5] 曹永福.论我国对医学伦理的法制保障[J].中国医学伦理学,1999,12(5):10-11.

[6] 程红群.非合理医疗行为的伦理探讨[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24(2):162-163.

通信作者

贺良:北京积水潭医院副院长,教授E-mail:[email protected]

[收稿日期 2016-07-22](责任编辑 王远美)

 

患者不配合治疗情形下公共信息告知书的设置讨论

医院公共信息告知书公共项目条款设置讨论与分析

尊重患者诊疗选择权的公共信息告知书分析

公立医院门诊患者医患沟通体验调查研究

全国公立二级中医医院规模效益研究

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对药品使用和销售影响的文献分析

相关文章